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3/13 13:27:23瀏覽980|回應0|推薦0 | |
如何獲取個人資料?
一、首先,告他囉!!!! 〈一〉因為,戶政機關規定: 內政部-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1.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他人戶籍謄本。 2.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訟繫屬中之他造當事人,為當事人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當事人之戶籍謄本。 3.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二〉實務上怎麼做呢? 先起訴或聲請調解或發支付命令,若,他搬家了,法院通知書送達不到被告,那麼,法院會下一個裁定,叫你去申請被告的戶籍謄本,你再拿裁定去戶政機關申請,再寫陳報狀,把戶籍謄本附在陳報狀後面,那麼,同時,你也取得了被告的戶籍謄本了。 〈三〉大陸怎麼做呢? 做法與台灣類似,他有一個司法解釋: 1.法釋[2004]17號 主 頁2003主頁2003解釋檢察解釋2003檢察解釋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發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文號】法釋[2004]17號 【發佈日期】2004-11-25 【實際公佈】2004-12-02 【生效日期】2004-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已於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來,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據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請示我院。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准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資訊,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2.也就是,當原告找不到被告住址,原告可以申請法院,請法院查詢被告的住址資訊。 〈四〉香港怎麼做呢? 香港有些當事人進行主義,沒有法官職權調查事項〈我指補正被告的住址這方面〉,你原告要自己找出被告住址,並自己想辦法送達,並且要自己證明有送達,法院沒有幫你送達的,我指民事訴訟。 二、與警政或戶政機關的人勾結 這當然是犯法違法的,抓到,公務員要重判的。 三、假結婚 那麼,經紀人那裏,有大陸新娘的證件,因為要跟人頭老公去戶政登記,故,人頭老公也可以查資料資訊,以後,可能會到大陸去敲詐勒索大陸新娘的,她不給,便把她曾賣淫的事對她親朋好友公告週知,讓她身敗名裂無法做人。 |
|
( 創作|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