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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3 02:00:16瀏覽473|回應0|推薦8 | ||
言論自由聯盟 函
受文者:蔣部長偉寧 發文日期:102年06月20日 發文字號:蕭字第1020620號 速 別:普通 附件:一件 主旨: 本聯盟因成員陳情,特祈請 鈞長依大學法、教師法及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函釋「博碩士論文指導費」工作內涵,以確保公立大學老師勞動人權,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聯盟成員反映,十餘年來,多數公立大學博碩士論文指 導費停留4000元-6000元上下,與同期物價高漲之比例, 嚴重失衡,已有壓榨老師勞動力之事實。 二、 大部王明源專門委員曾於各校演講時建議「學生與指 導教授事先就論文著作權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包括 論文公開發表、發表時著作人姓名標示、論文事後可作何 種修改及未來如何授權他人利用,達成協議,或由學校訂 定相關規範 」。 唯本聯盟網路搜尋台、清、交、成等四所一流大學,針對 指導老師領取博碩士論文指導費用,應負的法定義務或工 作項目,所訂定之相關規範均未有所獲,特祈請 鈞長函釋以下疑點:
(1) 指導老師領取博碩士論文指導費用後,其法定義務是 否僅止於口頭指導、僅止於論文錯別字修改,抑或其法 定義務必須包括實質修改論文內容(含撰寫論文中英文內容)。 (2)學生無法提出論文題目時,指導老師是否有提供論文 題目之義務? 三、另據著作權法,指導老師如讓渡著作權,能否就實質修改 之論文內容或所提供之論文題目,向學生收取額外之費 用,亦即非屬「論文指導費」金錢,亦祈請 鈞長併同函 釋。 四 公立大學大學教師依法已於民國100年具備勞工身分,同 時台大已成立由學生組成之工會,師生倫理顯然丕變,本 聯盟以為實無繼續要求老師虧本指導或放棄著作權利益 之必要。 祈請 鈞長能體察時情,確保公立大學老師之 權益。(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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