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22/11/22 09:52:39瀏覽63|回應0|推薦0 | |
淺論票據行為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一、我國將票據分成3種:匯票、本票及支票。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二、在票據上所做的法律行為,稱為票據行為,例如簽發、背書、匯票承兌、本票保證等。若票據簽發無效,即便為背書,也不發生票據權利。若票據簽發有效,但在「支票」背書欄位上記載「保證」等字樣,則不發生「支票保證」效力,而僅生背書。 三、票據法有規定必要記載事項,其中有分成絕對跟相對記載事項,如果違反絕對事項,則票據無效。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一)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4、無條件擔任支付。 5、發票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6、發票年、月、日。 7、付款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8、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二)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1、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付款人之商號。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4、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5、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6、發票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7、發票年、月、日。 8、付款地。 四、票據時效:票據法第 22 條規定 (一)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二)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三)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五、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六、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通過本所初步案情審查的有緣民眾,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 法通法律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相談處: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
|
( 在地生活|高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