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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之不足
2013/05/02 23:14:24瀏覽1100|回應0|推薦2

 

 

    

            自由人之不足

 

 

 

 

 為什麼自由主義民主是不夠的,為什麼西方的「自由人」理念是不夠的?讓我們考察反省一下「自由」之一般定義。一般人所定義的「自由」就是不受外在之限制束縛。而正如康德所言,這只是消極意義之自由,真正積極意義之自由是一個理性主體之「自我立法」,自己嚴格遵守自己所訂立之法則,此一「自我立法」之「自主性」或「自律性」(autonomy)才是真正的積極意義之自由!

但還有第三種意義之「自由」,這是法國哲學家梅洛龐蒂所說的:人之存在方式是一種「在世存有」(being-in-the-world),自由並不是抽離世界之遺世獨立,而是通向一個世界,得以在這個世界中來實現開展自我之可能性。

用一般的講法,如果積極的「自由」意味著充分的「自我實現」與「自我表現」,那麼,「自我實現」與「自我表現」需要一個空間或舞台,這個「自我實現」之空間或「自我表現」之舞台就叫做「世界」。真正之自由,不只是不受外在之限制束縛,也不只是「自我立法」,而是找到一個「自我實現」與「自我表現」之空間與舞台!

所以我們每個人都在尋找與開拓自己的「世界」或「天地」!這個「世界」或「天地」是什麼呢?當然不是魯賓遜的荒島,而是「人群」與「社會」!「世界」就是「舞台」,而「舞台」就是「觀眾」,不同的「觀眾」意味著不同的「族群」、「人民」、「公眾」,不同的「場域」、「疆域」、「領域」、「王國」!

而只要有「人群」,就有「倫理」關係,追求自我表現之「自由人」必然要進入某一「人群」之「舞台」,而成為一個「倫理人」!

「個體」與「群體」之關係可視為廣義的「表演者」與「舞台」之關係!包括「家庭」此一最基本的「倫理群體」亦可視為一個「舞台」,每個成員作為一「個體」,皆在此「家庭劇場」之角色關係中獲得其自我實現之意義。

荒島上的魯賓遜是一個徹底的「自由人」,既不受外在的限制束縛,又可「自我立法」,但為什麼很少人會羨慕魯賓遜的自由?理由很明顯,因為魯賓遜的「自由」是一種沒有「舞台」,沒有「世界」的「荒漠式自由」!

而「群眾」就是「舞台」,「人民」就是「世界」。自由主義透過「個人/體制」架構,根本看不到人民與群眾!所以,根據自由主義所建立的現代世界,其實是沒有「世界」的,更好說,一個沒有「世界觀」的「世界」,只是「個人主義的體制化」與「體制化的個人主義」,洛克的「私有化個體」與霍布斯的「利維坦」的奇異綜合體所以根本看不到「人性」之「偉大」,只看的到孤立「個體」之「渺小」與「體制」膨脹成「利維坦」之「偉大」--科技硬體設施與科層官僚體制之龐然自轉!這正是卡夫卡的小說《審判》與《城堡》中的荒謬怪誕世界:一個原子化的渺小個體穿梭於龐大官僚體制的「利維坦」機器中!

「自由主義」之現代世界所能見到之人性風景,在洛克式之「個人主義」的「私人領域」中,展現為魯賓遜獨守荒島的孤立自由!此荒島之自由在現代文學中又可轉化為奧迪賽之漂泊七海,或猶太人之荒漠離散,如喬哀思之《悠里西斯》或卡謬之《異鄉人》。而無論在魯賓遜,奧迪賽或猶太人之心目中,高山與平原,天空與大澤不再指向人性之高度與廣度,而只展現為純粹「非人性化」的無限荒蕪蒼涼!

而在霍布斯之「利維坦」的「公共領域」中,則成為韋伯所說的科層官僚體制之「鐵籠」中一小格單位。透過「鐵籠」的小格子,當然看不到君王之心與人民之心相互召喚之高山與平原,天空與大澤,巍巍蕩蕩,民無能名之偉大人性風景!

譚家哲之《形上史論》指出:西方之形上學將事物分為兩種,或是存有之「在其自身」,或是「在他者中」,此形上觀法落在人類問題中時,西方有關人類存在問題之思考,都化約為人之「自由」與「奴役」的問題。(上部,313)「自由」就是人類存有(human being)之「在其自身」,「奴役」就是人類存有之「在他者中」。

吾人認為,此形上學之「人性觀法」還可回溯至西方文化之歷史源頭:希臘城邦。希臘城邦中之「自由人」或「自由民」其實是原本隸屬於某一貴族主人之奴隸,因主人之恩准而得以脫離奴隸身分者。所以希臘城邦或羅馬共和國之「有德公民」反而不是「自由人」,因為他本來就是一個「主人」,一個「貴族」,一個必須以其德行領導家族與城邦的「倫理人」,一如中國古代之「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君子」!

故西方之「自由人」理念只能從「脫離奴役狀態」予以消極之界定,如盧梭《社會契約論》耳熟能詳的開卷語:「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而斯賓諾莎的《倫理學》雖名為「倫理學」,卻仍以「自由人」為典範。

西方文化將擺脫奴役狀態之「自由人」當成最高理想,是極其貧乏之人性觀。正如斯賓諾莎之名言:「和平並非戰爭之闕如。真正的和平是心靈與身體之力量的增進與聯合。」同理,「自由」亦非「奴役」之闕如。不陷入奴役狀態只是最起碼,最基本的人性條件。但脫離奴役狀態,並不等於就是「自由人」或「主人」。正如鄂蘭(Arendt, Hannah)論「積極之自由」:「解放與自由並非一回事;解放也許是自由的條件,但絕不會自動帶來自由。包含在解放中的自由觀只能是消極的。」「解放是免於壓抑,自由則是一種政治生活方式。」「所有這些自由,加上我們免於匱乏和恐懼的訴求,從根本上說當然都是消極的;它們是解放的結果,但絕不是自由的實質內容…自由的實質內容是參與公共事務,獲准進入公共領域。(徐宗立,112)

這樣的「積極自由」作為一種「獲准進入公共領域」之「政治生活方式」,其實已超乎「自由」一詞之概念內涵,而成為一種「倫理」與「文化」。

讓我們拋開西方學界關於「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之繁瑣論辯,真正的「自由人」是找到一個可以自我實現的「世界」。而這個「世界」既不是「自然」,也不是「自我」,而是「人民」,是在具體「人倫」關係中充分開展「人性」的「人文世界」!

因此,真正的「積極自由」已不只是「自由」,而是一種「德性」、「倫理」與「文化」。真正的「自由人」必須成為一個「倫理人」與「文化人」!

     

其實「自然權利」學說本身也蘊涵了從「自由人」走向「倫理人」之可能性,那就是「社會契約論」的兩個偉大崇高之宣稱:「自由人之結盟」(associations of free men)與「人民之自我立法(people’s self-legislation)。表述為兩則普遍的憲法條文:「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與「xx國基於人民所制定之憲法,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回顧近代歐洲歷史,「自由人之結盟」的實際歷史起源是自由城市中工商業者的同業公會:

例如,在歐洲南部,佛羅倫薩於1115年宣布為自由都市,而支撐這個都市的是毛紡織業等工商業者的同業公會。在歐洲北部,1112年凱恩大主教公開承認新的城中所有居民作為市民參加的為自由而結成的盟約共同體。這是自由都市(commune)在法律上的確立。其基礎為工商業者的同業公會。由於自由都市的成立,工商業者以資產者的身分出現。這樣,在西歐出現三千多個自由都市,以此為根據地,掀起了宗教改革和資產階級革命。(炳谷行人,《世界史的構造》,趙京華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2,頁97)

這就是洛克自由主義式的「自由人結盟」之歷史起源:歐洲中世紀之「自由城市」。我們已看到,洛克的「自由人」就是一個自私自戀的「私有化個體」。眾所周知,宗教改革之宗旨即「宗教信仰的私人化」,資產階級革命之目標無非是「私有財產權之確立」,這兩個偉大的現代性革命分別從不同層面將西方現代人塑造為「私有化個體」。由這些「私有化個體」所形成的「自由人結盟」,當然只能是「工商業者的同業公會」,今日稱之為「工商聯誼俱樂部」。千萬不要小看這個「同業公會」或「俱樂部」,它就是自由市場經濟之鼻祖,現代「市民社會」之前身。整個現代資本主義之世界體系由此形成,直至今日之全球化市場。

現代「自由人結盟」之歷史系譜:中世紀自由城市→工商同業公會→自由市場經濟→市民社會→資本主義世界體系。

 所以,現代契約論雖也有「自由人結盟」之崇高宣稱,但其結盟原則只能是自由市場利益交換之合約關係,而不再是原始部落或傳統社會具有崇高神聖性之盟約、誓約、協約,所以完全無法超越自私自戀之「自然人」而成為「倫理人」!

在這意義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是現代政治學的一個最大反諷!作為現代契約論最負盛名之代表人物,盧梭其實是反其道而行之逆向操作,力圖使「契約」超越現代市民社會利益交換關係之商業合約,重建古代盟約誓約之崇高神聖性,如《聖經》中耶和華與猶太人之「約」以彩虹為證:「我們每個人都把自身和一切權力交給公共,受公共意志(general will)之最高指揮,我們對於每個分子都作為全體之不可分的部分看待。 這種訂約行為,立即把訂約的個體結合為一種精神的集體。並由是獲得統一性共同性,及其生命與意志。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將「自由人之結盟」提升為「人民之自我立法」的崇高政治學,召喚一個「精神共和國」(republic of spirit)的到來!

可惜的是,盧梭並未跨出「自由人」之理念框限:「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仍將獨立個體之「自由人」當成政治的最高目的與理想,並以「自然人」為「自由人」之原型,仍嚮往「高貴的野蠻人」之遺世獨立,與魯賓遜之荒島自由並無太大差別!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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