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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處罰加重,含括同車乘客
2022/02/08 11:53:54瀏覽69|回應0|推薦0

酒駕處罰加重,含括同車乘客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總統於1月28日公布新修正「酒駕」處罰條文,包括刑法第185之3條、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及35條之1,加重酒駕處罰,並連坐處罰同車乘客。

在刑法第185-3條部分,(1)單純酒駕而未肇事,原本是最高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以下罰金,提高到最高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2)酒駕致人重傷,原本是1到7年有期徒刑,新法再加上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3)酒駕致人死亡原本是3到10年有期徒刑,新法再加上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4)對於酒駕致人傷亡之「累犯」,原本是「5年內」再犯,也延長改為「10年內」,刑期仍維持3到10年及5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但也加上得併科罰金兩百萬元以下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也延長「再犯」,從五年內延長至十年,對於十年內第三次以上酒駕的,還增訂了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規事實的條款。同條第8項則是提高了同車乘客的罰鍰,從原來的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大幅提高為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此外,同條例第35條之1第項對於酒駕者重新考照,則規定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酒精鎖)的汽車後,才發給駕駛執照;同時也大幅提高駕駛沒裝酒精鎖汽車的罰鍰,從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提高到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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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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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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