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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故意重傷的刑度
2011/03/12 17:18:05瀏覽191|回應0|推薦1

論故意重傷的刑度


壹,刑度過輕

兩個人,把一個女性被害人,拿刀強姦了〈即輪奸〉,但沒有淩虐她,也沒有使其重傷,在臺灣,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大陸,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故意致人重傷,如把一個女性被害人的腳或手弄成殘廢,在臺灣卻只判到十二年,在大陸卻只判到十年,也許有人說,大陸刑法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把人手或腳故意弄成重傷,是否都是手段特別殘忍,是否算嚴重殘疾,還未必,故,未必可以重判。


貳,那個比較嚴重

即,兩個行為人持刀輪奸了被害人,及行為人故意使被害人一手或一腳殘廢,那個比較嚴重?

其實很難比較,但我要說的是,一個女性,被人輪奸後,可能還能好好的過生活,但,一個女性,少了一隻手或一隻腳後,不論你給她多少錢補償,她所過的生活都稱不上是“好”


參,再說搶劫罪

一個人,持槍向被害人搶一萬元,但沒有傷害被害人,在臺灣,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大陸,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麼,搶劫罪是侵害了財產及自由法益的罪,但,被害的財產法益也只一萬元而己,而,若是單純侵害人身自由,即把人押走關一個月,在臺灣最多判五年,在大陸最多判三年,為何侵害了財產,便嚴重的這麼多!!!!


肆,既然,持槍搶劫及輪奸都可以重判,重傷為何不能?

在臺灣,強姦男性也成立強姦罪的〈即強制性交罪〉即肛交,但若讓一個被害人選,他一定寧可被持槍搶劫一萬元,也不願被輪奸或重傷的。

若輪奸及重傷讓被害人選,被害人一定寧可被輪奸,也不願被重傷的,許多輪奸罪或搶劫罪,行為人不也都以要重傷相要脅,不也都成功了,那不是代表重傷比較嚴重嗎?

故,重傷應該重判,刑度應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規定,故意致人重傷造成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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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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