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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上車不補票
2008/11/08 23:03:10瀏覽330|回應0|推薦3

四十天自動生效的法律授權法源何在? 似乎很鴨霸!

1.我不知道,一個號稱『民間』的組織」,董事長,秘書長之任命皆或酬佣,或指派,卻可以
   要求民選的台灣最高民意機關『限期』完成審查
2.更妙的是,民選的最高民意機關如果時間來不及,這個『民間』組織居然拍板說:「那就算
   你們已經同意了,協議開始自動生效了」
3.自從「我的上級長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許多事越來越好玩
   台灣的「法制」越來越像中國的「人制」

一個小小的民間組織可以無視民選的最高民意機關,可以硬上它限期通過,或不管怎麼樣就是要通過,馬英九如果有總統的「高度」,他應該立刻宣布完整公開所有協議條文, 以及可能的關連文件這樣才是消弭內部不安對立的最好方法

大概瞄了一下這個「四項協議」內容,自己覺得內容怪怪的,但就是說不上來的怪。

首先來看「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光是標題就很怪!海峽?那個海峽?兩岸?左岸還是右岸?一般契約不是載明甲方(全銜)、乙方(全銜)及中立的一方做見證嗎?用這種好像兩方很親的用詞,不像國對國的簽署

第一行:「(本協議尚待送陳陸委會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決議)」也很怪!既然要立法院決議(按:立法院如果不同意,本協議無效!),為何不將這條列入但書。雖然現在立法院國民黨3/4,但這很明顯有強姦立法院之嫌!

再來:「雙方同意繼續磋商開通台灣海峽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及其他更便捷的航路。」
協議上已開放北邊的B576東山直航航線,現在問題來了。按第十條(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現在這個協議只需立法院決議,以後兩會便可逕自協商同意繼續無限制開放,不需接受監督。不需監督耶,這才可怕!

「十一、爭議解決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總覺得很空洞,什麼是『儘速』協商解決!偑服偑服,真是中國文化,反正到時有問題,就『儘速』協商解決哩!

「十三、簽署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這也是怪!不是要送立法院決議嗎?怎麼「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立法院要是不同意呢? 
「十一月四日簽署」也是混水摸魚!是民國幾年的十一月四日?好,不用民國,那用西元也可以!不要說中華民國公文書,一定要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才有效 

怎麼這個協議好像是中國黑心貨,都沒有效日期!馬您先生至多當到2016年,那就簽到2016年止,可以嗎?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原文
http://www.sef.org.tw/doc/news/97/9711041.doc

海基、海協兩會四項協議內容全文
http://tw.myblog.yahoo.com/jw!OZsgSrqZCB5UG00ym2izQL0-/article?mid=2153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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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usomedia&aid=236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