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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2022/09/20 12:21:58瀏覽197|回應0|推薦0

限定繼承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一、繼承,依現行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可分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及「拋棄繼承」。(一)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之人債務(民法第 1148條第2項)。(二)拋棄繼承: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即繼承人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都不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

二、繼承人欲「概括繼承、限定責任」者,於知悉得繼承時起 3個月內,開具遺 產清冊向被繼承人之法院陳報(民法第 1156條)。法院因繼承人聲請,認有必要時,得延展。管轄法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

三、繼承人需具備之文件: 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2、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繼承人名冊。 5、遺產清冊(檢附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簿、建物 登記簿謄本) 6、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四、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踐行之程序:

(一)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民法第 1157條)。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民法第 1159條、第1160 條)。

(三)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 6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 131條)。

(四)違反清算程序之責任(民法第 1161條、第1162條之1、第1162 條之2):

1.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1161條第1項)。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 1161條第 2項)。

3.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民法第1162條之2第1項)。

4.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 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 力人,不在此限(民法第 1162條之2第2項)。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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