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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4 21:57:18瀏覽904|回應0|推薦14 | |
拆除石膏之後,又帶兒子去第一總院檢查了幾次,醫師對復健情形也是十分滿意。每回從醫院出來,都會在新公園附近一家叫作山東拉麵的小店裡吃碗麵,這在我們母子已是極為奢侈的享受;為了補償兒子所受的痛苦,還抽空帶他去了趟碧潭,租了船遊潭,也算是給自己一個放鬆的機會。 為了那個黃姓婦人的趨趕,我的兒子受了如此傷害,從台北回來曾去找她理論,奈何她仍是一副趾高氣昂的樣子,毫不認錯。不得已,只好去警察局報案,不為別的,只為了怕這個兒子從此殘廢怎麼辦。在警察局作筆錄時,這位黃姓婦人仍不承認是她的掃帚把我的兒子打倒,摔斷手臂,警察局只好把案子移到法院。檢察官收到案子後,也認為縱使沒有直接打到人,但丟擲掃帚趨趕孩童,致跌斷手臂,仍有因果關係,於是在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被告之所為既有因果關係,委難辭過失刑責,核被告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罪,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案子進入法院之後,黃姓婦人才開始害怕,於是到處央求人來說情,前來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醫藥費等。地方人士也出面調處。由於兒子的手臂急需到處求醫診治,家中還有另外兩個孩子要照看,加上經濟條件更不容許我整天跑法院打官司。在人力、物力及各項條件的無奈下,只好勉強同意黃姓婦人以一千二百元的賠償作成和解,撤回了告訴。 這件傷害造成的痛苦和官司的操煩,弄得我心身俱疲,但是看著兒子的手臂一天天的恢復,總算是有了代價,只祈求上蒼讓我的家人平平安安的長大。 過了幾年後,小兒子大約讀小學二、三級,那時候正好有選舉活動進行,小兒子學著競選者站在樹樁上發表演說,一個不小心跌下樹樁,摔斷了手骨,所幸摔斷的部位是在手臂骨的中間,接好、打上石膏,兩個月後拆了石膏,過了一段時日就完全康復了,倒沒有像哥哥一樣受那麼多罪。 (30-1)-調職台中搬遷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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