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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書要注意的事項
2024/02/06 10:49:07瀏覽133|回應0|推薦0

車禍和解書要注意的事項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車禍和解時,除了內容要載明「同意撤回告訴」及「原諒不再追究」之意旨外,還需要留意和解金額是否有包括強制汽車險理賠?這部分涉及簽立和解書後保險公司反過來求償的問題,尤其是在有代位求償的保險條款時,更顯重要。

  舉例來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原則上保險公司理賠受害人後,是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加害人)求償,例外是被保險人(加害人)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的情況,即酒駕、吸毒、無照駕駛、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逃避追捕等,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可以反過來向被保險人請求理賠金。

  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時,必須承受請求權人(受害人)對於被保險人(加害人)權益與義務,若請求權人(受害人)一方面依本法向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另一方面又與被保險人(加害人)簽訂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致妨礙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則有欠合理,因此,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而未經保險人同意者,保險人不受其拘束,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以反過來向被保險人求償,此尤其是在無照駕駛時常發生此類情形。

  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該條但書規定,涉及到和解書條款的擬定。換言之,被保險人(加害人)與請求權人(受害人)和解,並且給付和解金,則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理賠的金額原則上要扣除被保險人已經賠償的和解金。例外是如果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在和解契約上載明「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或類似的句子,以表示不扣除強制險給付,此時保險公司理賠時,就不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賠償的和解金,是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只有針對特定事項提供基本保障,也就是限於醫療費用、失能死亡給付,且有理賠上限,因此,讓受害人有機會拿到和解金,並特別約定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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