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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概論
2022/11/01 12:17:44瀏覽55|回應0|推薦0

扶養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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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一、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1、直系血親相互間。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3、兄弟姊妹相互間。4、家長家屬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直系血親尊親屬。 3、家長。 4、兄弟姊妹。 5、家屬。 6、子婦、女婿。 7、夫妻之父母。 」「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又同法第1116-1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三、民法第 1117 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換言之,如果接受扶養的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只需要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程度就可以,就不必判斷有無謀生能力,這就是生活保持義務,指即使扶養義務人經濟生活上有困難,也必須犧牲自己,來維持受扶養權利者的生活。

四、民法第 1118 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五、民法第第 1118-1 條規定:「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 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 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 義務。 3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六、民法第 1119 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七、民法第 1120 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八、民法第 1121 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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