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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1 22:05:30瀏覽47|回應0|推薦0 | |
擺明就是在誤導目擊者,八歲的小孩能當法官嗎?當然不能。 重點本來就不應該讓加害人見到目擊者,也不應該讓目擊者見到加害人,以免加害人向目擊者求情。以免加害人表現出可憐的樣子被目擊者同情。 上次看到一篇追訴期已過? 不會這麼巧吧!我想應該就是。 司法不公,這法律根本就是在保護「犯罪的加害人」。 「過失」一詞的解釋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此罪不需要證明犯罪意圖,只需證明過失之存在;而「殺人」一詞則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意圖的。 徒手殺人,是殺人罪,不是過失致死吧! 我看根本就是司法不公。應該要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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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連載小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