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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 18:03:22瀏覽181|回應0|推薦0 | |
強制措施、勞動教養、連累及迫害
連累家人好友,如判刑時,一併宣告強制工作即保安處分,或者,對強奸猥褻犯宣告強制治療,然後,不准他假釋,因為若沒有顯著降低再犯性,那麼,是無法假釋的,或不讓其假釋等等!!!!
迫害家人朋友,如不發退伍令給他,在發執照〈批文、行政許可〉時,刁難。
也妨害人民自由,扣押財產、帳冊及文書或電腦〈為了扣押電腦內內的資料〉,讓當事人無法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生意做不下去,無法履約或要求對方履約,無法告對方。
追訴行為人及保護被告的法律權益,是刑訴的目的,健全刑訴,廢除勞教〈我指大陸〉,台灣人遇到行政機關亂來,可以找民代、找媒體或上法院起訴行政機關,同時維持司法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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