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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追訴—檢察官的任務
2011/03/13 09:34:51瀏覽366|回應0|推薦0

犯罪的追訴—檢察官的任務


壹,國家為何有義務要追訴犯罪?

因為,國家跟人民間有個契約

“拋開憲法的明文不談,最能說明國家對人民基本權之保護義務的存在者,當推古典的國家契約理論。根據這個契約理論,處於前國家階段之自然狀態的人們,其保護自己靠的恒是自己的實力,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自力救濟。當其願意放下武器,共同組成國家,以結束自然戰爭狀態,自須遵守和平義務,放棄自力救濟,轉向獨佔武力的國家尋求安全的保障,也就是以所謂的公力救濟取代原始的自力救濟。故明顯的,放棄自力救濟既以公力救濟的提供為代價,則不課予國家保護人民的義務,又何能合理化自力救濟的禁令與國家獨佔武力的事實?”〈許宗力1999:165~168〉

許宗力1999:憲法與法治國行政,許宗力,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3月

追訴犯罪可以嚇阻其他潛在的犯罪人,可以以另一種方式間接的保護良民,並可以填補受損的法和平性!!!!!!

國家為何有義務要追訴犯罪?

因為,這是國家給人民的補償

“偵查法定主義,乃國家須依職權追訴犯罪之原則,可謂國家獨佔刑事司法的配對措施,以免國家一方面禁止私人自力復仇,另一方面卻卸責不追訴犯罪。」〈林檢220〉

林檢→林鈺雄著,檢察官論,學林文化出版社,臺北市,1999年4月,」。 ”


貳,追訴犯罪,有沒有可能冤枉人?

當然有可能,有可能冤枉人,有時候,是因為員警覺得,是這個犯罪嫌疑人,故,才去假造證據,或,覺得這個犯罪嫌疑人幹的,故,才去刑訊逼供,因為,員警機關往往不夠客觀,只有受過嚴法律訓練,超乎常人理性的檢察官,才能維持我們所期望的客觀性!!!!!

故,在偵查階段,便要有客觀性義務,便要有三面關係,在左下方的是員警機關被害人一方,在右下方的是被告及辯護人一方,檢察官位於三角形的頂端,客觀的監督兩方完備而正確的收集證據!!!!!

公安機關是行政機關,是很難做到客觀的,發現自己做錯後,常會將錯就錯,發現自己冤枉人了,不如就冤枉到底了!!!!要他們還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清白,無疑是緣木求魚!!!!!!我曾提到做人只要做一次的例子!!!!!!


參,檢察官能大公無私嗎?別忘了,世上有有權人存在,他們會來施壓的

越有權的人,官越大的人,不代表他越公正,越大公無私

承辦檢察官應從有經驗的律師中選取,再由他自主獨立的做出決定,因為,即使他的官沒有很大,但至少他有直接審理,至少他有豐富的辦案經驗,由這樣的人,以最直接的方法去接觸證據,如訊問證人,如親眼看過屍體、兇器等等,應由承辦檢察官做出決定,並由他負責,不應由沒有直接審理的審委會做出決定!!!!!

應給予檢察官高薪及終身職保障,這樣他才能免除政治力的干預,且應給予檢察官獨任制的權力,起訴由檢察官做出決定,而非由檢察院名義!!!!!!

在偵查起訴階段,便應有司法獨立原則的適用〈當然較正確的說法應是法定主義〉,要讓檢察官成為司法官署〈但並非法官〉!!!!!

監督、督促並幫助公安機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去完備的收集證據,有必要時並得親自下場,發動機動偵查權或保全證據〈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也有聲請權,檢察官若不准保全證據,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還可以聲請司法審查,由法官來做裁決呢!!!!!〉在偵查終結時,依據質證〈當然只是借用正式審判的用語〉、依據調查證據的結果,得出心證,不受干預的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讓檢察官有職位保障,他便不用怕不聽話便要走路!!!!

讓檢察官有高薪保障,他便不會因為缺錢而收賄!!!!

用怠忽職守罪、循私枉法罪來監督檢察官,亂來是要犯法,是要坐牢的,是要負責的,現在集體決定,出了事也沒有人負責,等於不用負責,當然敢亂來的,讓檢察官獨任的監督偵查、立案監督、發動機動偵查權、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而,怠忽職守或循私枉法,或明知有罪之人卻故不使其受追訴,或明知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是要坐牢的,這樣,獨任的檢察官在辦案時,便不敢亂來了!!!!!!


肆,檢察長與審委會

為何檢察長與審委會,不能越俎代庖,代替承辦檢察官〈主訴檢察官〉做出結論,做出決定,做出處置

不是因為檢察長或審委會成員人格或能力比承辦檢察官差!!!!!

而是因為他們沒有直接審理,他們沒有身曆其境,他們沒有直接聽,直接看一些東西。〈據我所知,檢委會大多是看書面卷宗,有些甚至連卷宗也沒有看,只稍微聽了聽大家的討論〉

你一件案件,有罪的,你檢察院〈在臺灣則是承辦檢察官〉把它不起訴了,那麼,法院無案可判,犯罪者豈非逍遙法外!!!!!!

故,案件,在理論上,是不容出錯的,當然,百分百正確是在任何先進國家都達不到的,但,至少要儘量提升它的正確率,那麼,若承辦檢察官依據辦案的結果,得到有足夠犯罪嫌疑的心證,但,上級卻命令不准起訴,那麼,你想,承辦檢察官應聽誰的?應聽上級的命令〈指令權、上命下從、檢察一體〉,或聽法律的〈法定主義〉!!!!!

在臺灣及德國,在這種情形下,應聽法律,即法定主義優先于指令權!!!!!!!

當然,檢察長也有權力,把案件收取或移轉,但是會引起輿論的注意,所以,除非有很充份的理由,不然,檢察長也沒有膽子這樣做!!!!!!!!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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