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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勞保年金期間身故,遺屬還可領差額金
2021/12/21 10:52:36瀏覽155|回應0|推薦0

勞保老年給付與眷屬差額金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勞保老年年金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是用被保險人過去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假設老王投保勞保32年(即384個月),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是43,900元的話,老年年金就用43,900元來計算。但若是一次請領的老年給付,則是以退休前3年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多只能領45個月,因此,老王若要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話,32年年資,依勞保條例第59條規定「…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所以32年年資雖然算起來是49個月(15+17*2=49),但60歲以前最多只能領45個月,因此,老王投保薪資是43,900元,那麼一次請領的老年給付就是197萬5,500元(43,900元×45月=1,975,500)。但他如果改選老年年金的話,32年年資就可全部計算,依1年可領1.55%計算,32年則可月領老年年金2萬1,774元(43,900元×32年×1.55%=21,774元)。

至於老王領取月領老年年金期間身故,是否有差額金可領?根據勞保條例第63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其符合規定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又被保險人老王因為在97.7.17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不需符合限制條件)除可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也可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假設老王領了7年勞保年金後就身故,他的遺屬若符合規定條件,就可請領遺屬年金,金額是老王原領年金的50%,即為1萬887元(21,774元×50%=10,887元);若不想領遺屬年金,也可以選擇一次領取差額金,老王每月領2萬1,774元,領7年共領182萬9,016元(21,774元×12×7=1,829,016元),就身故之後,其遺屬就可再請領14萬6,484元的差額金(1,975,500-1,829,016=146,484元)。

而上述所謂符合規定的遺屬,是指勞保條例第63條之1,是指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1、配偶:(1)應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a)無謀生能力。(b)扶養下述之子女。或者,(2)配偶應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2萬4000元)。

2、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a)未成年。(b)無謀生能力。(c)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a)未成年。(b)無謀生能力。(c)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5、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有(a)未成年或(b)無謀生能力。 (2)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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