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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榔西施衝突事件
2010/04/11 01:40:29瀏覽2634|回應25|推薦22
  這件新聞沸沸揚揚喧騰了好多天,這件事突顯出三個小小問題,而且這三小問題原本都不是問題,會變成新聞則是我們的文明問題大了。(三個小問題:警察打人,檳榔西施辱罵警察,檳榔西施的穿著。)

  一開始新聞報導幾乎全都著重於「警察打人」,至於為什麼打人,為什麼會發生這件事那就完全不重要,因為重點是「警察對女生過肩摔」,這就不行,更何況還是個弱女子,這下子警察立即被懲處和調職,一時間檳榔西施不得了了,真是嚇死人。

  接著警察出面喊寃,說出原委,原來「警察大人」是「依法取締」,導致檳榔西施的強烈反應(這應該不是第一次,也不是偶發事件,應該是面對警察時的「有效嚇阻手段」),要不然檳榔西施跟老天爺借膽嘛!只是很不幸的,碰到一位不吃這套的警察,結果演出全武行。

  原以為沒事了,大伙可以收拾攤子回家睡大覺,結果另一齣戲碼在另一個地方立即回應一下,一位交通警察被打趴了,這下子算是交警防衛不當對不對!還是親民的表現,看來大伙可以再討論討論。

  咱們先釐清一下,警察可以打人嗎?在法律上,警察好像不只有防衛權,還擁有攻擊權。(小老兒是個法律白痴,從字眼就知道是外行人講內行話,不過現在流行這樣,搞幾個似是而非的名詞,唬嚨一下,啥事都很容易明白的。)所以說,警察可以打人嗎?好像是可以,如果沒打好,那麼輕則如同這位警察大人一樣,被懲處還要謝謝大家高擡貴手,重的話那就大伙法院見,當然就沒啥客套話好說的。講起這個,有一事不明,如果是日據時代,我們勇敢的台灣人看到日本警察打人,敢不敢喊「警察打人」,好像是……,不提……,我多嘴沒事的。當然小老兒的鳥邏輯是,好像日本人打台灣人就可以,可是台灣人打台灣人,那就事情大條了,怪不得東條英機會瞧不起咱們,其來有自。

  為什麼提這個呢?因為大伙仔細瞧一下,近年來,只要遊行,民進黨喊最大聲的不是「台灣中國一邊一國」,而是「警察打人」,所以說小老百姓打打警察有什麼好稀奇的。這荒唐的口號出自偉大的在野黨,幾十年不長進的結果,當然是老百姓有樣學樣,只是這回成了,小西施大戰警察而已。至於為什麼會打成一團,那就一點都不重要了。

  檳榔西施事件,其實我們應該要追究兩件事,第一檳榔西施的穿著有哪一點違反法令,小老兒真的不懂,不是小老兒眼賤,而是那位檳榔西施的穿著究竟哪一點違法實在好奇,有人可以討論一下嗎?根本就沒有人在意這件事的原發點其實充滿了疑點。在這個方面警察的執法過當反而是比較明顯,如果這一點可以確立,那麼大伙對這件事的判斷可能會不同。根據目測,那位檳榔西施的穿著有比前些日子在墾丁舉行的「春天吶喊」,那些在活動中奔放的女孩子們穿的更暴露嗎?好像並不竟然。為什麼在墾丁或福隆可以那樣穿,為什麼在中和就不可以,原因是什麼?為什麼我們對於在海灘或是某些場合就比較通融,在街道上「穿扮清涼促銷檳榔」,就會用如此衛道的眼光來看這件事,如果相同的穿著在車展上出現又成為鎂光燈和讚賞的焦點,那麼我們所謂的「善良風俗」,究竟又是什麼呢?

  第二,為什麼那位檳榔西施可以不斷的辱罵警察,結果呢?警察對她的「壓制」變成掩蓋事實真相的舉動,最後是她什麼事也沒有,警政機關應該對這位惡意辱罵警察的小姐提出法律追述,藉此維護警察的尊嚴,否則軟弱的表現,只會帶來更多的副作用。

  最慘的是那位追打交警的人,因為他是現役軍人,事情曝了光,這下子牢飯有得吃了。

  不知道為什麼那麼多人對於這件事一直留於非常表面的討論,對於事情的原發點和原因幾乎視而不見,實在令人好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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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oster&aid=393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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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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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在這一點上我對台灣的距離比版主還近
2010/04/12 12:29

版主:

真是說不清,警察就是要拷人,女的仗持自已的性別優勢強行抵抗,才演出全武行啊!這在台灣屬於常見現象,不是偶發現象,有人違法被抓進警局,黑道揪集兄弟包圍警局要求警方交出人犯,這種怪現象見過沒!

感謝版主解釋,原來樂警員就是要拷人,結果還被西施打了一個耳光。  下次樂警員要拷黑道份子,恐怕怎麼進了忠烈祠都不知道。

版主要幫警察說話沒關係,別越描越糟糕了。

別拿美國做樣子,台灣距離那個程度還很遙遠,提起這檔子事,真是慚愧!
別的不說,當你反問警察:請問你依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開我罰單,警察往往目瞪口呆,真是OOXX,說了難過!
看來你對台灣距離真的很遙遠。

版主大概不看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526286.shtml

素有「法條背誦」高手之稱的桃園警分局大樹派出所副所長程克強,昨天凌晨執行酒測時,轎車中一名男性律師拿出「六法全書」,質疑警方盤查的合法性;程克強一一背誦相關條文接招,讓對方心服口服。

看來在這一點上我對台灣的距離比版主還近。

老譚(loster) 於 2010-04-12 12:41 回覆:
不能理解,我怎麼會幫他說話?真是越描越黑!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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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該去問陳水扁
2010/04/12 02:32

牧恩:

依法執行?
依誰的法?
秦始皇、劉邦的法?
還是埃及木乃伊羅馬凱撒的法?
還是一群禿頭男人一群比中指女人定的一些根本沒有經過我同意的法?

======

那麼你該去問陳水扁依誰的沒有經過你同意法當了八年總統,又依誰的法任命了一個去汽車旅館上廁所的司法院副院長囉。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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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版主繼續指出我推論瑕疵
2010/04/12 02:12

版主:

你的推論具有嚴重的瑕玼,就是因為不合作才會如此,開罰單問你叫什麼名字,回答是問候你祖宗八代,請問怎麼開,你怎麼會把事情簡化到如此地步。

=======

在美國或加拿大,你開車超速,警車攔你下來,要求看你的駕照(駕照上有姓名)。   你拿不出駕照或口出髒話的下場就是上手銬去警局一趟。   警察看了你駕照後給你一張罰單,你有兩個選擇: 簽名或拒簽。   簽名表示你願意繳罰款或不服警察決定但願意去法院釐清,如果你拒簽,下場也是上手銬去警局一趟。

中華民國法律如何規定,我不知道也沒碰過。   但是警察問你姓名準備開罰單,你不說甚至罵人,我相信這就構成逮捕理由,那麼警察就在店內就可以執行逮捕,不必將西施推出去推倒在地。   逮捕之後送到警局,照了檔案相片,你要繼續不透露姓名,沒人能保你,那就是你自己的選擇。  警察可以報告這是一個失智少女,不知道自己姓名,或是把你的相片公布在網站或其他媒體,請家人朋友認領。   你不在罰單上簽名蓋章,我相信中華民國有法律不讓你走出派出所。

罰單上必須有姓名等資料才會有效,但是警察要把一個人上手銬送回警局則不需要姓名,因此不願意提供姓名給警察,警察開不了罰單,就給警察唯一的選擇 -- 上手銬。   但是法律沒有給警察推倒嫌疑犯的選擇。

歡迎版主繼續指出我推論瑕疵。

老譚(loster) 於 2010-04-12 02:58 回覆:
真是說不清,警察就是要拷人,女的仗持自已的性別優勢強行抵抗,才演出全武行啊!這在台灣屬於常見現象,不是偶發現象,有人違法被抓進警局,黑道揪集兄弟包圍警局要求警方交出人犯,這種怪現象見過沒!
別拿美國做樣子,台灣距離那個程度還很遙遠,提起這檔子事,真是慚愧!
別的不說,當你反問警察:請問你依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開我罰單,警察往往目瞪口呆,真是OOXX,說了難過!
看來你對台灣距離真的很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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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夢
2010/04/11 22:39
依法執行?
依誰的法?
秦始皇、劉邦的法?
還是埃及木乃伊羅馬凱撒的法?
還是一群禿頭男人一群比中指女人定的一些根本沒有經過我同意的法?


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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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榔西施事件之剖析
2010/04/11 19:03
檳榔西施事件之剖析
檳榔西施為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為規範所不移的定律,若是誤觸法網,被關也是罪有應得,算小事一樁。
但身為公權力和法治代表之公務員,則不光是為自己行為承擔責任而已,代表與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之息息相關,不可相提並論,不可原諒。欒姓警員之所為,不該只有傷害與記過等之處分,依犯罪情形還應負起性騷擾,及妨害自由之責失。
庶民的認知中,中和欒姓警員所強調當天到檳榔店內,依法執行勤務嗎?根據法律之規範,欒姓警員應對於檳榔西施涉及違警情形之事由,則依法開立罰單處理,若有涉及犯罪情形之事由,則依法移送法辦。
由此無違警與無涉法之說明,可知與檳榔西施之動手動腳,大外割或摟抱的肉博戰,根本無需此類粗暴動作之必要,意圖藉口依法執行取締衣著暴露之勤務,洵為強詞奪理,不攻自破。
據悉,案發這一條馬路10多家的西施衣著暴露都是同樣的情形,甚至有更加的暴露,何以沒有一視同仁的進去特別照顧呢?而選擇沒有明顯特別暴露的人下手呢?從畫面上看起來是這樣,該當事人並無不法之暴露現象,亦無特別之暴露情形,眼紅喉急踏進生意店頭裡,較勝爭強,執行那一條法條呢?既與執法無關,難道不該曉以大義嗎?指稱妨害公務?不過是危言聳聽罷了。
原本單純的照顧一下,經雙方眼紅喉急,較勝爭強的衝突之後,使事情陷入是非糾葛的羅生門,不利益的妨害公務罪之認定,就落在自家人身上,即指揮辦案的該管檢察官。卻給該管之檢察官很大下註解之空間,公平與否,已無是非可言,僅懸存於承辦人的一念之間。
引用羅生門:有名的日本電影。由黑澤明導演,三船敏郎主演,取材於日本大作家芥川龍之介的短篇小說「竹籔中」,於西元一九五0年改編成電影。曾獲一九五一年威尼斯影展金獅獎及奧斯卡最佳外語片獎。羅生門原指宮城外廓的正門。片中利用一樁謀殺案的當事人及目擊者對案情的不同敘述,來分析人性,充滿了懸疑及不信任的氣氛。後常借用來比喻對同一件事,因立場不同而說出不同事實的歧異情形。如:「法院常常上演羅生門,分辨實情得靠法官的智慧。」、「警方說是單獨行動,憲兵說曾知會轄區,各說各話,演成羅生門。」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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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事件給全國警察上的一課
2010/04/11 16:09

版主:

檳榔西施被拖著走,老實說不是員警的錯,她就是憑藉著旁人的同情死賴在地上不肯動,期盼就這樣耗著,利用周遭的眼光控訴警察的行為,問題是那段影片如果警察不拖著她走,可以怎麼辦?除非警察拍拍屁股走人以外,你認為會有什麼結果?

我不認為這一段有問題。  我同意你的看法,既然她被逮捕上了手銬,那麼她不走被拖著走就是自找的。

其實這是二個非理性人物合演的一齣荒唐劇,男的執法不當拿著雞毛當令箭,女的潑辣耍賴有恃無恐,明擺著:老娘這身打扮你摸摸看!結果是被摔還被扣上手銬。

這次事件給全國警察上的一課:

  • 執法時被罵或被說自己姓潘金蓮的潘時別動手,先開張罰單或準備告對方妨害公務。
  • 取締檳榔西施時只要出現對方收斂就好,如果檳榔攤越開越多,我就來這裡轉更多圈。
  • 要取締或執法就兩人一組,別做那種單槍匹馬衝到對方店裡的事。  要逮人就趁早,別讓對方溜進店裡。
老譚(loster) 於 2010-04-11 16:53 回覆:
你的推論具有嚴重的瑕玼,就是因為不合作才會如此,開罰單問你叫什麼名字,回答是問候你祖宗八代,請問怎麼開,你怎麼會把事情簡化到如此地步。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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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我進到7-11,如果只看到一位女性店長,我也先把她推出去
2010/04/11 15:35

很多部分我在左軍部落格 http://blog.udn.com/barry37h/3926126 中已經說過,下面藍色部分來自我在那兒的發言。

版主:

你引用的影片只有事實的後半段,還有前半段,就是那位檳榔西施打算關門,利用這個動作躲避警察的取締行為,又不斷用國罵問候警員的祖宗八代,導致警察將她推出店外,

以美國警察的標準,這個檳榔西施攻擊警察或拿出武器之前,警察不能摔她。  被人用語言攻擊並不構成警察動手的理由   檳榔西施妨害風化或妨害公務,沒關係,該開罰單就開罰單,該逕行逮捕就逕行逮捕逮捕之前不必摔人。台灣警察可以有自己的標準,不過我想這次警察執法過當。

妨害公務或妨害風化,該開罰單就開罰單,該逮捕就逮捕,法律可沒給警察推人的選擇。   錄影帶裡聽不到她說了甚麼。   好吧,假定她說了很下流的話, 讓警察拿出手銬來,她抵抗不從還給警察耳光,接下來警察把她推倒在地,制伏她上手銬帶走,那我就不認為有問題,因為她拒捕。

所以你的資訊明顯有漏失。警察事後的解釋是可以被接受的,如果他不把該女子推出店外,兩人被關在店裡,那麼女子若告他非禮或性侵,一切都將百口莫辯,他為了執法和保護自己,只好將她推出店外。

今天我是法官。  檳榔西施告警察性侵,我就問西施他那裡甚麼樣子,妳指甲裏有沒有他特定部位毛髮,有沒有體液檢體和DNA證據。   都沒有?   好吧,請妳準備被誣告罪起訴。

今天我是法官,檳榔西施告警察非禮,我就問警察為甚麼能和妳進店裡。  妳說門是開的。  我問那他非禮妳時有沒有別人看到聽到,妳說沒有,因為門關起來了。  我問門為甚麼關起來,妳說遙控器關的。  我問誰用遙控器,妳?   好吧,請妳準備被誣告罪起訴。

百口莫辯?!   下次我進到7-11,如果只看到一位女性店長,我也先把她推出去,以免她告我非禮。

老譚(loster) 於 2010-04-11 16:50 回覆:
如果一切依你所言,法官判案子只要三秒鐘,開什麼庭,你就別逗了!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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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know it when I see it
2010/04/11 15:13

版主:

這種執行認定原本就該由第三者來論斷,不是嗎?
至於法官的認定,寫文一年多來,小老兒好像沒提出過什麼異議,一個是依法論定,一個社會成規,二者在中國社會裡往往具有嚴重的衝突。

======

甚麼算色情,甚麼算藝術,版主也別爭了。

有一次有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面對律師打憲法官司,爭辯法律並未明確定義甚麼算色情,甚麼不算時,他說了

"一件事算不算色情,我看了就知道(這種事不需要法律定義, I know it when I see it)。"

http://en.wikipedia.org/wiki/I_know_it_when_I_see_it

祝福版主在要求中華民國法院定義泳裝和露毛裝的差別時,不會遇上這種法官。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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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把法治時代的中華民國拿來和戰亂動盪的台灣相比呢?
2010/04/11 15:02

To: 牧恩:

老兄在左軍那邊已經說過類似的話,怎麼換了個部落格再說一次呢?   那我就把那邊發表過的再重貼一次給你。

下文於2010/04/10 14:11發表於http://blog.udn.com/barry37h/3926126:

牧恩:

那你的意思,228 那些被軍警殺掉的老百姓也是活該被殺咯?

=======

你能在聯合報部落格混到第七級,怎麼會把法治時代的中華民國拿來和戰亂動盪的台灣相比呢?

你真的要拿那個年代比,阿扁早就軍法審判拖出午門外了。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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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警察非法逮捕民眾時,他的法律保護可能不被法院接受
2010/04/11 14:44

Ducksoup:

美國人沒有拒捕的權利。只要是真的警察證明身份後逮捕。不管逮捕本身合不合法,拒捕就是有罪。

=======

這可能是實話,因為美國人民知道別在街上和警察鬥,要鬥就在法院鬥

http://www.constitution.org/uslaw/defunlaw.htm

在美國,當警察非法逮捕民眾時,他的法律保護可能不被法院接受。   比方說,警察逮捕你,你拒捕掙扎,警察使用工具制伏你造成受傷,此時警察受到法律保護,你不可以告警察傷害要求賠償。  但如果這個逮捕非法(法律規定你犯的錯只要開罰單就好,但警察堅持逮捕你送你進拘留所),那麼你可以告警察在逮捕你時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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