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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適合代理國家做出決定?
2011/03/12 21:09:44瀏覽108|回應0|推薦1

誰適合代理國家做出決定?

壹,有很多國家決定!!!!

一個國家要運作,除了國家要有很多耳目(如公安及檢察官及許多收集行政訊息的行政機關)去收集訊息,及手足(如公安及行政機關等等)去行政即執行。

但,如同人一樣,除了耳目及手足外,還有有腦袋去做出判斷,去做出許多決定。

那麼,誰才是適合的人呢?我指,我們要挑選一些人來代替國家做出決定,這些人等同是國家的腦袋一樣。


貳,人都是血肉之軀

法官,尤其是職業法官,最容易麻痹,故,這不是道德問題,這是一個人性的事實,故,我們要採用不是那麼經常做審判工作的人來擔任非職業法官,即,人民陪審員,即德國的參審制。


參,伊普斯頓的故事

我手頭上有本書,是一個自傳,員警的自傳,裏面提到,有個線民叫伊普斯頓,因為被執法當局抓到犯罪把柄(與貪污員警勾結),故為了免除刑責,便打算當污點證人出庭指證兩個貪污員警,結果還沒有出庭便被黑幫暗殺了,那個兩貪污員警在警界人緣很好,故,當上級機關指派員警(紐約員警)去偵辦這件案件時,承辦人員(即那兩個貪污員警的同事)覺得伊普斯頓被殺了活該。

事實上,一個人被殺了,那麼,負責偵辦的人,決定要讓案件不了了之,決定要讓案件消極偵查,這不只是一個員警,一個團隊的決定,事實上,在這種情形下,他們(或他)是國家的代理人,代理國家做出國家決定。

那麼,國家是正義性的,是要合乎一個社會平均人(至少要過半數國民)的正義感的,那麼,事實上,覺得伊普斯頓活該的人,並沒有占國家人口的半數,以臺灣的人口比率來說,員警只占了8萬/2300萬,那你這不到百分之一的人,憑什麼代表了半數以上的民意呢?憑什麼代表50%的人做出國家決定呢?


肆,因為他們有權啊!!!!

也許有人會說,雖然他們人少,但他們有權啊!!!!

我的想法是,話絕對不能這樣說,這是一個監督失衡的問題。

員警在遇到這種事時,因為伊普斯頓曾嘗試出庭指證他們的同僚,而伊普斯頓與他們的同僚(即那個貪污員警)原本是共犯或者說是上下游的關係,那麼,伊普斯頓可以說是”出賣”了他們的同僚,故他們當然懷恨在心,當然覺得伊普斯頓活該。


伍,那應該怎麼辦呢?

第一種模式,是大陸模式,即,由反貪局用瀆職罪來壓迫公安偵查,但,我想,並不是一個好方法,因為公安並非不立案,只是故意消極偵查,你真的很難辦倒公安。

第二種模式,是臺灣或日本的兩偵查主體模式,員警可以偵查,可以不經檢察官同意便向法官申請令狀如監聽及搜查等等。檢察官也可以自行偵查或指揮調查局偵查(包括其他司法員警也受檢察官指揮,因為臺灣檢察官是偵查主體)。


陸,美國紐約員警錯在何處?

錯在由錯誤的人來做決定,在臺灣或日本,檢察官可以自行偵查也可以指揮調查局偵查的,不會讓受害者含冤九泉的。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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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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