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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的偵查—提供證言及提供線索
2011/03/11 14:27:27瀏覽301|回應0|推薦0
殺人罪的偵查—提供證言及提供線索


壹,怎麼知道是他殺而不是自殺或自然死亡呢?

一個人,在大街上被人一槍打入腦袋,那麼,很多人看到,但沒有人知道兇手的真實身分,那麼,這件案件當然是他殺案囉!!!!!!

但,有時候,案件沒有那麼明顯,那麼,便先要判斷是自殺或意外死亡,或者是兇殺案了。

在臺灣,有個人,因為是個房東,把房子租給別人,但,房客無緣無故失蹤了,在房子內留下一個冰櫃,他便把冰櫃賣給資源回收商,結果回收商在整理冰櫃時,發現冰櫃內有一具乾屍,後來,屍體由檢察官指揮法醫屍檢,判斷是自殺,因為,屍體全身沒有骨折,牆壁及冰櫃內,也沒有血跡噴濺痕或擦拭痕跡,研判是死者在吸食安非他命後,自行進入冰櫃內睡覺而暴斃。


貳,也有他殺偽裝成自殺的

一個臺灣強盜,侵入一個住宅,把女戶主及其兒子勒死,然後,偽裝成上吊自殺,幸好,屍檢時驗出疑點,才破了案,才沒有當自殺案結案。

那麼,被勒死的或上吊自殺的,有什麼不一樣呢?

也許,是會有兩個勒痕,因為勒死時,有個痕跡,上吊時又有另一個痕跡,而且,人活著時,你勒他脖子跟他死後,你再用上吊的方式勒他脖子,在法醫學上,所造成的痕跡並不相同,因為人死後血液凝固,再有勒痕,造成的後果及結局及跡證不同。

也許,用手扼死的,喉骨會斷裂,但上吊死的,並不會。


參,失蹤或他殺呢?

其實,有些失蹤的人已被殺害而且被埋起來了,因為死不見屍,故,也無法當刑案去發動偵查,只能當失蹤人口來辦。

要一直到挖掘土地建造房屋時挖到屍體,然後,變成無名屍,再經由指認或驗DNA來確定死者身份,才有法子發動較為有效及明確的偵查。


肆,心肌梗塞或他殺呢?

有個女的,以前在酒家(類似大陸的夜總會)上班,後來嫁了人,但因為好賭,故,欠了兩千多萬的賭債,被懷疑,在其婆婆及丈夫的輸液中,加上“強效安眠藥、酒精與甲醇”,因為她上網查資料,得知,這三種東西,混合經靜脈注射後,會導致病患心肌梗塞病症。

並且成功的把婆婆丈夫害死。(2009/12/19)

為了領保險金,那麼,心肌梗塞未必是因為因病自然或意外死亡,也有可能是被人害死的。


伍,提供證言或提供線索呢?

一個人被槍殺了,在人來人往的街上,那麼,有人目擊了,把目擊者傳喚到法庭上,再把被告叫到法庭上,叫目擊者指證”是不是這個人”,那麼,這個被問的人是個證人,他提供的是證言。

但,有時候破案,要靠的不只是證言,還要靠線索,因為,一個人在街上被槍殺了,有時候,根本不知道兇手的身份,因為,槍也被處理掉了,也找不到指紋。

那麼,便破不了案了嗎?

還是可以的,要靠線索,例如,買兇殺人者曾在一間酒吧,把被害者的資料交給一個人(線民說的),那麼,若經由線民線索,去對買兇殺人者及”那個人”(即收受買兇殺人者資料的人)展開搜查,也許可以找到資料(例如書證及物證)去證明,那個人是殺手,把他推上被告席受審並定罪。

那麼,這個案件,我們所倚重的,不是證言,而是線索及物證。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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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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