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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童仲彥事件看家暴法
2017/01/27 14:25:08瀏覽1842|回應0|推薦10

家暴不只是暴力犯罪

  台北市議員童仲彥遭妻子控訴交往到結婚期間被多次家暴,引發各界指責和輿論批評,終於向社會大眾和妻子道歉並聲明退出民進黨。

  台灣對於家暴事件特別訂定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但此一法律只著重於防治和事後之受害人保護措施,對於加害者只有列「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此文中所謂故意及其它法律之犯罪的法律名詞常讓受害者無所適從。

  何謂故意,以童仲彥習慣於酒後家暴,此種酒後無法控制情緒的非理性暴力算是故意嗎?這常令受害者誤以為這此是酒後亂性,所以不是故意,在其清醒後就不會再拳打腳踼,就算了。而且,一兩次算故意嗎?還是要像這樣多達五六十次才能算故意呢?自己在愛情哲學中曾跟同學告誡過,如果自己未來婚嫁對象有酗酒、好賭、毒癮和暴力傾向,這些已是習慣性行為,不太容易改變,最好早早分手。

  其次再就其它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到底家暴行為有涉及到那些罪行,以最常見的肢體傷害而言,可能有觸犯刑法普通傷害罪和重傷害罪,前者是告訴乃論後者才是公訴罪。如果,是輕傷害罪則需要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才有效,同時受害者需立即去驗傷保存証據,否則未來也難以告訴,受害者常常在忍無可忍才想提出告訴時,已錯失時效性,也就不了了之。

  近日有媒體報導俄羅斯把家暴除罪化的新聞,覺得在民主法治國家怎會有此種倒倒退的法律觀念。但是細看台灣家暴防制法,針對家暴是否犯罪是要依其犯罪行為來訂定罪行,這只是單純就犯罪行為來論罪,並沒針對家暴行為予以定罪行,此和家暴除罪化也無多大差別。

  可以說,我們並沒有把家庭暴力中的家庭因素加進來,增加其罪刑罰責,反而在訴訟期間法官還會有勸合不勸離的觀念,打是情、罵是愛都是一家人,就輕罪判決。

  清官難判家事,家庭中夫妻、父母子女間難免有爭吵,但任何形式爭吵都不該以暴力相向,沒有任何一個人可因其身份地位而可以對予另一相對關係者有暴力之行為,特別在家庭、婚姻和同居關係者更不應該,這些關係原本就是以愛來建立維繫,怎會對一個其所該愛之人施予暴力行為呢?

  更為人所不齒,通常這些家庭施暴者就是以其本身所擁有之權力和地位對其不對等的弱勢予以暴力相待,並總認為這些受害者無法脫離其關係控制更有恃無恐頻頻施暴。對於這些家暴施暴者如何去制止,並讓受害者得以脫離家暴有一安身立命之處,這是我們需要去關心之處?

  有人認為婚姻家暴只要離婚就可以脫離家暴的糾纏,但若無法在離婚判決中對予家暴者更重的懲處,那也只是離婚而已。同樣地,對於父母對子女嚴重家暴者,若無法做好安置和扶助小孩的措施,則這些小孩該何去何從?

  家暴不只是暴力犯罪,它還涉及家庭和社會倫理關係,加害者若是有嚴重暴力及累犯行為應該要加重其刑責,對於受害者更要提醒教育如何保護自己權利,不因施暴者有其特別身份就任其恣意妄為,同時政府也應該更積極對家暴受害者提供更完善法律服務和事後之安置與輔導措施,讓受害者自立自強走出家暴陰影。

本文發表於一月二十七日聯合報民意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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