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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3 21:35:11瀏覽281|回應0|推薦0 | |
陳水扁案完全轉移了江陳協議的自動生效,今天正式生效的日子,也轉移了雙重國籍案,也轉移了貓覽,也轉移了野草莓事情,也轉移了馬政府政績不佳 陳水扁案虛無飄渺的起訴書,讓台灣分成三派 整份起訴書其實大致分為四點,也就是這四點要素檢察官對陳水扁定了罪,但,龍潭案是最能入陳水扁有罪的案子,也是很奇怪的案子,因為若是政治獻金,何以陳水扁會有罪,若是行賄,何以只有陳水扁有罪,行賄的人就沒事,還是說只要指證陳水扁就可以無罪,那這樣其他人通通都變成汙點證人不就好了。更何況裡面還有很多待證事實。 我不懂法律,是個外行人,但就最基本的道理來看,這份起訴書真的是不少矛盾,以及小說情節太多,假設性的情節就可以入人於罪,更不用說在星期五晚間出來的初版,裡面對於金額部分完全都沒有填寫,後來才又出了第二版填上數字。 如果檢察官真的要辦阿扁,卻都沒有照程序來,裡面也寫了太多羅織的罪名,我搞不懂,這到法庭攻防上是會敗訴的,檢察官是真心想辦阿扁嗎?套一句我常對朋友說的,若將馬英九一些事情的案例套在陳水扁身上,陳水扁根本不會有罪。起訴書證據力真的很薄弱,題外話,為什麼沒人去質疑有沒有人洩密,不然何以媒體可以洩那麼多命中的東西。 扁案特偵組以四項罪名,分別為 (1) 共同詐領及侵占之國務機要費,共計新臺幣1 億415 萬2395 元 第一案國務機要費案 蘋果日報寫說 這樣若是犯罪,那另一個當今現世發生的事實是不是有罪呢 馬看演唱會 國務費買單 既然民脂民膏不能用來聽歌劇,那為什麼可以去看白冰冰演唱會,可以請連戰吃飯,嗯...這時又是讓人很無法接受的雙重標準,還是國務費這種東西,遇到人不同,法規就會不同。 ------------------------------------------------------ 第二部份是龍潭購地案 這案子很奇怪,若是賄款,行賄的人卻沒事(除非檢察官認為他已經是汙點證人可以免罪),若是政治獻金,照理陳水扁也不能有罪,產生矛盾。起訴書寫的落落長,主要是講說,辜成允花四億元促成龍潭工業區的土地開發可以解套,所以付了蔡銘杰一筆錢,要他去打通關節,然後這錢用很多很複雜的方式去流動。 整篇第二案的重點,其實就是阿扁是把這筆錢當做是政治獻金,還是仲介費,還是一筆賄款? 說實在檢察官寫了很長的小說,會讓人暈頭轉向,問題是檢察官有沒有證明這中間有對價關係?另外一點是,如果這是賄款,那行賄的人為什麼沒有被起訴?如果辜成允發現自己會是行賄罪被告,合理讓這變成了政治獻金的話,那陳水扁的罪又在哪邊? 政治獻金與行賄不法所得:兩者差別的釐訂檢方不具說服力 ------------------------------------------------------ 第三部份是南港展覽館案 我只想知道這,檢方認為吳淑珍指示余政憲的證據在哪裡?不然怎麼會被起訴,如果吳淑珍說這是政治獻金,他沒對余政憲做任何指示,他也不知道余政憲為什麼會洩漏名單給人家,那這接下來要怎麼證明這件事跟吳淑珍有關?還是說,不管陳水扁或是吳淑珍說什麼都不足採信,只要企業家或是任何人反咬說什麼就可以就一定是對的,那這樣人類社會所訂出的遊戲規則還有什麼規則可言,檢察官幹麻還辦案辦的那麼辛苦,隨便找個人指證陳水扁不就好了。 更好玩是,特偵組自己說辜仲諒不違背職務行賄所以沒事,那為什麼郭詮慶一樣是老闆也是不違背職務阿,怎會被定罪。阿,我知道,因為中國時報說,只要憑經驗法則就可以判陳水扁有罪,其他的就不用查,My God,這是什麼道理 ------------------------------------------------------ 第四案洗錢案 這部份看來已經不是法律辦案,而是動用道德審判。檢方要證明的是這些錢是否不法所得,若是合法,就算錢弄再複雜的方法匯到海外去,這都不犯法。另一個要處理的部份是,檢方硬要陳致中與黃睿靚知道這是不法所得。 結果我們看到了檢方莫名奇妙寫: 說實在,你要認定陳致中知道很多錢誣賴他也就算了,黃睿靚是嫁過來之人,不知道為什麼會認定他知道阿扁家本來就多有錢(因為陳水扁是總統嗎)?實在是根本就故意看他社會觀感不好,是否硬安一個罪名? 更何況,陳水扁選了兩次總統大選,光選舉的選票補助款就不知道有多少,更不要提各界的政治獻金,換做你是總統兒子,你會覺得有個幾億很誇張嗎? 那不知道要不要問一下連勝文,他有個有錢老爸卻不知道錢是怎樣賺來的很奇怪?他會不會對自己買得起名牌跑車感到很奇怪?要不要問問馬唯中,他們家這麼有錢,自己不覺得奇怪嗎?當個公務員可以賺這麼多,還真是會理財耶。 還有那七億四千萬的銀行保險箱,這到底有什麼東西可以佐證阿?七億四千萬不是我要去櫃台領就有的錢耶。不是說寫個單子,然後,小姐,我要領七億四,你把他裝在紙箱裡面,我要用卡車載走。 銀行提領資料調出來了嗎?沒有調要怎認定這筆錢是不法所得? 檢方一來不知道有沒有這筆錢,這就需要證明的阿。二來,也不知道這是不是不法所得,這也需要證明的阿。結果為了用洗錢防治法去起訴陳致中、黃睿靚,就洋洋灑灑寫作文說這其中一定有鬼,什麼把錢放在保險廂不去生利息,此時,檢察官突然眉頭一皺,然後,覺得案情並不單純,然後就入罪了。 我的天阿,人類所訂出的法律到底是什麼阿,檢方想怎樣就怎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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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