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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與人性尊嚴
2011/03/11 13:57:40瀏覽300|回應0|推薦1
司法與人性尊嚴


壹,前言

有個學者指出「只有原告起訴的情形下,行政法院的審查權才能啟用〈「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行政法院的審查具有威懾作用,行政機關必須考慮將來可能當被告,因此〈就〉會為其行政措施提供充分的法律安全而努力。〉」〈高家偉118〉

高家偉→德國毛雷爾博士著,高家偉博士譯,行政法學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9月初版第1刷

這個學者說,行政法院的審查對行政機關具有威懾作用,因為行政機關,在想要做壞事的時候,會考慮將來可能當被告,因此,〈就〉會為其行政措施提供充分的法律安全而努力,也就是,因為怕法院的審查,而不敢去做壞事,或因而不敢不去做應該做的事,也就是不敢不作為

行政法院的審查,會使行政機關不敢做壞事,也不敢不「為所應為」

同樣的,刑事法院,在人民做壞事的時候,會處罰行為人,因此,行為人便〈比較〉不敢去做壞事,被害人〈人民〉因此便不會受到來自其他人民〈行為人〉的侵害

而,民事法院,在一個人民〈被告〉去做壞事,去侵害其他人民〈原告〉的時候,也會賠令被告應賠償原告物質損失及精神賠償,被告若不賠,法院並設有執行局去強制執行,故,人民〈原告〉,因為怕被判敗訴,怕被強執,因此,便不敢去侵害其他人民,因此,其他人民,也〈比較不會〉去受到侵害

國家應提供人民充份的法律保護, 「法律保護是公民的基本程式權利,在其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下,任何公民都有權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濟。國家不僅受法律和權利的約束,而且受公正有效司法保護的約束。同時法律保護必須是全面的、沒有漏洞的。」〈高家偉101,102〉

一個普通的人民,應是,不怕行政機關對他做壞事的,因為行政機關若對他做了壞事,會被這個人民〈原告〉起訴,行政法院會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會判行政機關敗訴,因此,便會有威懾作用,

一個普通的人民,應也是,不怕其他的人民,會來侵害他的,因為,若有其他人民〈被告〉來侵害他,他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起訴,刑事法院會處罰被告,讓被告去坐牢,民事法院也會處罰被告,判令被告應賠錢給這個人民,因為刑事法院及民事法院的審查及判決及執行,也是有威懾作用的

故,在理想狀態下,在理論上,每個人都應該活得很有人性尊嚴,不怕人家去侵害他的


貳,這種司法帶給人人性尊單的理想,真的實現在每個人身上嗎?

但,這只是一種理想,一種理論,實際上,不是〈全部〉都是這樣的

但,我們先不要談這些沒有尊嚴的人與事

我們先來談談因為司法而有人性尊嚴的例子

在美國,有個婦女被黑手黨強迫賣淫,賣淫得來的錢全被黑手黨拿走,直到人老珠黃,沒有利用價值了才被趕出妓院,但這個受害人卻不敢去報警,因為怕被報復〈即被暗殺,甚至不要說暗殺,只要把一個人手指砸斷,他的一生便毀了〉,而活得很沒有尊嚴,只得屈服

當然這個美國婦女,這個瑪麗,被強迫賣淫被人老珠黃,才被身無分文的趕出妓院,一生也毀了

但,這些行為人,這些黑手黨〈強迫她賣淫的是黑手黨〉,敢不敢去強迫美國總統布希的女兒賣淫呢????當然不敢,撇開行政機關的保護不談〈布希總統女兒身邊有很多保鏢、隨扈保護,把她與一般人隔離〉,即使布希總統女兒身邊沒有半個人保護,你黑手黨,也不敢去強迫她賣淫,因為〈幾近可能的一定〉會受到司法〈尤其是刑事及民事〉的嚴厲懲罰,故,布希的女兒不怕別人侵害她,而能夠有尊嚴的活著,不只沒有人欺負她,也不擔心人家欺負她,因為,整個制度,有效的嚇阻〈威懾〉著其他人,讓其他人不敢去欺負她,侵害她

尤其是強力追訴及行政掃蕩,證據收集的很齊,很正統,找很好的檢察官來開庭舉證,法官量刑上判的很重

對黑手黨的企業,全加以臨檢盤查,讓黑手黨經營不下去,賠錢關門倒店,沒了錢,黑道還狠得起來嗎?

美國有個節目叫Discovery〈探索〉頻道,它有一個節目,是介紹美國黑道,黑手黨的,它提到,有個檢察官去查某個地方的幾個黑社會老大的犯行,查得很緊,結果這幾個黑社會大哥開會共商對策,其中一個主張要把這個檢察官殺掉,但其他黑社會老大反對,因為覺得殺檢察官後果會很嚴重,但這個黑社會老大獨排眾議,堅持要殺掉檢察官,結果,其他黑社會老大,反而先把這個決定要殺檢察官的老大先殺掉了

因為,殺掉他的後果,還沒有殺檢察官的後果那麼嚴重!!!!!

這個檢察官,也是與布希的女兒一樣,因為司法而有人性尊嚴的


但,也有些人是沒有人性尊嚴的


參,究竟有什麼不一樣呢????

為什麼,整個制度,整個法律,整個國家機器,有法子保護那個美國的檢察官,有法子保護布希的女兒,卻沒有法子保護瑪麗,無法保護其他某些人呢????

原因究竟在那裏呢????

法律,無法給予每個人相同的保護,至少沒有人敢去逼布希的女兒賣淫〈所以,也不是完全無法保護人民的〉

在實體法上,其實,對布希女兒,及對瑪麗的保護都是一樣的,都是犯法,都是用同一個條款,實體法並沒有差別待遇的

但,程序法上是不一樣的

有本書,叫「透視美國-疏漏的天網 美國刑事司法制度」,作者是劉衛政,出版商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書的簡介提到「本書以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鬥爭與妥協為主線 ,介紹了美國刑事司法制度的起源、發展和現狀,試圖使讀者能夠對這一制度從總體到部份有比較深刻的認識,從而理解為甚麼在一個高度法制化的國家裏有著世界上最高的犯罪率,為甚麼在一個高度現代化的社會裏刑事司法制度卻顯得效率低下。」

在美國,林鈺雄博士的刑事訴訟法一書中提到,有罪的人,有較多逃脫制裁的機會,但,即使如此,你去侵害布希女兒,想逃脫制裁,是很難的


伍,強力追訴及行政掃蕩

其實,要保護一個人,要讓人有尊嚴,除了司法手段外,還有行政手段〈有些手段,看起來是司法手段,其實,有行政手段的內涵在內,如,動用大量警力去跟監幫派分子,一個幫眾我派一個員警〈甚至兩三個咧〉去跟監,我看你怎麼使壞,或,經常對某黑道老大的酒店,俱樂部去臨檢,盤查

但,對布希女兒的保護及對瑪麗的保護,是不一樣的,尤其在程式法及行政法〈尤其是一些兼具司法及行政性質的手段,我以後再談〉兩方面,當然,我是假設布希女也被強迫賣淫及毆打,輪奸

有什麼不一樣呢????

我以後再談!!!!!!!!!!〈也就是因為不一樣,故,美國黑手黨只敢逼瑪麗賣淫,不敢逼布希的女兒賣淫〉

也就是因為不一樣,所以才常有人去打妓女,但卻很少人去打書記官的,因為不一樣,因為打了以後,下場,後果,效應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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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妓女被打,被強制,被凶,被恐嚇,但卻很少有〈幾乎沒有〉人敢去對書記官做這些事

這是為了什麼???

因為,對不同的人,做了同樣的事後,所造成的效果,後果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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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要用法律去嚇阻人家,要那個法律惡害的機會要夠大才行啦,否則,人家覺得「我做壞事,又不會被抓到」〈我指你做了壞事.人家未必會知道是你做的,〉,又覺得「就算被抓到,也不會怎麼樣!!!!」〈我指,即使人家知道是你做的,也未必會追究,也未必會把你偵查、起訴、判刑,即使判刑,也未必會重判〉

這也就是,林鈺雄博士所說的「嚴刑、酷刑、死刑並無預防犯罪的功效,相較之下,高破案率反而更有預防犯罪的作用。所謂「抓得到比判得重更有用」,正是此意。」〈月旦69〉

月旦→月旦法學教室,2002年10月15日,出版,創刊號,元照出版

打瑪麗,打妓女,打書記官跟打林文斌,效果不一樣的

不只司法上,行政上所投入的資源,也不一樣的

一個民眾,一個原被告,一個被害人,想要想確保他的案件勝訴,可能要花不少錢,甚至花了不少錢還沒有用的,但書記官的案件,卻幾乎不用花錢便可以確保勝訴的,畢竟承審法官,以後也可能案件被這個書記官辦到了,故,當然要互保了〈互保性及「心證自由性」〉

所以,我們社會給法官,書記官的資源,不只一個月十萬,五萬的,是更多的,這是因為司法的特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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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一個人要請十幾個保全,十幾個私家偵探,一個月要花幾十萬,但,美國總統,卻可以用公費,派很多人保護他,他自由一毛都不用出的

美國總統,也不用請私家偵探的,他只要下個指令,打通電話,調查局或員警,便會無償的為他做這些工作了〈去偵查,收集調查某個人的犯罪證據〉,而且還很用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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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只會使得某些重要人物,某些檢察官法官書記官有尊嚴,它還會使得一些人民因為司法而沒有尊嚴的,同樣的,是因為威懾、嚇阻效果

所有的實體法規定,都是平等的啦,

法律規定了

侵害人的應賠錢,

犯法的應坐牢,

公務員濫權應被懲戒

而且,處罰〈坐牢或賠錢〉,應與其行為相當,罪刑相當,〈合比例原則,合罪刑相當原則〉

那麼,事實上,是否完全是這樣呢???

我的回答是,→「不完全是」

原因是什麼呢????原因很多啦,有時是因為「證據不足」有時是因為公檢法濫用「程式決定權」,有時是因為公檢法「濫用心證」去認定事實,決定程式,去量刑

有很多潛規則〈不成文的,不合理的〉,反而比成文規則,更有強制力及嚇阻力

有時候,也會有罪不罰或無罪判刑的

來講幾個故事吧!!!!這兩個故事,都是書記官的對頭說的,是真是假,我可不知道了,當然,也都只是他們的片面之詞,書記官更絕對不會承認,真假只有天知道了

有個書記官,因為有個人欠他錢不還,他懷恨在心,便拿著答錄機,去債務人媽媽家,挑撥她,她真的罵他了,他便把她推倒

她兒子看到母親被推倒受傷,也出手把書記官打傷

結果,書記官去報警,說她罵他,她兒子打他

對方當然也去告書記官傷害

檢察官便把書記官不起訴

書記官再去告對方公然侮辱,傷害及誣告,三個罪全被起訴判刑〈因為「被害人」是書記官嘛!!!!!當然起訴判刑了啊〉

書記官,在打人時,便已經知道,若他不承認打人,檢察官一定會把他不起訴,而,只要他硬說對方說謊,檢察官法官一定會把對方起訴判刑,因為,司法有「互保性」及「心證自由性」

書記官想,誰叫你兒子欠我錢不還,我當然要讓你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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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講另一個故事,有個書記官,父親是大地主,死掉後留下價值數億的土地,他由母親處騙得保險箱密碼,便拿著所有地契,把土地全部過戶到自己名下,他的母親及兄弟姐妹,當然去告他偽造文書,侵佔等等的

他說,土地是他父親生前答應要全給他的,檢察官便把他不起訴,他再去告母親及兄弟姐妹誣告,總共互控了五十二件,他從來沒有輸過,因為司法有「互保性」及「心證自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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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講一個故事,有個二審法院書記官,常常酒後跑到鄰居家中去鬧,叫公安來,公安也沒有辦法處理,被害人怕報復,也不怕告狀

這三個故事,我不知道是真是假哦!!!!

但,瑪麗的故事〈瑪麗被黑手黨強迫賣淫,直到人老珠黃,又爛又臭,才被身無分文的趕出妓院〉,我確信是真的

這代表了,有時候,一些不成文的潛規則,〈如「告黑手黨會被暗殺」〉,反比一些成文規則〈殺人要判刑,強迫賣淫要判刑,濫權要被懲戒〉,還要有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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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一般臺灣人的想法是什麼呢????

陳根德立法委員指出,有不少法院執行庭書記官,當對民眾斥責破口大駡

徐立信律師指出,執行庭書記官態度不佳,且常要求民眾撤回強制執行

曾紀生律師指出,有個法官,一直命令申請執行人查報被執行人財產,查了又查,不查便把案件駁回,讓你時效消滅,你查了,我又限五天要你查,直到最後申請執行人跳樓自殺

我遇到一個書記官,每次我們狀子寫錯字,他便打電話要我們立刻去改,且去了後還冷嘲熱諷,罵我去太晚,威脅再寫錯一次便把案件駁回

我又遇到另一個女書記官,要求我們撤回強制執行,我們不肯,他便約了時間,約在一個很大的地方,先要你等兩個小時她才去,然後,硬說我們沒有去,威脅要把案件駁回

有個女被告自殺了,遺書中指出,法官強迫她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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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書記官法官要求人撤回強制執行,要求人和解,要人認罪,會對原告被告造成困擾呢????

因為,民眾覺得,書記官法官要你撤回,要你和解,要你認罪,是想減輕自己工作負擔,而,這三件事,都是有利書記官法官,而不利民眾,故民眾不願為〈因為百分之百會受到損害〉,但又覺得,不答應,不讓書記官法官達成目的,書記官法官會報復〈會受到嚴重損害,且機會很高〉,故,兩難

一般人覺得,書記官叫你隨叫隨到,你不去,書記官會報復

一般人覺得,法官書記官亂來,你去告狀,他們也會報復

而,又覺得,若,書記官法官打算報復你,那麼,你坐牢,賠大錢,被程式制裁,被白白侵害的機會是很大的

故,不撤回,和解,認罪,會害怕,形同被恐嚇,〈害怕不撤回,會受到嚴重不利,且機會很高〉

隨叫隨到不敢不去,形成被強制〈害怕不去,會受到嚴重不利,且機會很高〉

被欺負後不怕告狀,形成被嚇阻〈害怕若告狀,會受到嚴重不利,且機會很高〉

當然這些都是潛規則啦,但比成文的規則,更有嚇阻力及強制力

如同,「去舉報黑手黨會被暗殺」,「睡了黑道老大的女人,若不賠一千萬會被斷手斷腳」一樣啦,但都比成文的規則,更有嚇阻力及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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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那個強迫認罪的,我要特別講一下

其他的,不撤回,不和解,若你以後沒有案件系屬在檢察院法院,那便沒有關係

便,強迫認罪的,你一認罪,便有罪判決確定了,確定的要有前科或要坐牢了

有人會說,法官要你認罪,便代表他覺得你有罪,即使你不認罪,他一樣會判你有罪,那麼,他判你有罪後,你再去上訴便好了

但,這又牽涉到一個問題,你不認罪,得罪了法官,即使你上訴,法官一樣去跟二審承審法官說你壞話,你一樣要坐牢,審級變成沒有意義了

你確定要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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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人與人互控,〈告狀25年〉,法官要他撤回,他不肯,結果,最後,被判拘役,執行的檢察官竟不准她易科罰金,這便是得罪司法人員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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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得罪司法人員,也沒有好下場的,

臺灣有個人,是個律師,轉任法官,審理一件民事案件時,把該案件訴訟代理人〈一個女律師〉留下來調侃,結果,那個女律師丈夫是個檢察官,告到法院院長那裏,法院便開會決議,不讓這個法官再審理民事案件,只能辦理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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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地區內的人,都適用同樣的法律,而且,幾乎所有法制,都有平等權或平等原則,但,還是,無法每個人都有同等尊嚴,這是因為,不同的人,對國家機器〈如對公檢法及稅捐機關〉的影響力都不同

曲○傑,自己犯了錯,還硬要人家承認是別人的錯,而他無責,因為他有權,因為他對政府機器的影響力較大,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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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用懲罰去嚇阻人家做壞事,必須要那種懲罰夠嚴重,且發生的機會〈可能性〉夠大才可以啦!!!!

若是去告狀,反而會被嚴重懲罰〈且機會夠大〉,那麼被害人便不敢去告狀了啦,如同美國被黑手黨強迫賣淫的瑪麗,如同臺灣被部份執行庭書記官欺負的民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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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只是一個假設

我假設,書記官做了壞事後,皆會被不起訴,皆不會被懲戒

相反的,告書記官的人,得罪書記官的人,會被判刑

而我又假設妓女呢????是與司法救濟絕緣的!!!!

但,實際上是不是這樣呢???

不是的,臺灣還是經常有法官檢察官書記官被判刑,被懲戒〈通常是因為犯了法,先被檢察官起訴,法官判刑後,才會被懲戒,或是因為上酒家,出入風月場所,才被懲戒,才被停職五年,幾乎沒有因為態戒惡劣,沒有因為逼民眾撤回訴訟或和解,或一再催逼而被懲戒,這代表了,要懲罰他們,還要他們司法自己內部先同意才可以〉

也有個臺灣妓女,賣淫時被偷拍,人家拿著性愛光碟向她敲詐勒索,她去提出刑事控告及民事求償,兩樣都獲勝的

但,那都是少數例外

書記官太強勢了,太有司法尊嚴了〈有的打人卻被不起訴,被害人反被依誣告判刑〉,妓女太沒有司法尊嚴了,被強迫賣淫,被禁止,常被強制,常被恐嚇,加害人卻像沒事人一樣

給壞人懲罰,是為了預防其他人再做壞事,也是給被害人一個慰藉,一個公平,一個正義

太強勢的,我們調整一下,強制執行讓公安來辦,太弱勢的,我們也調整一下,讓國家介入,讓旅店主人去保護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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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說,國家資源有限,無法每件案件都像大案件那樣辦!!!!〈沒有那麼多大人物,即使有,也沒有那麼多資源〉

但,對弱勢者,還是有比較便宜的做法可以介入,有時候,有些工作,社工人員出面會做得比公安出面還要好!!!!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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