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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之修正(草稿喔),會議焦點--有線電視性器官解禁
2014/11/19 22:12:42瀏覽285|回應0|推薦5

附表二: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之修正

 

\級別

例示

項目 \

限制級

輔導級

保護級

普遍級

得播出之特殊內容

第四條至第七條各級內容

第四條 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少年及兒童觀賞者,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

1.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程細節。

2.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但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3.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第五條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者,列為「輔」級。

1.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2.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六條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爭議性之主題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予以輔導觀賞,以免對兒童心理或行為產生不良影響者,列為「護」級。

第七條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得列為「普」級。

第八條裸露鏡頭處理原則

1.可保留未暴露生殖器及陰毛之裸露鏡頭。

2.可保留為劇情需要,且無性行為、猥褻意味或渲染方式,而裸露生殖器及陰毛者。

可視節目內容需要,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

1.背面全裸。

2.透過毛玻璃或其他有相同遮掩效果之全裸。

劇情必要時,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

1.六歲以下兒童全裸。

2.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

3.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

暴力血腥恐怖

1.過度描述殺人或虐待動物等嚴重違反人道精神者。

2.過度描述暴力、血腥、恐怖情節,其表現方式為一般成年人無法接受的情形。

1.強調血腥、暴力、恐怖之情節,如:利器刺(割)入肌膚畫面或身體腐(溶、蛀)蝕等近距鏡頭。

2.暴力、血腥、恐怖程度足以影響少年身心健康或引發模仿者,如:殺人或自殺過程的細節描述、肢體受傷殘之細節過程等。

3.將自殺描繪為遇到壓力、挫折或其他問題時之適當反應。

1.鬥毆、打殺等情節太長或太頻繁。

2.重複加諸身體或心理上的暴力。

3.令人驚恐不安的天災、意外、戰爭或社會暴力事件之細節。

4.有引發模仿之虞的危險行為或有傷害他人之虞的惡作劇行為。

5.描繪自殺過程情節。

1.任何對兒童發生不良影響之暴力、血腥、恐怖等情節。

2.易引發兒童模仿有傷害自己或別人之虞的情節。

性行為、色慾或具性意涵

1.明顯渲染性行為,屬於猥褻的鏡頭或情節,如:誇張的性行為、性行為過程之具體描述、生殖器之撫摸或口交等

2.脫離常軌的性行為鏡頭,如:與未成年人性交、人獸性交、雞姦、輪姦、屍姦、獸姦、使用淫具等。

3.描寫施加或接受折磨、羞辱而獲得性歡樂之情節。

4.描述強暴過程細節,表現方式使人以為對他人進行性侵害是被認可之行為。

1.強暴過程的細節描述。

2.強烈性暗示的對白、聲音或動作。

3.從劇中人物之動作可以看出涉及暴力、凌辱、猥褻或變態等性行為者。

4.但劇情必要時,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不受此限:

(1)背面全裸。

(2)透過毛玻璃或其他有相同遮掩效果之全裸。

1.令人尷尬、反感之性話題、性暗示或肢體接觸。

2.有誤導兒童偏差性觀念或對兩性關係不當認知之虞者。

3.為增加娛樂效果或以戲謔方式呈現之涉及性的話題或內容。

4.但劇情必要時,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不受此限:

(1)六歲以下兒童全裸。

(2)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

(3)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1.任何涉及性行為、色慾或具性意涵等之內容。

2.但劇情必要時,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不受此限:

(1)六歲以下兒童全裸。

(2)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

(3)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不當之言語、動作

1.過度低俗、粗鄙、令人反感之言語、動作一般成年人無法接受者。

低俗、粗鄙、令人反感之言語、動作,對少年身心發展有不良影響者。

1.強調或一再出現低俗、粗鄙、令人反感之言語或動作,易引發兒童模仿或造成不良示範作用者。

2.容易被兒童模仿的危險動作(其他雖不容易被兒童模仿,但仍然有可能被少年觀眾模仿的危險動作,則需以影像及聲音發出警告)。

1.粗鄙、無禮或有不良意含之言語、手勢。

2.易對兒童身心產生不良作用之言語、動作。

靈異等超自然現象

有靈異或玄奇詭異之情節一般成年人無法接受者。

1.驅邪、通靈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其情節令人驚恐不安者。

2.將涉及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之超自然事物,描述為解決問題的方式,易令人驚恐不安者。

1.靈異情節或一再重複緊張、懸疑氣氛內容或畫面,易引起兒童驚恐和情緒不安者。

2.刻意尋訪或試驗靈異現象等之內容。

3.涉及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之超自然方式,易致觀眾迷信者。

有導致兒童驚慌或焦慮不安之虞者。

註:本表未述及之項目或情節,應比照性質類似者處理。

 

修正說明:

1. 本例示說明原包含「得播出之特殊內容」欄位,並分為「第四條至第七條各級內容」及「第八條裸露鏡頭處理原則」;惟「第四條至第七條各級內容」之欄位僅是全文照登各級別原條文規定,略顯累贅及多餘;而第八條規定亦於本修正案刪除。為求本例示說明之一致性,爰刪除「得播出之特殊內容」,僅保留「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原第八條裸露鏡頭處理原則,以但書納入「性行為、色慾或具性意涵」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

2. 有關限制級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的「性行為、色慾或具性意涵」部分,參考大法官釋字第407號及第617號解釋、成人頻道業者之意見,且考量限制級節目既已鎖碼播送、衡酌社會風氣漸開,以及為顧及成人頻道視聽眾及消費者之收視權益,爰刪除不合時宜、定義模糊或未達大法官對於猥褻的解釋下所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故將第「性行為、色慾或具性意涵」第1點修正為「屬於猥褻的鏡頭或情節」。

3. 續依前點修法原則檢視「性行為、色慾或具性意涵」第2點「脫離常軌的性行為鏡頭」,與未成年人性交,屬觸犯刑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行為;人獸性交,屬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所示「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之硬蕊範疇,為絕對禁止,爰將此二項性交行為增訂於本點。而「雞姦」乙詞,應屬男性同性間之性交行為,現行規定列入限制級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惟該性交行為如屬非強制性,恐有歧視特定族群之虞(因為本辦法並未禁止播出女性同性間之性交行為),亦有礙於日後以同志為主要收視族群之成人鎖碼頻道申設;至屬於強制性的男性同性性交行為,則可概括於同附表二中限制級不得播出之「性行為、色慾或具性意涵」特殊內容第4點「描述強暴過程細節,表現方式使人以為對他人進行性侵害是被認可之行為」,爰刪除之。而「使用淫具」,尚未達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之硬蕊意涵,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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