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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6 10:08:18瀏覽1256|回應3|推薦93 | ||
太扯 花蓮縣政府未備理由及法令依據 濫用公權力強拆民宅
花蓮縣政府辦理「聯合排水榮光抽水站工程」吉安鄉榮光68號房屋協議價 購案,民眾對地上建物及農作物查估拆遷物補償暨救濟作業所發放金額,認 為有違法令,經住戶多次向官方呈請,官方怠惰未予處理, 並濫用公權力強 拆民宅, 住戶無奈,只得向內政部提起訴願,年前訴願決定書出爐,判決花 蓮縣政府敗訴。
據內政部訴願決定書判決理由記載:按雙方對於標的物與價金意思表示一 致為協議價購有效成立之要件。依卷附99年11月11日原處分機關召開用地協 議取得會議說明資料記載:「〈一〉…土地改良物,其協議價購之價格參照 『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金自治條例』查估補償救濟 標準計算。…〈三〉所有權人如同意協議價購,應當場或99年11月18日前出 具協議價購同意書予本府,並於本府另行通知簽訂協議價購契約書之期限 內,與本府另行簽定買賣契約書。」上開會議資料僅說明協議價購計算標的 物價格之參考依據及雙方須訂定協議價購契約書,並未明確記載系爭建築物 協議價購金額。
楊姓屋主於訴願申請書指出,榮光68號房屋面積65.23平方公尺,該建築 物於70年12月13日即有金玉貞結婚遷入之戶籍,且59年4月18日亦有電力 公司供電在案,依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第三條規定應歸屬合法建築物補賞,然花蓮縣政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僅按 查估金額3成發放,補償不到20萬元,與重置價格相差甚遠,且週邊種植的 近800棵高經濟作物扁葉斑鳩菊,單是樹苗種植成本,每棵即高達500元, 但縣府查估人員竟將巴西國寶扁葉斑鳩菊誤認為與杭菊同科,補償金額也只 有23,000元,另人口遷移費80,000元,亦遭無故扣留,顯有「裁量濫用」 之違法。
訴願決定書說,綜觀全卷亦未見雙方簽訂協議價購契約書為履行之依據, 而訴願人雖對協議價購方式並不反對,然自始即對於系爭建築物價金部分 與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不同,該協議價購因雙方對於系爭建築物價金部分意 思表示不一致並未有效成立。原處分機關既未經徵收程序取得系爭建築物 所有權,亦未與訴願人達成協議價購之協定,未備理由及法令依據,辦 理改良物拆除,與法即有未合,原處分應予撤銷。
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係花蓮縣政府所 制定,並經花蓮縣議會通過在案,應為花蓮縣民及縣政府共同遵守,唯花蓮 縣政府自始不遵守自訂法令且恣意妄為,導致敗訴 。又依訴願法第 95 條規 定,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現內政部這 項遲來的正義,目前在花蓮縣官府已經躺了快兩個月,據楊姓屋主表示,迄 今並未接獲縣府通知,難謂全臺灣只有五星級的花蓮縣政府執政團隊才可以 這樣亂搞,且不受拘束,為實踐民不與官鬥之古訓,及配合國家政策,維護 榮光社區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他有意願讓施工單位先行施工。
圖一:颱風季節即將來臨,內政部遲來的正義,在花蓮縣官府又已經躺了快兩個月,民眾期望一向注重法治的五星級縣長傅崑萁,趕快擦亮眼睛,檢視執政團隊的鏍絲是否鬆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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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