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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
2023/06/27 12:02:23瀏覽31|回應0|推薦0

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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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屏東發生一件案例,潘姓婦人預立代筆遺囑,將財產分配給手足兄弟及兒子楊男等人,但楊男認為代筆遺囑無效,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該代筆遺囑的製作,是代筆人先行繕打並列印後,才於潘姓婦人面前宣讀,僅以『嗯』聲等示意表達,再於遺囑末頁簽名,不符民法規定應由被繼承人「口述」具體以言語進行,故該遺囑正式交由被繼承人與代筆人、見證人簽名前,未踐履先由被繼承人親為完整口述意旨,使在場見證人全程聽聞,再由代筆人製作遺囑,進而宣讀確認、說明講解,以核對遺囑內容是否為被繼承人的真意,但見證人未始終在場親自見證後簽名,與民法有關製作代筆遺囑法定要件相悖,故楊男訴求實屬有理,判該遺囑無效。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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