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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派在校園內鼓吹18歲有投票權,要求「下修投票權公投」
2014/11/13 17:13:22瀏覽565|回應0|推薦0

 

每個人都有權利,但不是每個人都有行為能力。
法律上將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類為
一、無行為能力人
1.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2.禁治產人。(民法第15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所作的法律行為,需要讓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完全行為能人
滿20歲為成年人。(民法第12條規定)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
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

民法第78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未成年人雖然在法律上被視為有行為能力(例如,經父母監護人同意而結婚,但須男滿18歲,女滿16歲),可是,該對尚未滿20歲的夫妻並不因此而成年,仍然是未成年人。

鼓吹18歲有投票權,要求「下修投票公投」,還在校園內進行相關活動,嗯,有些錯亂。......
 

若問我的看法,我個人以為:
1.有上述相關主張的人應該找立法委員先修改民法第12條及第78到85條相關條文,這很容易的啊,根本不必搞公投創制!捨易而行難,令人費解。(※策略上,宜先把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人」的20修訂為18,過關了,再要求修改憲法第130條條文「年滿二十歲者」字樣為「成年者」即可。)

2.鼓吹18歲有投票權,要求「下修投票公投」,提出主張的人應該到校園外面大搞特搞去,沒人會攔阻。請別進入校園。

3.校方答應讓涉及政治的活動進入校園,涉嫌違反教育基本法第6條精神,不能盡量保持校園安寧;校方執事的行事及思慮,似乎有欠周詳。

4.要驚天動地,在校園熱鬧一場,那不干我的事。我快退休了。所謂「天下大亂,革命形勢一片大好」,小將們,你們有沒有先通知校長把皮繃緊一點呢?

5.小將啊,若想賭大一點,乾脆你們也鼓吹18歲有被選舉權。這樣,你們也可以參選了,從里長到立委到總統,爾等想選啥就選啥,把社會大攪一場吧。哈。

※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心情隨筆校園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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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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