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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7 19:44:29瀏覽373|回應0|推薦2 | |
KMT立委在陽光法案上是不舉了嗎? 就說了嘛,你要指望國民黨能修出什麼像樣的法,有,那就是絕對跟他們自身利益不衝突的時候,不然永遠只能看到閹割版的法案而已,因為他們也不敢得罪百姓,因為他們還想要選票,總要做做樣子。 奇怪,馬英九和國民黨怎麼都不會感到丟臉,還敢大剌剌說對澄清吏治有很大的作用,那種版本的法案真不知道能有多大用處,原來號稱好~~~~~~清廉的馬英九,只敢用這樣的標準而已。真不知道他們到底在怕什麼,既然民進黨都好髒只會貪污,馬英九和國民黨都好乾淨好清廉,幹麻不敢溯及既往,幹麻不從嚴制定條例,直接將民進黨殲滅不是很好,但是,我就是笑你們國民黨沒種。 馬英九這個人你要是仔細觀察,只是個會做表面工夫以及很自我的人,例如說,他只為了他有多重承諾的形象,不管是自己講出的話還是競選政見,他只管能不能兌現,根本不管結果和後果是什麼,君不見在他台北市長任內有多少建設都是這樣子之下的產物。講個題外話,他常將依法兩字掛在嘴邊,我卻覺得是他鑽法律漏洞的武器,或者是閃避事情的利器,法律沒規範到的事可不代表就可以做阿,不信,可以檢視過往他或跟他有關的事,是否有些事就是如此。 更可惡是拿人民納稅錢打廣告竟然還打的很兇,一直在吹噓他們通過了什麼偉大的法案。對於此法案沒深入了解的人,下意識搞不好認為真的進入「反貪時代」,馬英九好清廉喔,真要有種就不要用閹割版,甚至國籍法也不要再擋,讓其從嚴速過。 1.成被告才需說明?其他公職人員不用?這算啥陽光法案? 這個法律的重點是檢察官要以貪污罪起訴才能發動,所以給檢察官很大的主動權,而且不管他怎麼做,他都沒有觸法的危險。 最險惡的是,明明沒足夠證據讓法官判處貪污罪,但可以利用這個法律,使用不足的證據來調查起訴,然後就可以而調查被起訴者的財產、金錢往來。甚至以此威脅,要被起訴者咬要他咬的人。 反之,只要檢察官說證據不足不起訴,一切都OK了。馬英九的特支費就是最好的例子,竟然只有余文被起訴,其它如辦公室主任都沒事!而且調查期間,沒有人被收押,檢察官要放水的態度,不表自明。 反正民進黨的都要關 沒貪污也關,因為這條法 就算沒貪污也能被關,對民進黨一律假設有貪污,沒講財產怎來,先用這條法關你個三年,因為沒貪污,怎樣都講都只有來源能講,但預先假設是貪污,所以沒講出錢從哪污來的或是講錢不是污來的,都叫做不配合來源說明,先關個三年內再來慢慢調查沒貪污的部份。 在查案限期截止前至少可以關到爽,再來慢慢查貪污事證,就算查沒貪污,也是國家賠償,這期間早已讓你失去政治有效期限,如選舉或民代的表決,那是國家賠償可以償付的損失嗎。更可大大利用爛媒抹黑宣傳好幾個月植入民眾心裡。而對國民黨怎樣都是假設沒貪污,所以此法不適用,就算有明確事證,也可以隨便說說就當成有來源說明,略過此法。君不見連個李慶安的雙重國籍都可以玩這麼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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