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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與遺產課稅
2022/07/05 12:18:21瀏覽65|回應0|推薦0

保單與遺產課稅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遺產,應課徵遺產稅。換言之,人壽保險之保單,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則當要保人死亡,其投保的保單價值,仍須列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投保動機無涉及規避遺產稅情事者,始可適用。

倘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係由要保人支付保險費,故當要保人死亡時,並不涉及保險金給付,故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即要保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請多利用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其中即包括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相關資訊,如被繼承人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單,應注意將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此外,倘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原屬同一人,但中途卻變更要保人,亦應留意贈與稅申報,因保險契約一旦生效後即享有財產上之權利,中途變更要保人,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給他人,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7類特定親屬的資產,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7類特定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祖父母,針對這些對象的贈與行為,即使贈與時不需要計入贈與總額或是免稅,但只要被繼承人在贈與後的2年內死亡,死後這些財產仍需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另外,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的資產,若死亡前2年將保單變更要保人給上述7類特定親友,也會被認為是財產贈與變更日之保單價值。

要保人、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受益人記得除指定受益人外,次順位記得填「法定繼承人」,才不會被課徵遺產稅。另外,被繼承人如果有重病或帶病投保、躉繳保費、舉債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或密集投保、鉅額投保,保險給付低於(或等於)已繳保費等特徵,仍會被課徵遺產稅。

需特別注意的是,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中(不含健康險和傷害險)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不超過3,330萬元的部分免稅。也就是說,受益人領到的死亡給付要是超過3,330萬元,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記得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項目,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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