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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國榮與「扔石頭典故」──回應好宅豬的看法
2008/06/25 12:00:35瀏覽810|回應3|推薦18

莊國榮與「扔石頭典故」──回應好宅豬的看法


原回應文章如下

http://blog.udn.com/chengjackal/1986722

如果說洗版,我先招了,我也有份。在某篇回應裡面有個「道貌案然老師
」,那可能也是指名是我。可是這樣「洗版」,真的很累耶,白天還在上
班,還有很多事要做呢。

■「扔石頭典故」


聯網很熱鬧,這樣也好。大家來思考一下「扔石頭典故」問題。


◆1.原始故事:

希伯來地區一個行淫的婦人被帶到公眾審判,所以扔石頭。
換個角度來說,一個私下的事情(行淫),不符合當時社會規範(行淫的婦人),
被發掘公開,眾人覺得不義而憤怒,所以扔石頭。

ps.當時西亞地區的社會規範,還是允許男生婚外性交,這是題外話。

◆2.莊國榮:

臺灣地區的官員(教育部),在其職務位置上(教育部主秘)
對事件公開的意思表示,wikipedia 可以查到如下,包含:

  • 《「我出錢放你家!」 莊國榮嗆馬英九》 <TVBS>報導,2007年12月07日,政治新聞。
  • 《莊國榮再開砲! 批馬英九「小孬孬」》 <TVBS>報導,2007年12月10日,政治新聞。
  • 《又開口教訓! 莊國榮:馬英九氣魄、擔當、見識都不如我 》 <TVBS>報導,2007年12月16日,政治新聞。
  • 《莊國榮批馬用詞不當 請辭教育部主秘獲準》,中央社,2008年3月16日,記者周永捷
  • 《莊國榮講髒話罵馬父嫖妓和乾女兒不乾不淨》,中廣新聞網,2008年3月16日

那麼,身為[教育部第二大的官員],制定政策、執行政策,影響幾千
學校、幾萬名教師、上百萬師生和家長的官員,在[公開場合]和[公
開位置]上,以[教育部官員]的身分發表這樣的看法。

是誰在對誰扔石頭?

◆是誰在對誰扔石頭?

如果他自己只是一個普通民眾,去《講髒話罵馬父嫖妓和乾女兒
不乾不淨》,那就他家的事。就一個「官員」所做的「行政行為」,
以行政力量主導、媒體宣傳加重,那是誰在對誰扔石頭?

有人提到要經過法院審判的問題,要回復名譽。能夠怎麼回復?
人家要不要為這種事提告?就算提告,那又怎麼樣,三年之前勝
訴然後得到一個道歉,這算什麼正義和公平?

所有的事情,早就發生,不要說三四年,就是三個月之後僅有記
得莊國榮罵人而已,那裡還有記得被罵的是已死的馬鶴齡?


■道德是絕對標準或是相對標準?

這個問題很特別,大概可以這樣回答。

道德是絕對標準,也是相對標準。(聽起來是廢話?這也是。
比較文言的說法,道德在不同的場合、不同的文化氛圍下,有
不同的處置方式。但這些都是道德。)

如果要比較「莊國榮粗口風波對小孩的影響」與「學校狼師對
女學生的騷擾」,兩個主題實在不符,也難以放在同一個水平
上比較。頂多是這樣比較:

1.莊國榮基於自己身為教育部官員,對「非關教育部事務」
的「人身粗口評論」,並讓「不特定多數民眾明確得知」,
並引致多數民眾聽到不舒服。

涉及到官箴的維持,因為是政務官,只能叫他走路,要不然記個
申誡而已。

2.狼師基於自己的需求,對「特定人」所進行的猥猥行為,並
引致當事人不舒服。學校部分涉及性平法。外部行為則涉及刑法。

你說,這兩個不同規範領域的東西,要怎麼討論下去?

我們每天在學校接公文,常常接到教育部轉發「○○○縣○○○
學校○○○先生行為不檢有損....」,密件處理,然後用來檢查
新到的老師是不是有在名單裡面。是的,這些事情「不會」,也
「不應該」放在檯面上。

公務說法:密件公文保存十五年。


■是誰在對誰扔石頭?

我以為政大做出「不績聘」的處分,十分適當。甚至已經過於寬容。

這不是要斷人飯碗問題。政大沒有斷他飯碗,祇是不希望他再回政大
教書。至於別的學校要不要用他,就歡迎別的學校接手過去。

至於馬英九去關心「希望能有機會」,就實在大可不必。馬英九
或許好心,但容易讓人家認為貓哭耗子,而且涉及到政大內部
決定的問題,不好以總統的高度涉入。

那是莊國榮把整個事情搞成政治,誰還敢再理他 ?這麼不安靜,
誰還敢再聘他?

我只希望他離開教職。不需要他負起什麼「教育小孩的責任」。
拜託,不要愈幫愈忙。家長的責任,私人領域部分,我們自己會負。
至於他要不要絕食,他自己處理就好。實在不想去理他。

公領域部分,特別是教育部官員行為的適任與否,就不需要再提了。

教學領域部分,社會對大學教師有一定期待。因為他領的是國家的
薪水,不能沒有基本的社會責任。莊如果不符合期待,專業再好,
也是枉然。

如果這樣也算是「民粹」,也算是「扔石頭」,莊主秘三個月
前的激情演出,是誰在對誰扔石頭啊?

■比例原則問題

有朋友提到,莊國榮「所犯的過錯」、「所受的不續聘處分」,是否
符合比例原則?兩者是否相當?

特別是,「所犯的過錯」是前錯(教育部官員任內),「所受的不續聘
處分」是後面的事(政大公行所老師),兩者是否成立因果關係?

我的看法,和「一般國中小學校的實務處理」,前面已述。不多贅言。

政大不需要代替民眾做出道德裁量,政大校方祇是在做:「這個人
的學術專業和學術人品,是否有資格在這裡當政大老師?」這樣的
行政裁量、與行政決定。

私下說,我以為政大有些輕判呢。「不續聘」而非「解聘」,不用
列入教育部黑名單資料庫,已經是輕放了。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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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居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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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則馬總統和莊先生的文章
2008/11/09 14:43
http://blog.udn.com/oci1/2015301

實話實說
馬英九好心?不對吧!應該是莊國榮罵他爸的都是事實
2008/07/14 19:49
馬英九好心?
不對吧!
應該是莊國榮罵他爸的都是事實! 
所以馬英九才不得不容忍。
否則,
哪會有可能不追究的?
你看馬從前都告謝長廷就知道了!
而且,
馬一直不都叫人守法嗎?而寬容就是和守法是相反的!

好宅豬大叔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拜讀
2008/06/25 13:26

你很累?我可沒強迫你要來回應,真是委屈你了!
基本上,你還是沒搞清楚一個非常基本的前提,就跑來跟我講什麼叫邏輯.
我在文章或回應,一直強調這個基本前提,1.莊國榮並不道德,2.要以孔子誅少正卯的方式處理,我從來沒反對,我也很支持.
除非你強烈否定這個前提,不然,我總覺得你只是為了抬槓而抬槓,你累,我比你更累.

我引用聖經典故,是要告訴你在耶穌面前,沒人敢說自己沒有罪,宗教上的道德是絕對的,但是,世俗的道德要怎麼衡量,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
問題不在於莊國榮向誰扔石頭,而是他的行為本來就是罪,我從來沒否認,我已經說過N遍,所以,這次你又搞錯方向了.

不過,你是耶穌嗎?你要決定用多大的石頭懲罰他的罪?

他在公務員期間的言行不檢以及行政不中立,你怎麼不說: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款,這就能讓他下臺說再見,你查了嗎? 這是我第二次強調了.公務員要用這種大小合適剛剛好的石頭扔他懲罰他的罪啊!我一直是主張這樣的.
政大要不要續聘,我說過教師法的言行不檢,怎麼解釋都行,只要符合社會觀感就行.
但是,你怎麼不解釋依照政大提出客觀法規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內容?

馬英九說"違反比例原則",他有他的看法,我只能尊重,但是,這還是沒改變莊國榮不道德有罪的事實啊?
現在馬英九認為認為"石頭"的大小不合適,怎麼辦?當然不符合道德立場,但是符合法規嗎?不一定.這種事情不是馬總統說了就算數,OK?
我只能說馬總統會提這種意見,只是為賢者諱,這與特別費不同,得講恕道,因為,站在家屬的立場要打告訴乃論的官司打擾先人不是不行.

我只能跟你說,回去看看論語,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這是孔子說的,不是你可以天天拿著"罵...",你敢寫,我還不敢引用.我一直是為賢者諱,不願意拿這點繼續作文章,但是,我發現你真的是樂在其中.
我不確定,你懂不懂這種人情世故,起碼,莊國榮不懂,失業活該,至少,我還知道"為賢者諱"的必要.

你要講法,當事人打告訴乃論官司,莊國榮的言行不檢絕對確立,這無庸置疑,除非你有證據證明"莊國榮所述為真".

校園狼師和莊國榮的問題,我已經講過很多次,政大認為是"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這是政大提出來的同一個規範領域的客觀標準嗎?我已經跟你就事論事來談這個問題幾次了?政大是校內啊!但行為發生在外部的話,所以,你個人認知叫做不同領域規範?那又何必引用這個法條,直接用教師法不續聘就好了.
所以,大家聽到莊國榮說X感到不舒服,這就是性騷擾,但是,您認識的女眷....,這就是另一個領域規範的法律層次問題,你可以說這是不同類比,但是,你論述邏輯導出來的結果就是如此:"社會大眾的感覺,和您認識的女眷,是不能相提並論的."

結論就是,如果你不是耶穌,不要就不要拿絕對的道德標準來談.如果要講世俗的相對道德標準,先注意"一致性"的適法與道德,不然會變成誰的罪比較輕就拿石頭來扔.

你沒看過我在前一篇的回應,以及前兩篇的文章,等到我換個角度來談,你還在那邊扔石頭.足以證明:誰規定民粹要符合CNS標準的規格?難道不能包著道德的外衣?

不過,莊主秘不是在扔石頭,是在搞意識形態鬥爭,要操控民粹,所以,他搞民粹,社會大眾也要民粹嗎?

在這裡補充一下,我每次都\強調"莊國榮不道德",不知道是不是字太小?你看不到,還是你只看你想看的?


神豬格言:癢天地瘴氣,法古今玩人!!!
綠島尋遊記(kiiali) 於 2008-06-25 19:36 回覆:

「公務人員考績法」是給公務人員用的。所謂公務人員,經國家考試正式任用者,也就是一般所稱「事務官」。如果就這個定義,「工友」都不能是公務人員。

莊國榮是「政務官」,是「公務員」不是「公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最多就是祇能是「公務員懲戒法」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頂多是撤職不幹而已。申誡根本沒有意義。這大概才是最適當的石頭吧。杜正勝可能會對他的主秘撤職?當然不會。

先回到此。後面有空再回。另外你提醒我看性平法,的確有注意到了,這是我立論未思的部分,感謝。

綠島尋遊記(kiiali) 於 2008-06-25 20:01 回覆:

一直強調這個基本前提,1.莊國榮並不道德,2.要以孔子誅少正卯的方式處理,我從來沒反對,我也很支持.
除非你強烈否定這個前提,不然,我總覺得你只是為了抬槓而抬槓,你累,我比你更累

其實我不是很欣賞這個前提。

很多人有道德,也很很多人沒有道德。但把莊國榮擺在「道德
」的位置上面評論而爭論,不如擺莊國榮放在「教育部官員」
「政大老師」的態度和立場來看。

1.站在教育部官員立場,未謹守官箴,行為偏差,言論爭議,這是可議的。

2.站在政大老師的立場,借調期間有損師道,引起爭議,這是可議的。

這或稍有牽強,畢竟是前行為後行為。但老師這個社會團體裡面,
的確有這樣非成文或成文要求。不管你是調到教育部,或是縣府教
育局,基本上都還是這個規則。因為你都還有老師身分。

政大的用語很好玩。政大用詞為:違背性平法「精神」。而不是
違背性平法本身。一般性平法的案子都是「秘件」,根本不會像
莊國榮這樣叫叫嚷嚷。繞了一個圈子,還是要叫莊國榮走路。這
其實是很大的帽子。

政大給人家這個帽子,是有那麼一點瑕疵的。


那我要講什麼?

喔,講了半天,我沒有什麼結論。

莊主秘是不是在是在搞意識形態鬥爭?我興趣不大。這個主計談論
是不是「搞民粹」?那更無聊。

我只知道教育部官員,不適合「搞意識形態鬥爭」,更不適合扔石
頭,不管這個石頭是扔到誰身上,或是扔到公眾身上。

前面也提了。他是政務官,有個挺他的部長杜正勝,連立法委員
都不能奈杜正勝如何了,哪裡能怎麼處罰?誰也動不了中華民國
教育部主秘莊國榮。依照公懲法記個申誡嗎做做樣子嗎?

身為教育人員之一,被他的石頭扔到,真的很痛,很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