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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rpt:胡適的《貞操問題》
2023/08/22 05:36:28瀏覽170|回應0|推薦6
Excerpt胡適的《貞操問題》

本書收錄的同名文章〈貞操問題〉涉及女權的討論,以現在這個時間點來看,胡適的觀念相當前衛,甚至他還另外寫了一篇文章〈論女子為強暴所污〉,亦頗有一番見地。

以下摘要分享〈貞操問題〉這篇長文。


書名:貞操問題
作者:胡適
出版社:遠流
出版日期:1986/03/25

Excerpt
〈貞操問題〉


  周作人先生所譯的日本與謝野晶子的《貞操論》(《新青年》四卷五號),我讀了很有感觸。這個問題,在世界上受了幾千年無意識的迷信,到近幾十年中,方才有些西洋學者正式討論這問題的真意義。文學家如易卜生的《群鬼》和Thomas Hardy的《苔史》(Tess),都帶着討論這個問題。如今家庭專制最利害的日本居然也有這樣大膽的議論!這是東方文明史上一件極可賀的事。
  當周先生翻譯這篇文字的時候,北京一家很有價值的報紙登出一篇恰相反的文章。這篇文章是海寧朱爾邁的《會葬唐烈婦記》(七月二十三四日北京《中華新報》)。上半篇寫唐烈婦之死如下:

  唐烈婦之死,所閱灰水,錢鹵,投河,雉經者五,前後絕食者三;又益之以砒霜,則其親試乎殺人之方者凡九。自除夕上溯其夫亡之夕,凡九十有八日。夫以九死之慘毒,又歷九十八日之長,非所稱百挫千折有進而無退者乎?……

  下文又借出一件「俞氏女守節」的事來替唐烈婦作陪襯:

  女年十九,受海鹽張氏聘,未乾歸,夫夭,女即絕食七日;家人勸之力,始進糜曰,「吾即生,必至張氏,寧服喪三年,然後歸報地下。」

  最妙的是朱爾邁的論斷:

  嗟乎,俞氏女蓋闖烈婦之風而興起者乎?……俞氏女果能死於絕食七日之內,豈不甚幸?乃為家人阻之,俞氏女亦以三年為己任,余正恐三年之間,凡一千八十日有奇,非如烈婦之九十八日也。且絕食之後,其家人防之者百端,……雖有死之志,而無死之間,可奈何?烈婦倘能陰相之以成其節,風化所關,猗歟盛矣!

  這種議論檢直是全無心肝的貞操論,俞氏女還不曾出嫁,不過因為信了那種荒謬的貞操迷信,想做那「青史上留名的事」,所以絕食尋死,想做烈女。這位朱先生要維持風化,所以忍心害理的巴望那位烈婦的英靈來幫助俞氏女趕快死了,「豈不甚幸!」這種議論可算得貞操迷信的極端代表。《儒林外史》裡面的王玉輝看他女兒殉夫死了,不但不哀痛,反仰天大笑道:「死得好!死得好!」(五十二回)王玉輝的女兒殉已嫁之夫,尚在情理之中。王玉輝自己「生這女兒為倫紀生色」,他看他女兒死了反覺高興,已不在情理之中了。至於這位朱先生巴望別人家的女兒替他未婚夫做烈女,說出那種「猗歟盛矣」的全無心肝的話,可不是貞操迷信的極端代表嗎?
……



  我這篇文字剛才做完,又在上海報上看見陳烈女殉夫的事。今先記此事大略如下:

  陳烈女名宛珍,紹興縣人,三世居上海。年十七,字王遠甫之子菁士。菁士於本年三月廿三日病死,年十八歲。陳女聞死耗,即沐浴更衣,潛自仰藥。其家人覺察,倉皇施救,已無及。女乃泫然曰:「兒志早決。生雖未獲見夫,歿或相從地下,……言訖,遂死,死時距其未婚夫之死僅三時而已。(此據上海紹興同鄉會所出徵文啟)

  過了兩天,又見上海縣知事呈江蘇省長請予褒揚的呈文,中說:

  呈為陳烈女行實可風,造冊具書證明,請予按例褒揚事。……(事實略)……茲據呈稱……並開具事實,附送褒揚費銀六元前來。……知事複查無異。除先給予「貞烈可風」匾額,以資旌表外,謹援《褒揚條例》……之規定,造具清冊,並附證明書,連同褒揚費,一併備文呈送,仰祈鑒核,俯賜咨行內務部將陳烈女按例褒揚,實為德便。

  我讀了這篇呈文,方才知道我們中華民國居然還有什麼《褒揚條例》。於是我把那些條例尋來一看,只見第一條九種可褒揚的行誼的第二款便是「婦女節烈貞操可以風世者」;第七款是「著述書籍,製造器用,於學術技藝有發明或改良之功者」;第九款是「年逾百歲者」!一個人偶然活到了一百歲,居然也可以與學術技藝上的著作發明享受同等的褒揚!這已是不倫不類可笑得很了。再看那條例《施行細則》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婦女節烈貞操可以風世者」如下:

  第二條:《褒揚條例》第一條第二款所稱之「節」婦,其守節年限自二十歲以前守節至五十歲以後者。但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節已及六年者同。
  第三條:同條款所稱之「烈」婦「烈」女,凡遇強暴不從致死,或羞忿自盡,及夫亡殉節者,屬之。
  第四條:同條款所稱之「貞」女,守貞年限與節婦同。其在夫家守貞身故,及未符年例而身故者,亦屬之。

  以上各條乃是中國貞操問題的中心點。第二條褒揚「自三十歲以前守節至五十歲以後」的節婦,是中國法律明明認三十歲以下的寡婦不該再嫁;再嫁為不道德。第三條褒揚「夫亡殉節」的烈婦烈女,是中國法律明明鼓勵婦人自殺以殉夫;明明鼓勵未嫁女子自殺以殉未嫁之夫。第四條褒揚未嫁女子替未婚亡夫守貞二十年以上,是中國法律明明說未嫁而喪夫的女子不該再嫁人;再嫁便是不道德。
  這是中國法律對於貞操問題的規定。
  依我個人的意思看來,這三種規定都沒有成立的理由。
  第一,寡婦再嫁問題    這全是一個個人問題。婦人若是對他已死的丈夫真有割不斷的情義,他自己不忍再嫁;或是已有了孩子,不肯再嫁;或是年紀已大,不能再嫁;或是家道殷實,不愁衣食,不必再嫁:——婦人處於這種境地,自然守節不嫁。還有一些婦人,對他丈夫,或有怨心,或無恩意,年紀又輕,不肯拋棄人生正當的家庭快樂;或是沒有兒女,家又貧苦,不能度日:——婦人處於這種境遇沒有守節的理由,為個人計,為社會計,為人道計,都該勸他改嫁。貞操乃是夫婦相待的一種態度。夫婦之間愛情深了,恩誼厚了,無論誰生誰死,無論生時死後,都不忍把這愛情移於別人,這便是貞操。夫妻之間若沒有愛情恩意,即沒有貞操可說。若不問夫婦之間有無可以永久不變的愛情,若不問做丈夫的配不配受他妻子的貞操,只曉得主張做妻子的總該替他丈夫守節;這是一偏的貞操論,這是不合人情公理的倫理。再者,貞操的道德,「照各人境遇體質的不同,有時能守,有時不能守;在甲能守,在乙不能守」(用與謝野晶子的話)。若不問個人的境遇體質,只曉得說「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只曉得說「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用程子語);這是忍心害理,男子專制的貞操論。以上所說,大旨只要指出寡婦應否再嫁全是個人問題,有個人恩情上,體質上,家計上種種不同的理由,不可偏於一方面主張不近情理的守節。因為如此,故我極端反對國家用法律的規定來褒揚守節不嫁的寡婦。褒揚守節的寡婦,即是說寡婦再嫁為不道德,即是主張一偏的貞操論。法律既不能斷定寡婦再嫁為不道德,即不該褒揚不嫁的寡婦。
  第二,烈婦殉夫問題    寡婦守節最正當的理由是夫婦間的愛情。婦人殉夫最正當的理由也是夫婦間的愛情。愛情深了,生離尚且不能堪,何況死別?再加以宗教的迷信,以為死後可以夫婦團圓。因此有許多婦人,夫死之後,情願殺身從夫於地下。這個不屬於貞操問題。但我以為無論如何,這也是個人恩愛問題,應由個人自由意志去決定。無論如何,法律總不該正式褒揚婦人自殺殉夫的舉動。一來呢,殉夫既由於個人的恩愛,何須用法律來褒揚鼓勵?二來呢,殉夫若由於死後團圓的迷信,更不該有法律的褒揚了。三來呢,若用法律來褒揚殉夫的烈婦,有一些好名的婦人,便要藉此博一個「青史留名」;是法律的褒揚反發生一種沽名釣譽,作偽不誠的行為了!
  第三,貞女烈女問題    未嫁而夫死的女子,守貞不嫁的,是「貞女」;殺身殉夫的,是「烈女」。我上文說過,夫婦之間若沒有恩愛,即沒有貞操可說。依此看來,那未嫁的女子,對於他丈夫有何恩愛?既無恩愛,更有何貞操可守?
……


  總而言之,我對於中國人的貞操問題,有三層意見。
  第一,這個問題,從前的人都看作「天經地義」,一味盲從,全不研究「貞操」兩字究竟有何意義。我們生在今日,無論提倡何種道德,總該想想那種道德的真意義是什麼。《墨子》說得好:

  子墨子問於儒者曰,「何故為樂?」曰,「樂以為樂也」。子墨子曰,「子未我應也。今我問曰,『何故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為男女之別也』,則子告我為室之故矣。今我問曰,『何故為樂?』曰,『樂以為樂也』。是猶曰,『何故為室?』曰,『室以為室也』」。(《公孟》篇)

  今試問人「貞操是什麼?」或「為什麼你褒揚貞操?」他一定回答道,「貞操就是貞操。我因為這是貞操,故褒揚他」。這種「室以為室也」的論理,便是今日道德思想宣告破產的證據。故我做這篇文字的第一個主意只是要大家知道「貞操」這個問題並不是「天經地義」,是可以徹底研究,可以反覆討論的。
  第二,我以為貞操是男女相待的一種態度,乃是雙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於女子一方面的。由這個前提,便生出幾條引申的意見:(一)男子對於女子,丈夫對於妻子,也應有貞操的態度;(二)男子做不貞操的行為,如嫖妓娶妾之類,社會上應該用對待不貞婦女的態度來對待他;(三)婦女對於無貞操的丈夫,沒有守貞操的責任;(四)社會法律既不認嫖妓納妾為不道德,便不該褒揚女子的「節烈貞操」。
  第三,我絕對的反對褒揚貞操的法律。我的理由是:
  一、貞操既是個人男女雙方對待的一種態度,誠意的貞操是完全自動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干涉,不須有法律的提倡。
  二、若用法律的褒揚為提倡貞操的方法,勢必至造成許多沽名釣譽,不誠實,無意識的貞操舉動。
  三、在現代社會,許多貞操問題,如寡婦再嫁,處女守貞,等等問題的是非得失,卻都還有討論餘地,法律不當以武斷的態度制定褒貶的規條。
  四、法律既不獎勵男子的貞操,又不懲男子的不貞操,便不該單獨提倡女子的貞操。
  五、以近世人道主義的眼光看來,褒揚烈婦烈女殺身殉夫,都是野蠻殘忍的法律,這種法律,在今日沒有存在的地位。

民國七年七月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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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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