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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
2022/02/08 23:06:06瀏覽129|回應0|推薦0

職業災害補償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上述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僱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或疾病,不論傷害大小,所罹疾病亦不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職業病為限,祗須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均應補償其「工資損失」。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傷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死亡補償費則係勞工死亡後對遺屬所為之給付,均非已故勞工之遺產。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係為保障勞工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勞動力之特別規定,非屬損害賠償之性質,並無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

所稱原領工資,係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而無工資可得之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而言;其工資為計月發給者,則以之前最近一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此由該條款規定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照觀之即明。是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如仍繼續工作,於相當時間後始就醫而不能工作者,其原領工資,自應以其最後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一日工資為準 ,非得以其遭遇職業災害前所得之工資為其原領工資(87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但如可證明當事人之工資係以工作實際日數而給予者,應可認屬按日計酬。

91年1月16日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 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 之。若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規定之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 究發明獎金、特殊功蹟獎金等非經常性獎金,則不列入工資範疇。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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