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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與遺產
2022/03/15 10:52:17瀏覽78|回應0|推薦0

保險與遺產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說,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給付之人壽保險給付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保險的三面關係中,要保人是保單所有人,被保險人是被保險標的,受益人則是保險給付對象。舉例來說,

(一)以長輩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當長輩身故時,因被保險人子女尚在人世,故保險金無法給付金,所給付的是保單準備金,並因保單屬於長輩資產,故要計入長輩的遺產課稅。

(二)以子女為要保人,長輩為被保險人:當長輩身故時,因符合被保險人身故時的人身保險給付,除免納入遺產外,且由於要保人及受益人均為子女(同一人),縱使超過3330萬元也無繳納最低稅負情形。只是需注意的是,若是由長輩代繳保費,因要保人為子女,要注意每年繳費金額,2022年起若有超過每年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就會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購買人壽及年金保單,必須謹記三大原則,包括要保人與被保人皆為個人、未涉及重病與舉債投保等NG投保、受益人欄位依序填寫各個法定繼承人。

 以自用壽險保單而言,以長輩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而且不涉及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略高等八種NG投保情況,並依照繼承順序,將配偶、法定繼承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並註記為「法定繼承人」,國稅局才會視為該筆保險給付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免課遺產稅。但如果只有指定一名受益人,則當該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前已經死亡時,則該筆保險給付會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領到,並因為該繼承人非屬保險指定受益人,而是繼承保單,必須申報該筆保險給付為遺產並課稅。

以長輩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另依序指定配偶、子女、孫子為受益人,且未涉及國稅局實質課稅原則。在此前提下,未來長輩過世時,繼承人獲得該筆保單死亡給付時,即可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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