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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寶春條款與法治主義迷思
2013/03/25 23:46:38瀏覽541|回應0|推薦1

 

          

                吳寶春條款與法治主義迷思

                                            

 

    近日關於吳寶春條款之爭議,其實與不久前喧騰一時的國科會計畫報假發票案有相似共通點:都反映了一種僵化的法律思維,但知「依法行事,等因奉此」,一旦抽離了白紙黑字之條文規定,就會張皇失措,喪失了最起碼的思考力與判斷力,可名之為「法治主義」迷思。環顧今日台灣,上至總統,下至各領域部門之各級行政官僚,皆囿於此「法治主義」而呈弱智智障狀態。

  「法治主義」原是為了保障每個人之基本自由與權利,而建立法治體制之客觀運作,這是英美自由主義民主之偉大貢獻,吾人皆深受其惠。但「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任何政權政體之長治久安,皆不可能只憑藉法治體制。馬基維利的《李維史論》指出:「人民之善良風俗需要法律來支持,法律之遵循亦需人民之善良風俗有以致之。此外,憲政與法律在一個共和國的發源之時即已建立,當時人民仍屬純良,而當人民腐敗變壞,就不再適用。我將設定一個國家已達腐敗沉淪之下限,以便呈現問題最困難極端之面相,不存在任何法律與體制足以診治此一普遍腐敗狀態。」

  馬基維利的觀點遙承西方古代「共和主義」之偉大政治傳統。中國古代儒家的孔子與孟子亦有不約而同之相似觀點。孟子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法治體制」固然重要,但並不能取代「人民之善良風俗」!何謂「人民之善良風俗」?無非就是人心對德行之嚮往所形成之風氣與傳統。所以善良風俗之形成就是一種「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德治」。它是一種「體制」,卻是超越「法治體制」的某種良好風氣與精神傳統。法律本就只是普遍規定的抽象條文,從抽象條文到具體的個案狀況,本來就有許多可能的詮釋空間。此詮釋空間之運作開展需要訴諸某種人文精神傳統之深厚涵養。喪失此人文精神涵養,就會產生各種「恐龍法官」或「官僚殺人」之智障現象。

並不存在完善的法律體系。「法治」之不足需「德治」來補足。「法治」只是「必要條件」,「德治」才是「充分條件」。自由主義之謬誤就是認為可以完全以「法治」來取代「德治」,以法治體制之客觀運作來取代人心對德行之嚮往。台灣民主化的快速腐敗就在於建立了法治體制,卻喪失了人心對德行之嚮往,更摧毀解消了良好的風氣與人文精神傳統!吳寶春個案是僵化官僚扼殺人才之常見案例,國科會假發票案則更反映了台灣學術納入法治體制運作,卻掏空了學術研究的人文精神傳統,只剩下行政化、官僚化、形式化之龐大內耗空轉!這正是馬基維利所說的「普遍腐敗」,已非任何法律與體制足診治挽救!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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