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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2 16:45:30瀏覽487|回應0|推薦0 | |
行為人與被害人的人格特質
臺灣沈美真監察委員的文章提到一個案例: 被害人是臺灣人〈被害人是個女的〉,因積欠行為人〈也是一個女的〉3萬元,並約定1天還款1千元,而且借款時行為人還先將5千元的利息扣押下來。之後被害人30天內共還了3萬元,但行為人卻說被害人仍然欠錢,因為被害人未依約1天還款1千而違約,並威脅要對被害人家人不利,致使被害人只好被迫賣淫還債,且賣淫1年多積欠的債務越多。後來是被害人的男朋友向沈美真女士求助,由於加害人監控嚴格,而且被害人不願員警介入,最後是工作人員和她約好,真的用計程車的方式把她帶出來。這個案件,檢察官用了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強迫賣淫起訴,法院尚未判決,但情形不甚樂觀。
因為,行為人只有說,你不還錢我便加害你,便加害你家人,又沒有說,你不賣淫便加害你或你家人,是被害人自己錢還不出來,自己去賣淫的,如同香港Hello Kitty藏屍案一樣,行為人一直向被害人討錢,且一直提高欠款,一直加利息,迫使被害人賣淫,香港那個案例,被害人因為無法應付一直增加的欠款,連懷孕後都還在接客。 其實,被害人真的可以向公權力求助的,雖然他真的害怕自己或家人被打成殘廢或被殺死。雖然,他若真的求助,只能以重利罪來把被告偵查及起訴,無法以強迫賣淫罪,因為,並不合致強迫賣淫的構成要件。
若被害人真被行為人致殘,國家賠得起嗎?當然負不了責任賠不起囉,尤其是,在重傷又判不重的情形下,尤其是,殺人及重傷又未必抓得到的情形下!!!!! 林鈺雄博士說,抓得到比判得重要重要,那麼,怎樣才抓得到呢!!!!!又,怎麼立法才能判得重呢? 建議,某些情形下的殺人〈如謀殺〉,要判無期或死刑,某些情形下的重傷〈如幫派的報復平民,如重傷不肯接受敲詐勒索的被害人〉,要判無期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會嗎?當然有囉!!!!他先犯了法,人家用法律對付他,要告他,或者,打他向他敲詐勒索,要他拿錢出來賠錢,他又沒有什麼實力,又很怕坐牢!!!! 前面提到的香港Hello Kitty藏屍案,被害人便是因為偷竊了行為人數千元港幣及一些財物,才被勒索,最後還被虐殺。
那麼,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會不會成為被欺淩被敲詐的對象,雖然原則上只拘留十五天及罰款五千元,但是有勞教啊,公安有勞教權,有些人有法子叫公安把他不喜歡的人給勞教,那麼,一樣,因為期間較長!!!!!!所以不只不能學臺灣一樣過度動用刑法,即便過度動用勞教也不可以,因為期間可以長達三、四年。 臺灣怎麼過度動用刑法呢? 偷拍 猥褻他人〈乘人不注意或不及抗拒,摸人家一下〉 通姦 過失致人輕傷輕微傷
有個人摸女孩子一下,導致被害人摔倒受傷,手骨折腳撕裂傷,觸犯臺灣性騷擾防治法及過失傷害罪,原本罪不重,但,因為行為人在緩刑當中,若無法使這次的被害人撤回告訴,他的緩刑會被撤銷,他便要去坐牢了,故,最後以60萬人民幣與被害人和解,60萬人民幣是我十年的薪水所得啊!!!!!! 有個人與人老婆通姦,還偷拍性愛過程,觸犯臺灣通姦罪及妨害秘密罪,一審被判一年,若無法和解便要坐牢了,故,只得以80萬人民幣與被害人和解〈新臺幣398萬〉,否則,便要坐牢了。 有人說,這種制度〈臺灣的〉有利於保護被害人啊!!!!其實未必,因為,只有老實的行為人不小心犯了小錯時,才會被敲詐拿鉅款出來和解,即臺灣話說的「軟土深掘」〈意指,遇到好欺負的,便更加變本加厲,看人好欺負的欺負〉。 遇到老實人不小心犯了小錯,便向他獅子大開口,因為,被害人若不肯和解或不撤回告訴,行為人便要坐牢或有前科,老實人怕坐牢或有前科,故只得天價〈高價〉和解,但,若犯事的行為人是流氓爛仔,根本死豬不怕開水燙,不怕短期自由刑,不怕有前科,被害人又畏懼行為人的報復及冗長的刑訴程式,往往忍氣吞聲、不了了之,故,不如學大陸,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加上民事求償較為迅捷,也較為公平正義。 臺灣的做法,根本是欺負老實人嘛!!!!!無論這個老實人是被害人或行為人!!!!!!
人們會這麼怕流氓,是因為怕被他們搞成殘廢或殺死,故,重傷及殺人罪應重判。例如,某些目的或動機的殺人或重傷行為,判到死刑無期及無期十年以上,及不准假釋等等!!!!!! 小元與洪女士,人都傳聞她殺死丈夫,又與流氓有交往 幫派犯暴力犯罪,加重其刑,敲詐勒索,重傷,殺人,尋釁滋事,傷害〈事關公益,偵查機關可以不經告訴及自訴便偵查起訴〉,妨害自由,加重其刑,不准假釋, 111111 被害人的勇氣
送勞教砸斷手指,刀砍,不敢再出庭作證 大陸,被截斷九根手指,連穿衣都不方便
他仍敢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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