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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拋棄繼承,能領勞保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
2021/12/14 10:48:52瀏覽229|回應0|推薦0

拋棄繼承與勞保死亡給付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國稅局網站所示,老王的配偶過世後遺留巨債,獨自扶養二個年幼孩子的他聽說,千萬不要辦理拋棄繼承,不然會影響勞保給付的請領,即便先領了勞保給付,再去辦理拋棄繼承,一樣會被勞保局追繳。但這樣的觀念是不對的!

按「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分為二部分:一為「喪葬津貼」,另一為「遺屬給付」。而遺屬給付,又區分為一次領的「遺屬津貼」(98年1月1日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可選擇)或按月領的「遺屬年金」,兩者僅能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得請領「喪葬津貼」,請領人不限於繼承人,親戚朋友或禮儀社業者都可以請領。喪葬津貼的申請以一人為限,如果在核定前有其他人提出請領的話,勞保局便會要求各申請人於期限內討論出由誰代表請領,要是超過期限沒有一個結果,則會將喪葬給付平均發給所有提出申請的人。

勞保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及其請領的順序是由法令直接規定,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而「遺屬給付」依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過世者扶養的孫子女,(5)受過世者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前順序的遺屬存在時(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序的遺屬就不得請領。即便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那要是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例如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可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或協議匯入其中1人的帳戶。

「喪葬津貼」是為了對支出殯葬費用者的補貼,而「遺屬給付」是為了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避免遺屬生活無依,二者都是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所發生,而且是對被保險人以外之人所為之給付。因此,勞保死亡給付性質上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遺屬拋棄繼承,並不影響勞保死亡給付請求權的行使。也就是說,申請保險給付的權利與遺產的繼承權無關,遺屬拋棄繼承權並不會使請領勞保死亡給付的權利也跟著被拋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勞保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範圍,得免予課徵遺產稅。

另外,還有一種需要區別,就是「勞保家屬死亡給付」,這個是指遺屬有保勞保,且過世者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就可以提出申請,且沒有保險年資的限制。但如果保勞保的遺屬有多人,只能推派一位請領金額最高的代表。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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