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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交辦、雙偵查主體、競爭-由武漢黃岥區慘案談起
2011/03/13 09:57:00瀏覽153|回應0|推薦0
上級交辦、雙偵查主體、競爭-由武漢黃岥區慘案談起


壹,臺灣的員警與檢察官任務不完全相同

臺灣的員警是一個治安單位。有關社會秩序之維護、犯罪的預防以及犯罪後迅速使社會回復秩序的制止犯罪行為、追緝、逮捕犯嫌,移送並提供犯罪證據予檢察官的工作。而臺灣的檢察官是個司法單位,他的主要責任是搜集犯罪證據,將無罪嫌者不起訴,有罪嫌者起訴,蒞庭論告,使之被判有罪,並予以執行等刑事訴訟法所規範之職權。兩者各負不同的本質職務,但是在偵查犯罪的階段互有重迭。〈陳鋕銘2009〉


貳,為何要讓檢察官對每件刑案都有偵查權—陳檢察官的看法

有興趣的人,可以在谷哥上鍵入“陳鋕銘 檢察官的補充性偵查地位”便可以找到這編文章了


參,大陸的檢警偵查權,沒有衝突啊!!!!

沒有重迭啊!!!!雖然我不是很懂,但我也大約知道,沒有衝突,我的意思是,大陸應該引進日本的雙偵查主體制度,讓檢察官對每件刑案都有偵查權,畢竟,公安很容易受干預,例如,在拆遷時,有個老婦掉入坑中被活埋,那麼,這種案件牽涉到公權力行使啊,公安與執行拆遷的機關(當然,大陸的拆遷,也許是由私人主導的,但有時候,其他行政機關在執法時,也由公安協助的)可能是同個老闆(區政府或縣市政府),那麼,上級會不會下條子來干預或指示呢!!!!!

即使不下條子干預或指示,那麼,警官面對其他的“大官”,你是否真的能不受干預呢?

所以,由不受干預的檢察院來偵查是最好的了。


肆,為了發現真實啊!!!!

公安很易受干預啊,因為對行政權的依附,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等等。


伍,臺灣人民與檢察院法院

做為一個人民,當我被臺灣員警逮捕時,我二十四小時內有權力見到檢察官及法官,若想限制我的自由,須由檢察官向法官提出聲押,法官准了才能把我收押,否則就要放人。

做為一個人民,我有權力要求檢察官注意對被告〈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之事項。

做為一個人民,當我成為被害人(我指刑事的),我有權力直接向檢察官提出控告,要求檢察官(親自或指揮司法員警)去偵查。

當一個人非正常死亡〈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二條〉時,他的家屬有權力要求縣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帶著法醫來做屍檢,若發現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接續發動偵查。

當我成為被告或被害人,我有權力要求檢察官去收集保全證據,若檢察官不肯保全對我有利的證據,我有權力告上法院,若法院認為我有理的話,便會命令檢察官去保全證據。

當我成為被害人,若檢察官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不起訴,我有權力再議,若檢察體系也認為不應起訴,那麼,我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起訴,若法院認為我有理,可以命令檢察官起訴。

當我成為被告,(未來)檢警要搜查我,須事先取得法官的搜查證,若情形急迫,檢警可以徑行搜查,但我在事後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把違法的搜查撤銷,或確認已終結的搜查違法,我可以依據這個判決或裁定為根據,去請求監察機關處罰檢警,或申請國賠。

當我成為被告,結果,檢察官把我濫行起訴,那麼,會先進入中間程式,在中間程式中,法院會訊問我,並要我申請調查對我有利證據,若法院覺得檢察官檢察院濫行起訴(即證據未達起訴門檻),會把起訴駁回。

陳鋕銘2009:檢察官的補充性偵查地位, 2009-09-14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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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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