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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11:18:27瀏覽725|回應0|推薦0 | |
淺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指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地租之數額、種類、成色標準、繳付日期與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租約內訂明。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 該條例實行後,最常出現的爭議: 一、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二、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三、耕地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始得終止:「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2、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3、地租積欠達2年之總額時。4、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時。5、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又上述五款終止事由中,只有依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時,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下述補償:「1、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2、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3、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四、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收回自耕:「1、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2、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3、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亦即,出租人所有收益無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而需收回自耕,始能於租期屆滿收回,例外則是「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但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但需應依規定補償承租人」。出租人違反本條例而拒絕續訂租約、或者收回自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進入頁面,⑶點選google地圖左側面板末行的"撰寫評論",就能跳出"發表好評"頁面,⑷請點選您心目中評價本所的"星星數",再填入您的"心得感想"後,就能按"發佈好評",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相談處: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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