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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與被害人的人格特質
2011/03/12 16:45:30瀏覽487|回應0|推薦0

行為人與被害人的人格特質


壹,有些被害人是很軟弱的,不敢報警,不敢向公權力求助,為什麼呢?因為怕報復

臺灣沈美真監察委員的文章提到一個案例:

被害人是臺灣人〈被害人是個女的〉,因積欠行為人〈也是一個女的〉3萬元,並約定1天還款1千元,而且借款時行為人還先將5千元的利息扣押下來。之後被害人30天內共還了3萬元,但行為人卻說被害人仍然欠錢,因為被害人未依約1天還款1千而違約,並威脅要對被害人家人不利,致使被害人只好被迫賣淫還債,且賣淫1年多積欠的債務越多。後來是被害人的男朋友向沈美真女士求助,由於加害人監控嚴格,而且被害人不願員警介入,最後是工作人員和她約好,真的用計程車的方式把她帶出來。這個案件,檢察官用了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強迫賣淫起訴,法院尚未判決,但情形不甚樂觀。


貳,行為人有沒有強迫賣淫呢?

因為,行為人只有說,你不還錢我便加害你,便加害你家人,又沒有說,你不賣淫便加害你或你家人,是被害人自己錢還不出來,自己去賣淫的,如同香港Hello Kitty藏屍案一樣,行為人一直向被害人討錢,且一直提高欠款,一直加利息,迫使被害人賣淫,香港那個案例,被害人因為無法應付一直增加的欠款,連懷孕後都還在接客。

其實,被害人真的可以向公權力求助的,雖然他真的害怕自己或家人被打成殘廢或被殺死。雖然,他若真的求助,只能以重利罪來把被告偵查及起訴,無法以強迫賣淫罪,因為,並不合致強迫賣淫的構成要件。


參,被害人或其家人真被行為人打殘或殺死,國家賠得起嗎?

若被害人真被行為人致殘,國家賠得起嗎?當然負不了責任賠不起囉,尤其是,在重傷又判不重的情形下,尤其是,殺人及重傷又未必抓得到的情形下!!!!!

林鈺雄博士說,抓得到比判得重要重要,那麼,怎樣才抓得到呢!!!!!又,怎麼立法才能判得重呢?

建議,某些情形下的殺人〈如謀殺〉,要判無期或死刑,某些情形下的重傷〈如幫派的報復平民,如重傷不肯接受敲詐勒索的被害人〉,要判無期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肆,有些行為人很軟弱!!!!

會嗎?當然有囉!!!!他先犯了法,人家用法律對付他,要告他,或者,打他向他敲詐勒索,要他拿錢出來賠錢,他又沒有什麼實力,又很怕坐牢!!!!

前面提到的香港Hello Kitty藏屍案,被害人便是因為偷竊了行為人數千元港幣及一些財物,才被勒索,最後還被虐殺。


伍,過度動用刑法,若人民不小心犯了小錯,容易成為被欺淩被敲詐的對象

那麼,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會不會成為被欺淩被敲詐的對象,雖然原則上只拘留十五天及罰款五千元,但是有勞教啊,公安有勞教權,有些人有法子叫公安把他不喜歡的人給勞教,那麼,一樣,因為期間較長!!!!!!所以不只不能學臺灣一樣過度動用刑法,即便過度動用勞教也不可以,因為期間可以長達三、四年。

臺灣怎麼過度動用刑法呢?

偷拍
〈臺灣〉刑法妨害秘密罪: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偷窺、偷拍、竊聽他人隱私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猥褻他人〈乘人不注意或不及抗拒,摸人家一下〉
〈臺灣〉性騷擾防治法: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猥褻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通姦
〈臺灣〉刑法: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大陸〉不處罰

過失致人輕傷輕微傷
〈臺灣〉刑法: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大陸〉不處罰


恐嚇他人
〈臺灣〉刑法: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的、多次發送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賄選
〈臺灣〉一個桃園縣議員在選舉時,送兩個選民兩罐醬油,判三年多,刑度是3到10年。
〈大陸〉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檔、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注:只判刑三年,而且,還要情節嚴重,故,送兩罐醬油不成立犯罪〉


陸,舉兩個行為人軟弱的例子

有個人摸女孩子一下,導致被害人摔倒受傷,手骨折腳撕裂傷,觸犯臺灣性騷擾防治法及過失傷害罪,原本罪不重,但,因為行為人在緩刑當中,若無法使這次的被害人撤回告訴,他的緩刑會被撤銷,他便要去坐牢了,故,最後以60萬人民幣與被害人和解,60萬人民幣是我十年的薪水所得啊!!!!!!

有個人與人老婆通姦,還偷拍性愛過程,觸犯臺灣通姦罪及妨害秘密罪,一審被判一年,若無法和解便要坐牢了,故,只得以80萬人民幣與被害人和解〈新臺幣398萬〉,否則,便要坐牢了。

有人說,這種制度〈臺灣的〉有利於保護被害人啊!!!!其實未必,因為,只有老實的行為人不小心犯了小錯時,才會被敲詐拿鉅款出來和解,即臺灣話說的「軟土深掘」〈意指,遇到好欺負的,便更加變本加厲,看人好欺負的欺負〉。

遇到老實人不小心犯了小錯,便向他獅子大開口,因為,被害人若不肯和解或不撤回告訴,行為人便要坐牢或有前科,老實人怕坐牢或有前科,故只得天價〈高價〉和解,但,若犯事的行為人是流氓爛仔,根本死豬不怕開水燙,不怕短期自由刑,不怕有前科,被害人又畏懼行為人的報復及冗長的刑訴程式,往往忍氣吞聲、不了了之,故,不如學大陸,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加上民事求償較為迅捷,也較為公平正義。

臺灣的做法,根本是欺負老實人嘛!!!!!無論這個老實人是被害人或行為人!!!!!!


柒,當重則重、當輕則輕、有罪當罰、罰當其罪

人們會這麼怕流氓,是因為怕被他們搞成殘廢或殺死,故,重傷及殺人罪應重判。例如,某些目的或動機的殺人或重傷行為,判到死刑無期及無期十年以上,及不准假釋等等!!!!!!

小元與洪女士,人都傳聞她殺死丈夫,又與流氓有交往
摸一下50萬
車碰孕婦35萬
股市大戶與營業員,仍敢報警
教會,自拍,被害人紅衣自殺,行為人不怕關
11111

幫派犯暴力犯罪,加重其刑,敲詐勒索,重傷,殺人,尋釁滋事,傷害〈事關公益,偵查機關可以不經告訴及自訴便偵查起訴〉,妨害自由,加重其刑,不准假釋,
過失致輕微傷不應入罪
摸一下及偷拍,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便可以了,恐嚇,沒完沒了,我要報復,一時氣急說了什麼便犯法,強制罪,受驚站在走道上也犯法,大陸法, 攔截他人且情節嚴重才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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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勇氣


壹,較衰的

送勞教砸斷手指,刀砍,不敢再出庭作證

大陸,被截斷九根手指,連穿衣都不方便


貳,女營業員與股市大戶

他仍敢報警


參,一千萬,富商,雞,空姐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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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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