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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稅節稅
2021/11/02 11:09:52瀏覽424|回應0|推薦0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稅節稅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王先生留下數千萬遺產,當時申報遺產稅時,遺孀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全家省下300萬元遺產稅,但繼承人間卻履行不足,導致補稅高達130萬元。

按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假設王先生死後遺留7,000萬元婚後財產,妻子名下卻只有1,000萬元婚後財產,雙方財產差額是6,000萬元,因此若妻子行使請求權,平均分配後可得到3,000萬元。

這項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之制度,於遺產稅法是一種節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規定,如果生存配偶行使上述請求權,分配取得財產,可作為遺產稅的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舉王先生為例,王先生死亡後,王太太主張分配剩餘財產,經過國稅局計算後,共核准扣除3,000萬元,依10%稅率計算,一共省下了300萬元遺產稅。

原本繼承人只要按約給付即可,然而,王家兒女卻跟媽媽起爭執,不打算給付3000萬元給媽媽,在取得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繼承人應於一年內,只給付1,700萬元的財產給媽媽。國稅局介入調查,針對未給付的1,300萬元婚後財產,對繼承人們追繳遺產稅130萬元。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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