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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偵組?特偵組? 主戲
2008/12/13 21:35:11瀏覽281|回應0|推薦0

陳水扁案完全轉移了江陳協議的自動生效,今天正式生效的日子,也轉移了雙重國籍案,也轉移了貓覽,也轉移了野草莓事情,也轉移了馬政府政績不佳

陳水扁案虛無飄渺的起訴書,讓台灣分成三派
1. 恨扁者,叫好,更恨刑責太輕,尤其媒體完全沒有專業倫理道德
2. 挺扁案,看過起訴書後無法接受,因為漏洞太多
3. 理性者,看起訴書論事

整份起訴書其實大致分為四點,也就是這四點要素檢察官對陳水扁定了罪,但,龍潭案是最能入陳水扁有罪的案子,也是很奇怪的案子,因為若是政治獻金,何以陳水扁會有罪,若是行賄,何以只有陳水扁有罪,行賄的人就沒事,還是說只要指證陳水扁就可以無罪,那這樣其他人通通都變成汙點證人不就好了。更何況裡面還有很多待證事實。

我不懂法律,是個外行人,但就最基本的道理來看,這份起訴書真的是不少矛盾,以及小說情節太多,假設性的情節就可以入人於罪,更不用說在星期五晚間出來的初版,裡面對於金額部分完全都沒有填寫,後來才又出了第二版填上數字。

如果檢察官真的要辦阿扁,卻都沒有照程序來,裡面也寫了太多羅織的罪名,我搞不懂,這到法庭攻防上是會敗訴的,檢察官是真心想辦阿扁嗎?套一句我常對朋友說的,若將馬英九一些事情的案例套在陳水扁身上,陳水扁根本不會有罪。起訴書證據力真的很薄弱,題外話,為什麼沒人去質疑有沒有人洩密,不然何以媒體可以洩那麼多命中的東西。

扁案特偵組以四項罪名,分別為

(1) 共同詐領及侵占之國務機要費,共計新臺幣1 億415 萬2395 元
(2) 龍潭科技園區變更為科學工業園區共分得賄款1 億元及美金600 萬元
(3) 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案,收受郭銓慶交付之賄款美金273 萬5500 元
(4) 洗錢案

第一案國務機要費案
如果法官願意採用馬英九標準的「大水庫論」,阿扁可以過關。如法官採取雙重標準,台灣人民會服氣嗎?
陳水扁按照公家機關舊有的陋習在處理這筆錢,連監察院莫名妙更改報帳方式也比照行之。結果找人頭報帳,然後把國務機要費跟機密費當自己的財產去花,台灣的公家單位這樣做也行之有年了,當總統的人也沒有特別想過這樣做會出事。那這有沒有罪,就看法官怎麼認定。因為當年馬英九也差不多都是這樣搞。

蘋果日報寫說
繳稅聽歌劇 民脂民膏 機要費變「零用金」 吃喝玩樂樣樣來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1&IssueID=20081213&art_id=31226952&NewsType=1&SubSec
=
137&ShowDate=20081213

這樣若是犯罪,那另一個當今現世發生的事實是不是有罪呢

馬看演唱會 國務費買單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oct/25/today-p3.htm

既然民脂民膏不能用來聽歌劇,那為什麼可以去看白冰冰演唱會,可以請連戰吃飯,嗯...這時又是讓人很無法接受的雙重標準,還是國務費這種東西,遇到人不同,法規就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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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是龍潭購地案
這案子是讓特偵組認為陳水扁有貪污實情的案子,也是給特偵組信心找到實證的案子,也是媒體一直寫辜仲諒、辜成允讓陳水扁伏首的英雄。這件事發生在總統選舉前除非有確切索賄證據,否則法官如何證明這些不是捐款,而是賄款?當然污點證人會緊咬不放,阿扁當然可以挑戰污點證人的可信度。

這案子很奇怪,若是賄款,行賄的人卻沒事(除非檢察官認為他已經是汙點證人可以免罪),若是政治獻金,照理陳水扁也不能有罪,產生矛盾。起訴書寫的落落長,主要是講說,辜成允花四億元促成龍潭工業區的土地開發可以解套,所以付了蔡銘杰一筆錢,要他去打通關節,然後這錢用很多很複雜的方式去流動。

整篇第二案的重點,其實就是阿扁是把這筆錢當做是政治獻金,還是仲介費,還是一筆賄款?

說實在檢察官寫了很長的小說,會讓人暈頭轉向,問題是檢察官有沒有證明這中間有對價關係?另外一點是,如果這是賄款,那行賄的人為什麼沒有被起訴?如果辜成允發現自己會是行賄罪被告,合理讓這變成了政治獻金的話,那陳水扁的罪又在哪邊?

政治獻金與行賄不法所得:兩者差別的釐訂檢方不具說服力
縱使吳淑珍收取政治獻金為實也無法強行解釋陳水扁有不法犯意或介入圖利他人,辜仲諒可以因「行賄」而受到檢調禮遇(更不用說有六案在身被通緝還可以被禮遇),不免讓人有利益交換的政治考量,政治人物收受政治獻金眾所皆知 ,檢調至少應該說明吳淑珍所收款項,哪部份為政治獻金,哪部份不是,才有道理,總不可能全部都不是政治獻金,不然我也無法理解富邦魚翅案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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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是南港展覽館案
這部份重點旨在郭銓慶為了讓力拓公司取得南港案,所以行賄吳淑珍要拿到評選委員名單。不過,要是看了起訴內容,真不知道檢察官是在編小說,還是光靠幻想就可以起訴,至於內容我就懶的節錄。

我只想知道這,檢方認為吳淑珍指示余政憲的證據在哪裡?不然怎麼會被起訴,如果吳淑珍說這是政治獻金,他沒對余政憲做任何指示,他也不知道余政憲為什麼會洩漏名單給人家,那這接下來要怎麼證明這件事跟吳淑珍有關?還是說,不管陳水扁或是吳淑珍說什麼都不足採信,只要企業家或是任何人反咬說什麼就可以就一定是對的,那這樣人類社會所訂出的遊戲規則還有什麼規則可言,檢察官幹麻還辦案辦的那麼辛苦,隨便找個人指證陳水扁不就好了。

更好玩是,特偵組自己說辜仲諒不違背職務行賄所以沒事,那為什麼郭詮慶一樣是老闆也是不違背職務阿,怎會被定罪。阿,我知道,因為中國時報說,只要憑經驗法則就可以判陳水扁有罪,其他的就不用查,My God,這是什麼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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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洗錢案
如果國務費與政治獻金有程序瑕疵,卻無犯罪意圖,那麼洗錢一詞是不是入人於罪的荒謬,同理,馬英九把特支費匯入周美青戶頭,周美青又將之匯入女兒戶頭那這又是什麼流程?

這部份看來已經不是法律辦案,而是動用道德審判。檢方要證明的是這些錢是否不法所得,若是合法,就算錢弄再複雜的方法匯到海外去,這都不犯法。另一個要處理的部份是,檢方硬要陳致中與黃睿靚知道這是不法所得。

結果我們看到了檢方莫名奇妙寫:
被告陳致中、黃睿靚均係受有高等教育之人士,並非無知之輩,以其家庭經濟狀況,家中無故多出新臺幣十餘億元之鉅款,豈有不知來源之可能。

說實在,你要認定陳致中知道很多錢誣賴他也就算了,黃睿靚是嫁過來之人,不知道為什麼會認定他知道阿扁家本來就多有錢(因為陳水扁是總統嗎)?實在是根本就故意看他社會觀感不好,是否硬安一個罪名?

更何況,陳水扁選了兩次總統大選,光選舉的選票補助款就不知道有多少,更不要提各界的政治獻金,換做你是總統兒子,你會覺得有個幾億很誇張嗎?

那不知道要不要問一下連勝文,他有個有錢老爸卻不知道錢是怎樣賺來的很奇怪?他會不會對自己買得起名牌跑車感到很奇怪?要不要問問馬唯中,他們家這麼有錢,自己不覺得奇怪嗎?當個公務員可以賺這麼多,還真是會理財耶。

還有那七億四千萬的銀行保險箱,這到底有什麼東西可以佐證阿?七億四千萬不是我要去櫃台領就有的錢耶。不是說寫個單子,然後,小姐,我要領七億四,你把他裝在紙箱裡面,我要用卡車載走。

銀行提領資料調出來了嗎?沒有調要怎認定這筆錢是不法所得?

檢方一來不知道有沒有這筆錢,這就需要證明的阿。二來,也不知道這是不是不法所得,這也需要證明的阿。結果為了用洗錢防治法去起訴陳致中、黃睿靚,就洋洋灑灑寫作文說這其中一定有鬼,什麼把錢放在保險廂不去生利息,此時,檢察官突然眉頭一皺,然後,覺得案情並不單純,然後就入罪了。

我的天阿,人類所訂出的法律到底是什麼阿,檢方想怎樣就怎樣嗎。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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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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