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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的外流-論臺灣法律的規制
2011/03/13 09:30:12瀏覽164|回應0|推薦0

個人資料的外流-論臺灣法律的規制


壹,有關閱卷

依臺灣現行的規定,有時,公檢法訊問證人或被告或被害人,會全程錄音錄影,而,錄下來的視頻會燒成光碟,放在卷宗內,辯護律師有權力複製光碟,但,如此,如林鈺雄博士所說,會化刹那為永恆,會不把人當人看。

其實,個人看法,為了訴訟目的還是可以利用,被告被害人可以經由複製光碟及仔細觀看對照的方式,來看看公檢法筆錄有沒有亂寫,有沒有據實登載,有沒有為相反的登載等等,但應該禁止散佈的,畢竟涉及陳述者的人性尊嚴。


貳,有關妨害秘密罪

但只限於偷拍偷錄,沒有個人資料保護法那麼周全,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包括個人活動。


參,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言,連圖片及視頻也是個人資料的一種,我們主要要討論性愛圖片如裸照,又如性愛視頻等等,這些不只牽涉到肖像權,還牽涉到人性尊嚴,也許,有人說,有散佈淫穢物品罪規制啊!!!!

但,如同美國的歷程一樣,雖有猥褻法,但,現在己不執行了,拍A片色情電影現在也合法了。以後,大家應也會覺得成年人拍攝散佈淫穢罪給成年人看,是沒有什麼的,那麼,便須要其他法律的規制了。


肆,可以禁止人們持有嗎?

當然可以囉,臺灣,若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愛圖片或視頻,要沒收及處罰金的。

也許有人說,性愛圖片或視頻存在硬碟裏,隨時可以拿出來看,可以拿出來散佈的。那是當然的,你若只是自己持有及保存,不告訴人家也不散佈,人家當然抓不了你也處罰不了你,但若你告訴人家你有或把它散佈,人家便要沒收刪除及處罰金囉!!!


伍,即使他曾同意拍攝散佈,但他仍有權力要求銷毀及收回

一個人會去拍攝色情性愛圖片或視頻甚至A片色情電影,也許是被逼債,人家要她拍色情電影還錢,也許她沒有這麼可憐,她可能是為了錢或為了出名或因為人情壓力才去拍攝的,可能自行同意他人拍攝、收藏、散佈她的圖片或視頻甚至色情電影。

但,可能有朝一日,她覺得這些視頻流落在外,化剎那為永恆,人家隨時可以拿出觀賞、播放是一件很羞赧、很丟臉,很不堪的事,即她後悔曾答應人家拍攝、公佈、散佈、持有了。

此時,她應有權利要求法律〈法院〉頒發命令,禁止他人持有、散在及播放,且命令持有者應自行或交由行政機關或法院銷毀,不聽話的人要受罰,也許是罰金,也許是行政拘留或罰款。

不能因為她曾收受報酬,或訂有違約金條款〈承諾不向法院申請禁令〉或承諾不反悔,或當初是為了出名或自行上傳到網路上。

她有反悔的權利,因為當她覺得圖、視頻流落在外很丟臉,很沒尊嚴時,她有權利要求回收、銷毀,這是肖像權的問題,是人格權的問題,更何況更是人性尊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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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的外流

違約金的約定→無效

報酬的收受→應返還之。

對人權,對世權,相對權,絕對權,應賦與其絕對效力,即對世判決
個人資料的外流-論臺灣法律的規制


壹,有關閱卷

依臺灣現行的規定,有時,公檢法訊問證人或被告或被害人,會全程錄音錄影,而,錄下來的視頻會燒成光碟,放在卷宗內,辯護律師有權力複製光碟,但,如此,如林鈺雄博士所說,會化刹那為永恆,會不把人當人看。

其實,個人看法,為了訴訟目的還是可以利用,被告被害人可以經由複製光碟及仔細觀看對照的方式,來看看公檢法筆錄有沒有亂寫,有沒有據實登載,有沒有為相反的登載等等,但應該禁止散佈的,畢竟涉及陳述者的人性尊嚴。


貳,有關妨害秘密罪

但只限於偷拍偷錄,沒有個人資料保護法那麼周全,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包括個人活動。


參,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言,連圖片及視頻也是個人資料的一種,我們主要要討論性愛圖片如裸照,又如性愛視頻等等,這些不只牽涉到肖像權,還牽涉到人性尊嚴,也許,有人說,有散佈淫穢物品罪規制啊!!!!

但,如同美國的歷程一樣,雖有猥褻法,但,現在己不執行了,拍A片色情電影現在也合法了。以後,大家應也會覺得成年人拍攝散佈淫穢罪給成年人看,是沒有什麼的,那麼,便須要其他法律的規制了。


肆,可以禁止人們持有嗎?

當然可以囉,臺灣,若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愛圖片或視頻,要沒收及處罰金的。

也許有人說,性愛圖片或視頻存在硬碟裏,隨時可以拿出來看,可以拿出來散佈的。那是當然的,你若只是自己持有及保存,不告訴人家也不散佈,人家當然抓不了你也處罰不了你,但若你告訴人家你有或把它散佈,人家便要沒收刪除及處罰金囉!!!


伍,即使他曾同意拍攝散佈,但他仍有權力要求銷毀及收回

一個人會去拍攝色情性愛圖片或視頻甚至A片色情電影,也許是被逼債,人家要她拍色情電影還錢,也許她沒有這麼可憐,她可能是為了錢或為了出名或因為人情壓力才去拍攝的,可能自行同意他人拍攝、收藏、散佈她的圖片或視頻甚至色情電影。

但,可能有朝一日,她覺得這些視頻流落在外,化剎那為永恆,人家隨時可以拿出觀賞、播放是一件很羞赧、很丟臉,很不堪的事,即她後悔曾答應人家拍攝、公佈、散佈、持有了。

此時,她應有權利要求法律〈法院〉頒發命令,禁止他人持有、散在及播放,且命令持有者應自行或交由行政機關或法院銷毀,不聽話的人要受罰,也許是罰金,也許是行政拘留或罰款。

不能因為她曾收受報酬,或訂有違約金條款〈承諾不向法院申請禁令〉或承諾不反悔,或當初是為了出名或自行上傳到網路上。

她有反悔的權利,因為當她覺得圖、視頻流落在外很丟臉,很沒尊嚴時,她有權利要求回收、銷毀,這是肖像權的問題,是人格權的問題,更何況更是人性尊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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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的外流

違約金的約定→無效

報酬的收受→應返還之。

對人權,對世權,相對權,絕對權,應賦與其絕對效力,即對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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