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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中的貴族-司法人員
2011/03/11 13:46:17瀏覽182|回應0|推薦1
法治社會中的貴族-司法人員

壹,司法人員

吳思先生有本書叫潛規則,裏面談到,司法人員,只要案情有一點點模糊的地帶,那麼,司法人員便有權力

有個書記官被指控打人,有好幾個被害人的親戚都出來指證,說他們有看到書記官打人

這個案件有沒有模糊地帶,有!!!!因為目擊者都是另一造的親戚,故,法官可能說,他們的話不可信

當然,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是,被害人在事後有去警局報警,檢察官把員警傳來問,員警說,當時被害人臉上沒有傷〈但,被害人提出的驗傷單中,傷在臉上〉


貳,有模糊地帶便判司法人員勝

檢察官法官易違舉證原則,違證據法,原本應,得有罪確信才判被告有罪,否則即有疑唯利被告,應判被告無罪。

但,同樣的證據,一個普通人拿著去指控另一個普通人,即告訴人〈被害人〉向檢察官提告訴去指控被告,檢察官法官認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或判指控者敗訴。

但,同樣的證據,一個書記官拿著去指控另一個普通人,即告訴人〈被害人、書記官〉向檢察官提告訴去指控被告,檢察官法官卻通常認為證據足,而判書記官勝訴,只因為他們都是司法人員。

同樣的證據,一個普通人拿著去指控另一個普通人,即告訴人〈被害人〉向檢察官提告訴去指控被告,檢察官法官認為證據足,而起訴或判被告敗訴。

但同樣的證據,一個普通人拿著去指控一個書記官,即告訴人〈被害人〉向檢察官提告訴去指控被告〈書記官〉,檢察官法官卻經常認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或判原告〈被害人〉敗訴。


參,舉幾個案例

有個女檢察官與一個女老師在街頭幹架,結果,檢察院認定女檢察官是正當防衛,把她不起訴,認定女老師是傷害罪,把她起訴及判刑

有幾個人是臺灣竹聯幫的,涉嫌砍立委彭紹謹的腳筋,而彭紹謹立委以前是個檢察官,故那幾個被告,除了被依重傷害未遂判刑外,還都被依刑法處以強制工作三年。

有個女檢察官被路霸恐嚇,雖然沒有錄音也沒有其他證人,但臺灣檢察院及法院認為女檢察官不可能說謊〈或說沒有必要說謊〉仍把那個路霸起訴及判刑。

有個書記官,被控打人,有許多人都出來作證,但那些證人都是對方被害人的親戚,最後,書記官被不起訴,書記官再去反控對方誣告,對方便被依誣告罪起訴及判刑。

有個書記官,他父親是大地主,他母親指控說,他在他父親死後,私自取得保險箱密碼,把所有土地都過戶到自己外下,他與自己兄弟姐妹互控五十幾案,他從來沒有輸過,反而是被他告的人都有了前科,他母親向監察院告他棄養,被他反控誣告,八十幾歲了還要坐輪椅出庭。



肆,應該怎麼辦呢?

第一點,強制執行,改由「執行事務官」及「執行書記官」來辦理,把法官、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請出民事執行處。

第二點,推動參審制,在第一審裁判,由一個法官及兩個平民參審員來審案,因為,法官要說服參審員,而參審員不能閱卷,故,在審案〈說服參審員〉過程中,自然也能夠同時把被告及被害人及旁聽者給說服了,這樣民怨比較不會那麼大。

第三點,推動法官法,讓我們可以對法官及檢察官提出評鑒,這個負責評鑒的評鑒委員會,是由平民及法官檢察官律師組成的,成員並非清一色是司法人員,故,比較不會官官相護,雖然評鑒委員會只能有類似“起訴”的功能,但至少能夠給濫權司法官一個教訓,不像現在,受害民眾若向檢察官提告訴,或向監察院提申訴,往往都被會被依誣告罪重判,有個“誣告”法官的案件,被重判四年多的。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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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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