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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7 11:21:57瀏覽1431|回應4|推薦119 | |
圖一:龍王颱風來襲前民眾黃世傑的家 記者星池小語/專題報導 最高法院判決書表示,災害防救法已於第四條明定主管機關在縣市政府,並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警報之發佈、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等項目災害應變措施。 據了解,龍王颱風94年10月2日在花蓮登陸,期間適逢三合一選舉候選人登記,而一向只重視選舉的花蓮縣政府執政團隊,當時並未將西寶及洛韶地區列入土石流警戒區域通知民眾撤離,且於事故發生後,縣政府救災應為、能為而不為,就連通往肇事現場之路基上、下方排水設施之涵管,自設有道路以來,未加以維護、疏浚,致涵管不通,水道堵塞,無法排水,導致水中之廢土碎石溢出路面,進而淹沒原告民宅,事後對死難及失蹤者的原因也沒有進行認真的調查取證,是否有涉及個別官員失職瀆職,救災防災不力造成的災難存在?還是縣政府官員把百姓當成了白痴好糊弄,當成傻瓜刁民,明白了死亡真相會激動,一衝動就不利於選舉?另短時間如何匯成那麼巨大的洪流、那麼巨大的衝擊力、毀滅力,對此,花蓮縣政府及行政院相關單位迄今並未公佈調查真相,官官相護,懸疑叢生!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國家賠償法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固採過失責任主義,且得依「過失客觀化」及「違法推定過失」法則,以界定過失責任之有無,然於是項事件具體個案,衡酌訴訟類型特性與待證事實之性質、當事人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倘人民已主張國家機關有違反作為義務之違法致其受有損害,並就該損害為適當之證明時,自應先由國家機關證明其有依法行政之行為,而無不作為之違法,始得謂為無過失。 黃世傑母親朱秀蕙表示,自民國六十年起她在洛韶山區開山闢地,花了數千萬元,興建農場,龍王颱風來襲,她的兒子黃世傑,10月2日清晨因風雨漸強,以手機致電求救,無人理會,她再轉向花蓮縣政府等單位求救,均遭藉故推託,置之不理,迄今黃世傑生不見人死不見屍,遭此橫禍,讓家人受盡折磨,家毀人亡,雖然一、二審求賠敗訴,但他們不相信公理喚不回,司法找不到青天。颱風雖是天災,但此災害理應可避免發生,政府有許多公共設施並不完善,她一定會請地質或工程專家鑑定。 最高法院判決書說,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部分之舉證責任,業於原審指稱:本件係因土石流釀災致伊子黃世傑失蹤而宣告死亡,相較於伊,被上訴人為土石流防救或應變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土石流之資訊及防救能力,具有絕對優於伊之能力,若由黃家證明花蓮縣政府對於事故之發生或預防具有過失,實強人所難,應使伊之舉證責任減輕,甚至舉證責任轉換至花蓮縣政府,應由花蓮縣政府負舉證無過失責任。
圖二:龍王颱風來襲花蓮縣政府未通知民眾撤離後民眾黃世傑的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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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花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