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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 13:19:58瀏覽127|回應0|推薦1 | |
什麼地方能讓她找到幸褔?
壹,前言 她是誰啊?誰是她啊? 我後面再說!!!! 那麼, 什麼地方能讓她找到幸褔呢? 答案是:一個法制健全又很人性化的地方,也就是未來的中國囉!!!!! 貳,故事-人口販運的故事 有個臺灣女的,叫淩葳威,他從事酒店業十一年以上,十一年來,從公主、帶台經理、副董助理、業績幹部,慢慢努力往上爬,故,她把她知道的事集結成冊,寫了一本書,叫“葳力四射 一個酒國名花力爭上游的故事” 淩葳威書中有提到一些酒家女,其中一個是人口販運有關的被害人,這個被害人,身高164公分,53公斤,長得白白胖胖,及腰長直發很像宮澤理惠,很有氣質,1969年出生的她,保養得很好,她有個「咪咪」武器,E罩杯胸部超大! 大約1991年時在臺灣的酒店上班。 那麼,她是怎麼樣會由大陸跑到臺灣來當酒家〈即大陸的夜總會〉小姐的呢? 她在北京認識一個臺灣某幫派的「老」兄弟,兩人墜入情網後,他用船把她偷渡來台,用假身份證讓她在臺灣酒店上班。當年那老「兄弟」騙她說要帶她來臺灣過好日子,連哄帶騙來臺灣後,唆使她去酒店上班做小姐。 那個老兄弟,會打她,還把他酒店上班所得全部拿走,但她對客人很有手腕,私底下存夠了錢,並向客人要了一大筆錢,不動聲色地買了機票回北京。安頓好後,帶著媽媽飛去日本念語言學校,辦假結婚取得居留權,躲在日本當小姐,不敢再回臺灣和北京,深怕又被那個「兄弟」〈臺灣人叫流氓叫兄弟〉控制。到2002年時,她已經是三間貿易公司的老闆,做窗簾布、KTV伴唱帶和服飾生意,表現傑出是個女強人,在日本混得很好。〈淩葳威2002:190~192〉 參,為何是日本讓她找到幸褔,而非臺灣或大陸呢? 因為,在臺灣,她若報警,臺灣政府會把她起訴判刑,再遣送回大陸,然後,大陸政府再把她處罰一遍。 肆,那麼,應該怎麼辦呢? 大陸應該也學臺灣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即對被害人,赦免其罪等等。 但,這樣夠嗎?是否應該把賣淫也當作一種合法的職業呢?因為,在日本,雖然也有類似對小姐勞動教養的規定,但事實上並沒有在執行了,她們還有風化區呢!!!! 從良是好的,但那是,賺夠了錢以後的事,因為,你若只賣一次,一樣也汙名化,等於,賣一次與賣一千次成本都差不多高〈即都汙名化〉,那麼,不如賣夠了再從良,等於,開一間工廠,買機器,生產東西,一樣要把機器使用到快壞掉了才會收起來不做,這樣工廠及機器的成本才能回收。你若只生產一件產品便不做,這樣成本無法回收啊。你付出了成本〈即當小姐的汙名化〉,當然也要收回相當的成本才收起來不做,這樣才劃得來啊!!!!! 伍,應該怎麼辦呢? 賣淫應否合法化,靠得不是論理及辯論,靠得是民眾觀念的總合,即社會平均人的想法,那麼,我便不再談了。 我要說的是,一個人,被騙了,想到另一個經濟較好的地方撈錢,因而,辦了假證件,或與人假結婚,因而,也真的到了那個經濟較好的地方,那麼,人家便開始強迫或要求她賣淫,那麼,她若報警,當地政府及大陸政府〈我要處理的是大陸人民的被害〉都會處罰她,那麼,她只得賣淫了,因為沒有錢又被強迫控制,又怕人家到她家裏去找她家人麻煩。 又例如,一個小姐在賣淫時,被綁架了被控制被強迫賣淫然後被拿走全部賣淫所得,或被搶劫強姦或輪奸,那麼,她因為怕報警後,會被收容教育或被勞教〈拘留十五天及罰款還好,但也只是還好,因為五千元的罰款,一個小姐要做蠻久的〉,故不敢報警!!!! 那麼,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被害人若報警,公檢法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事或行政責任〈即辦假結婚假證件的偽造文書罪,及賣淫的拘留罰款及勞教及收容教育等等責任〉。 那麼,先報案,再聽天由命的由公檢法決定是否赦免其違法或犯罪,但,誰敢賭呢?要是報案後,公檢法不肯免除其責任,那麼,一報警後,自己不就進去了,被關了。 加害人還一點事都沒有,自己反而先失去了自由。 那麼,何不反其道而行,由被害人先向法院起訴,訴請法院判令國家機關應赦免其責任,即聲請赦免令〈immunity order〉,等赦免令下來了,法院准了,再由法院直接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等偵查機關,讓他們開始偵查呢? 陸,臺灣 在這件實例,臺灣人是侵害人,臺灣地區是侵害地,臺灣太小,不利被害人的安置保護,故,未來的讓被害人找到幸褔的地方應是大陸地區。 淩葳威2002:葳力四射 一個酒國名花力爭上游的故事,作者淩葳威,2002年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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