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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不是真心的愛我-論國家與弱勢人民
2011/03/11 13:04:43瀏覽151|回應0|推薦0
我想你不是真心的愛我-論國家與弱勢人民


壹,羅爾斯正義論

美國哲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談到,看一個社會、國家有沒有正義,不是看多數人過得如何,要看需要被幫助的弱勢是不是受到幫助。(聯合報2005)

那麼,中國要不要當一個正義的法治國,當一個社會的褔利國呢?

當然要囉!!!!!

羅大師又說:在不違背自由的前提下,強者有義務給予弱者以各種最基本的補償,使弱者能夠像強者一樣有機會參與社會的競爭。 (自立晚報2008)


貳,怎麼幫助啊?怎麼補償啊?怎麼把弱者補償到能夠與強者競者啊?-瑪麗的故事

我來說個故事:很久很久以前,有個美國少女叫瑪麗德洛爾,他在很多年前,十六歲的時候,因為吸毒被父母趕出家門,在男朋友推薦下,進了一間美國黑手黨經營的的妓院,誰知道上了賊船,在那裏,書中寫道“那時她年輕貎美,精力充沛,是老闆的搖錢樹。她每天要做的事除了接客之外還是接客。通常一天得接十幾個客人,甚至二十多個,即使例假期間也不例外。有時接客時間一長,就有人在外邊敲門,提醒她該接下一個了。最後,幾乎毫無知覺的她,只得任由嫖客擺佈,成為泄欲的工具。

「那些男人都很粗野」,德洛爾後來對一家婦女雜誌的記者回憶說,「他們總是一來就幹,幹完就走,有的竟一連要幹兩三次。還有些心理不正常的,總是逼我做各種噁心的姿勢去滿足他們。我毫無辦法,只能按他們說的去做,因為老闆不允許我們得罪任何一個客人。」

她也曾試圖逃離火坑,但被妓院的打手抓回來後,先是被赤身裸體地毒打一頓,然後,幾個兇惡的大漢一個接一個輪奸了她。過後,還得照樣接待客人。

如今,德洛爾人老珠黃,早已離開了妓院。她在街頭當了一段時間的「野雞」。即使如此,也得向黑手黨「交稅」,否則連「野雞」也幹不成。後來,員警以非法賣淫罪逮捕了她。在蹲了一段時間的監牢後,她進了一家慈善工廠做工。」〈李釗129〉

怎麼補償瑪麗啊!!!!給她一把槍,讓她去槍殺黑手黨,再叫陪審團判她無罪?

這個方式一樣沒有用啊!!!!因為黑手黨一定會派人殺了她的,因為黑手黨不是只有一個人,而是犯罪集團,你無法把他們一次全部殺光的。

但是,千萬不要這麼悲觀,因為,一個國家,以其所擁有的資源,法律上沒有權利叫被害人對於這樣的事情要認命。因此,雖然現行法律制度所指示的一條路就是:循法律途徑解決。對此,我們要問的是,是不是有人可以說得出來,到底被害人這一個女生要如何循法律途徑來解決?是到法院去告強姦、告傷害或告強迫賣淫、告人口販運這些刑事罪名來嘗試把被告即行為人定罪,就會把問題解決的?

如果報警有用行得通的話,如果當時美國的制度夠用的話(如禁制令及聯邦證人保護計畫),那麼,瑪麗的下場便不會這麼悲慘了。

真的應該立法修法的,因為如同黃榮堅博士所說,法律總是要給人一條路走的,而且給的必須是一條屬於人走的路。如果我們不認為被害人有認命的義務」〈極限83,84頁〉

但要相信,我臺灣的林文斌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的林大學士,絕對有法子掰出一套法律制度來解決這些問題,來給大家園滿的答案的。

不然的話,誰給瑪麗一個交代?誰還給瑪麗一個公道?


參,有真心愛她嗎?-百年孤寂書中美美的故事

在百年孤寂一書中,有個女的叫美美,她與男友發生性關係,約好她洗澡時,叫她男友爬牆進來與她偷情,被她媽媽發現了,覺得這是一件敗壞家門的醜聞,她媽媽便在美美的男友爬牆時,叫衛兵槍擊美美的男友使其終身癱瘓,再把美美關到修道院,因為沒有人去把美美救出來,多年後美美死在醫院裏。

由於美美的媽媽自作主張,未獲丈夫同意,便自行決定了美美的命運,因此夫妻倆大吵起來,美美的爸爸本來打算必要時找員警幫忙,把美美救出來,可是美美的媽媽拿出一些文件給他看,證明美美進修道院是自願的。美美關入修道院的格子鐵門之後,確實是簽過一次名,她是在漫不經心的情況下簽的,那心情就像開始跟母親出來時一樣漠然恍惚,美美的爸爸不相信那份文件是合法的,也從來不相信美美的男友爬牆進她家是為了偷雞,只是妻子這兩種作法正好使他在良心上毫無悔恨地回到姘婦身邊(美美父親在結婚前便有了姘婦了),再度去享受熱鬧的歡宴。〈百年孤寂280~285〉


肆,美美的父親有真心愛她嗎?

當然沒有囉!!!!若有的話,一定會去查明真相,看看美美究竟是自願或被強迫的,會按時去修道院探望美美,會去追蹤輔導,會去關心美美。若你是真心愛一個人,你會這樣嗎?

不把事情弄清楚,弄清她究為自願或被迫,不保護、照顧她。


伍,那應該怎麼辦呢?

應由社工人員(大陸則是民政機關),對被害人加以追蹤輔導、關心。還有,要做一件事,即:


“由社工人員進行,非為偵查犯罪為目的,而為為保護弱勢被害人而進行的監聽”


因為很多情形,有很多事真偽不明,黑白不分及真相難明,只有長期監聽才能查明真相。


陸,為何要監聽、關心及追蹤輔導小姐-因為她們是潛在的被害人

如同瑪麗的故事,幫派開立的妓院,潛藏高度強迫賣淫的風險,即使外表看起來不明顯,外表看起來關係平和,女方也很順從沒有反應,但,仍很有可能是強迫的,只不過是被害人己經被馴化了,故看起來才會那麼順從而有順從的影像。

如同瑪麗的故事,除了被輪奸毒打的短暫時間外,相對來說,瑪麗那麼多年的賣淫生涯,她是沒有反抗、是順從的,甚至與加害人有說有笑,相處表面看起來融洽,甚至也有少數生活費外的收入及假期的。

一個女的,曾賣淫過,便有很多人知道她的真實年籍資料(若曾被查獲,因而成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被告或〈刑法容留介紹引誘強迫組織賣淫罪的〉證人,那麼,真實姓名年籍資料還會留在判決書及官方檔案內呢!!!!)

知道的人,例如,仲介者、皮條客、經紀人及人口販子(我指以性剝削為目的的人口販運),既然有很多人知道,那麼,知道便能,要脅,知道便能夠控制要脅阻退出。

這是什麼意思呢?香港的皮條客,先吸引援交女去賣淫,再讓她們吸毒用毒品控制她們,若她們想不做了,想退出(因為做得不開心),皮條客(經紀人)便“威脅她若然退出,就會告訴她的家人,又說會騷擾她的家人。有些女孩就是這樣無了期地繼續做〈因為經紀人一早已掌握女孩的位址、家中電話、家人職業甚至工作地點〉”。〈香港援交2009〉

一個女的,曾賣淫過,在她身上,便潛藏著高度(再次)被強迫賣淫的風險,便應該是國家追蹤關心的對象。

社工人員可以去探訪她(如同牧師去探訪關心信徒一樣),但不可以到她的上班地點去打擾她工作,也不可以過度打擾其生活,只能如同一個朋友一樣,當被害人一個人走在街上時,由社工人員與她”偶遇”(偶然巧合的相遇)。

被害人對社工人員的措施,若認為違法或不當,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訴請撤銷措施或確認該措施違法。



柒,長期搜證才能發現真實,才能搜集到足夠的證據

我們要發現的真實,並非犯罪事實,而是被害事實,只有這個理論依據,才能夠讓法律能夠容忍行政機關(民政機關)花那麼多時間精力在搜證上(尤其是經由探訪及監聽來獲取資料及證據)。我們是基於危險預防及補償弱勢被害人,而非只單純基於打擊犯罪。

因為,你一個國家機關要確定一個行為人有罪,要有很高的標準及很確實的證據,若要這麼高的標準達到後,才對被害人提出援手,那麼,被害人會死得很慘。

因為,一方面國家對行為人(被告)說,我確認你無罪了。但另一方面,在上帝眼中,被害人又真的有受害,但因為行為人被確認無罪了,故國家就不出手了,那麼,豈非放任悲劇發生。

你檢警及民政機關的人,在破獲應召站、妓院及賣淫案件時,你不能只因為被害人(小姐)說她沒有被強迫賣淫,也沒有被人口販運,便不管了,因為真正的被害人往往因為基於各種因素而拒絕承認被害(如畏懼報復、如怕承認自己賣淫後會汙名化(不論那是強迫賣淫或自願賣淫))。

因為,行為人,往往被判無罪,為什麼呢?

因為罪疑唯輕原則,因為無罪推定原則,因為證據裁判主義(證據不足法官應判無罪),因為順從的影像(另一編文章參照),因為供述前後不一(另一編文章參照),因為被破獲被救出時,未立即指控行為人。

在臺灣,有個高級小姐,被查獲後,為了幫馬夫脫罪,故做偽證而被起訴,這代表了什麼,一個賣淫女(不論她是自願賣淫或被迫賣淫,不論她是畏懼報復或礙於往日情誼),往往會想辦法去幫行為人脫罪或使其被以較輕的罪名來起訴判刑的,故,被害人往往不只無法幫助把加害人定罪,反而成為脫罪的幫助者,因為,一個人被殺了,你兇手說是被害人叫他殺的,那麼,沒有人信啊!!!但一個被迫賣淫的小姐,跟人說她是自願賣淫,那麼很多人信啊,因為,往往沒有證據去證明那些明顯的外觀。

若小姐不幫被告脫罪,或幫助被告以較輕的罪名受審,那麼,行為人會報復,不是殺傷或打傷被害人,便是告知其家人朋友她在做雞。

被判無罪後會怎麼樣呢?

會有一事不再理的效果,會有既判力,會有確定力,會有兩重危險禁止,那麼,以前的事原則上便無法追究了。

所以小姐(包括現在仍有在賣淫的及曾賣淫的),皆有高度(再次)被強迫賣淫的風險,因為知道她的過去的人,便有法子向她勒索或強迫她做事或強迫她再去賣淫。


捌,民政部家暴局的工作人員如何介入?

讓被害人得拒絕出庭作證(主要以監聽所得及公務員(即民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當證據),但,即使被害人拒絕出庭作證,國家仍可以對她提供收容安置及保護,若被害人願意出庭作證,那麼,國家會幫她保密身分、禁止傳媒甚至網路揭露其身份(臺灣證人保護法、性侵害防制法參照)。

因為小姐有高度的(再次)被害性,故,國家要建立資料庫(臺灣家暴法參照),由民政部家暴局的工作人員加以追蹤關心調查甚至可以基於保護目的而監聽。

我的意思是,你國家不該只是被動性的,等被害人來報警後才發動保護及偵查措施,因為小姐幾乎不會向警方求助,即使有少數個案案例,那也不具代表性,多數小姐都會選擇繼續受害,因為,小姐具有高度的再度被害性,他報警或反抗(如拒不接受勒索,或拒絕再賣淫)會怕報復,怕人家宣揚她的賣淫過去,告訴她的家人,即使,有法子確定加害人不會告訴其家人,報警後,自己的賣淫事實及過去會被登載在公文書中,人家會經由公文書來散佈並證實她的賣淫女身分,那麼,報警對她只會讓她身敗名裂,那有什麼好處呢!!!!

國家不只不該是被動性的,而且也不該是表面性的,只形式上問問小姐是否是被迫的,當小姐回答不是後,便置之不理,這樣不算盡到國家的責任。

要用秘密偵查的方式(請參照秘密偵查及被害人保護一文),來證實小姐的被害事實及行為人的犯罪事實,並用這些證據來啟動保護措施及把行為人送入大牢。

聯合報2005:參照2005年2月21日,聯合報,A10版
自立晚報2008:回應一人一書 湯金全說高雄人幸福
李釗→黑手黨,編者李釗,風雲時代出版有限公司出版,1993年9月初版
極限→黃榮堅博士,刑罰的極限,1999年4月,元照出版社
〈香港援交2009〉:〈引自援交少女八成被操控 淫媒誘吸毒要脅騷擾家人阻退出〉

民政部家暴局,被男友或前夫或被父母施暴,賣淫,人口販運
可以向現在家人男友以對方是曾家暴她的同居人為藉口
由同一機構,家暴社工,把她們改為家暴受害人名義,公文及人員頭銜皆為家暴局,兼管賣淫小姐,及人口販運

證人保護法,保密其身分
家暴法,建立資料庫
性侵害防制法,不得報導並得為必要處分

社工人員監聽,有時得被害人同意

治安管理處罰法,散佈他人隱私的
刑法強迫賣淫罪,介紹容留,引誘賣淫罪,治安管理處罰法-賣淫嫖娼

不公開審理,以化名代替,蒙面變聲雙向傳輸

幫行為人脫罪,或幫助其以較輕的罪名(引誘容留)而非以較重罪名(強迫賣淫人口販運)被審判,否則會被報復,會被打傷殺傷,找她家人或告知她家人她在做雞

判決書,起不起訴書等等公文檔,由社工人員以追蹤家暴案件為由,連絡,探訪,並在外面(非其家中,非在辦公室,沒有朋友及熟人在身邊時,即獨處時)交付檔。

應深入探查!!!!!

判決書內,不得揭露,洩密罪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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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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