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法》第 1138 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當被繼承人年歲老邁而又是不婚族時,國家很有可能將充公(沒收)其遺留的財產。這樣合理嗎?
假設某人年邁而無子嗣,且由侄甥輩撫養.照顧,待其百年後,政府還好意思與民爭利而沒收其財産嗎?
在海峽對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在原有繼承人範圍外,又增加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為代位繼承人,擴大了遺產繼承人的範圍,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獲得了代位繼承權,防止私人財產變成無人繼承的遺產。
歐美國家影劇中, uncle和antie(叔姨姑舅)過逝,侄甥會突然獲得通知繼承財富産業。是的,先進世界的法律中,為了鞏固親戚間的緊密關係,而有代位繼承的法條。
台灣呢?法律不能與時俱進,現已落後於中國大陸,真無可奈何!能修法的,只有立委諸公,為了替人民謀福生利,或許,我來參選立法委員吧,~~當然,我就是個笑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