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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2022/10/25 12:06:38瀏覽460|回應0|推薦0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台北市王姓男子2016年與李姓男子發生車禍,雙方都沒受傷,只有車子有損,談好各自請求自己的保險公司出險維修,未料王男竟收到對方保險公司通知,要求賠付李男的修車費。

按保險法第53條第1、2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103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該條於第130條健康保險、第135條傷害保險、第135條之4年金保險準用之。

因此,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是債權移轉,即(一)被保險人受領保險金以後,被保險人就不可再向第三人行使已移轉給保險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二)保險公司把保險金給付後,就可以代位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行使原本屬於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利。且只有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代位行使權利,人身保險則不行!在人身保險中,受害者除可以受領保險金後,仍可自己對加害者行使賠償權利。

此外,時效方面,因為保險公司是取得李男車損費用的代位求償權利,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依法應於2年內求償。距離車禍發生時已經超過2年,即提出所謂的「時效抗辯」,保險公司便會敗訴,王先生亦可全身而退。 遇到保險公司來代位求償時,不妨先注意是否已超過2年時效,不用急著想要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或是直接對金額做爭執,以確保自己權益。

另外,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因此,在談調解時,需要通知保險公司人員一併到場。

另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在第33條也有代位求償規定。比較特別的是第29條規定,是一般保險契約會列為除外條款的情況,也就是因為酒駕、吸毒、故意行為、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無照駕駛等行為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不會理賠,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為保障被害人,還是會理賠,保險公司在理賠完之後,可以代位「被害人(請求權人)」向「加害人(被保險人)」請求已理賠的金額。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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