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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
2023/11/21 11:54:57瀏覽20|回應0|推薦0

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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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立法院於112年11月21日三讀修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下列內容:

一、為強化被害人性影像的保護,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之類型,包括(一)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二)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三)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二、另外,為了防止性侵影像傳播,除強化對被害人保護之外,也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上述網頁資料與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三、另外,考量變更或延長保護令聲請期間之保護空窗期,特別增訂: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不失其效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應即時通知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縣(市)主管機關。

四、另外,為有效避免相對人持續家暴之行為,特別增訂:違反檢察官或法官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五、另外,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員施暴或性侵行為,加害者透過戶政機關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進行對被害人騷擾等行為,特別增訂:受害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即加害者)、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

六、此外,擴大保護對象納入同性婚姻者之親屬,凡經合法登記而有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間,適用家暴法認定的家庭成員,以利保護令聲請及社會工作者介入協助。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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