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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5 00:56:58瀏覽1502|回應0|推薦4 | |
今天爆發的這則新聞,顯示了國際間金融機構一直非常重視的洗錢防治作業。我過去在荷蘭銀行服務的時候,銀行最重視的教育就是洗錢防治以及對客戶的審查。 依照自由時報的報導,瑞士聯邦檢察署函請本國提供的相關資料中,非常注重相關人員的收入狀況,這是要確認這些人有沒有能力開戶存入這麼大筆的金錢! 記得以前在荷蘭銀行時,銀行的教育有提到,洗錢最早是由芝加哥所創造出來的名詞。早期,芝加哥的黑道:如賭博、軍火、走私酒、販毒等,他們的交易都是以現金的方式運作。由於去銀行開戶時,銀行會要求暸解開戶的目的、開戶人的收入與資產等資料,以確保存款有安全的來源!所以,這些非法取得的資金,無法存入金融機構。這些黑道份子就研究出一個方法:他們開洗衣店,將這些現金以洗衣店的名義分批存入金融機構,於是,非法交易的黑錢,就這麼的進入金融機構,在金融體系中流動,成為乾淨的錢。這也是"洗錢"一詞的由來。 所以,對瑞士區的銀行而言,客戶的身份以及他的資金移動狀況,都必須列入監控。客戶們若有不符身份的資金異動,銀行就必須暸解背後的原因為何!這次的事件大抵是因為,銀行發現了黃小姐的帳戶異常異動,回報給瑞士的金融監理單位,才爆發出來。 一般而言,要在瑞士區的私人銀行開戶,必須要有100萬美金的資產,以黃、陳二人的資產實力,應該是沒有開戶的資格,這是第一個疑問。如果,這兩人有這等資產,那麼,由長輩贈與的可能性很大,國稅局應主動追查是否有逃漏贈與稅的嫌疑。而且,國稅局為防止富人逃稅,每日結匯超過30萬美元的自然人,很容易被國稅局盯上!這次的事件,國稅局如果不知道,那真是非常奇怪。 第二點是台灣的外匯管制相關規定。這筆錢來自於選舉結餘款,應該是新台幣。這筆錢要匯出國,必須先換成美元!依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二條規定: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外匯收支或交易,必須申報,所以,中央銀行也應該知道這件事! 再來,自然人每筆結匯金額達50萬美元時,更必須檢附不少證明文件,中央銀行都睜大眼看著,沒那麼容易就讓這些錢匯出國門。除非這筆錢是以國家某特殊名義出國,否則一般人要匯錢出國沒那麼容易。一個個人的選舉節餘,或者一個政黨的競選經費,不可能以國家的名義出國,相關單位若未盡把關之責,這其中的機關何在。 由以上兩點來看,這筆錢要以個人名義出國,真的是不太可能。我實在不太能想像! 第三點是這種資金的移轉模式,實在是太像資金逃竄的樣子了!要如此把資金在各個銀行間轉來轉去,還在免稅天堂開設紙上公司,利用不同的人名開設戶頭,這其中要不少成本。一般而言,都是有錢人為了要規避相關的稅賦,才需要安排這些程序,說實在的,沒事去做這些事,真不知道要幹嘛!而且,依陳先生的說法,這些錢不是他們的錢,是為了黨準備的錢,竟然要做這麼多白工,這的確是不太符合常理。 最後是,陳先生一月份就發現這筆錢,他也當下就決定要把這筆錢移做台灣國際外交工作及其他公共用途,卻沒有任何實質的行動,而是在事件發生後,才說要這樣做,似乎拖得有點久。 這種錢的流向,最可能的流程是:這本來就是一筆在國外的錢,已經在國外的金融機構之中流動(我們通常說:已經洗乾淨的錢),不需再進出中華民國國境,為了能讓資金移動到我們希望的目的地,所以要安排多道的流程,到無法追查為止。只是,無論在政治或金融的領域裡,陳家人的動作,永遠是那麼粗糙,如今被瑞士給發現,那也只能怪他們自己了。 以下照登自由時報全文: 瑞士檢察署 函請我國協助調查陳水扁 【20:09】 〔本報訊〕媒體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媳婦黃睿靚,遭國民黨立委洪秀柱爆料,疑似在2007年先後從新加坡瑞士信貸銀行及蘇格蘭皇家銀行的帳戶,匯入3000萬美元左右於黃睿靚在美林瑞士銀行帳戶,有海外洗錢嫌疑,瑞士聯邦檢察署特別函請台灣外交部,希望進行「國際司法合作」,相關文件內容如下:
(一)提供前總統陳水扁及吳淑珍、黃睿靚、陳致中相關刑事追蹤紀錄。 (二)提供前總統陳水扁對瑞士刑事訴訟有用的文件副本,包括起訴狀、金融帳戶相關資訊及警局筆錄。 (三)請求外交部提供前總統陳水扁約略年薪數目,用以比對帳戶金額與收入是否合理。 (四)提供黃睿靚、陳致中兩人職業相關資訊。 (五)提供一切與刑事訴訟有用的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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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