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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7 00:23:05瀏覽1562|回應2|推薦19 | |
曾經有一位朋友發生下列情況,跑來徵詢筆者的意見,以下先把這位朋友發生的狀況分享一下: 其小弟志明交了一個女友春嬌,春嬌需索無度,一下子要手機、一下子要筆記型電腦,心血來潮又投資早餐店,都要志明出錢。志明基於愛春嬌、信任春嬌的因素,辛苦賺來的錢不斷地拿出來。 即使古有明訓:「親兄弟明算帳。」但是卻忘了提醒「親密愛人明算帳。」所以,兩人之間並沒有簽訂契約,當然一般人應該面臨相同的情況,應該也不會簽訂契約,否則可能會誤認雙方的感情很差。 結果,兩人分手了,志明這時才悔恨當初的「投資」付諸流水,而且許多錢還是以現金卡向銀行借款,現在欠了一屁股的債,女方卻口袋滿滿,讓人非常不平。 這位朋友問,可否把錢要回來? 這個問題倒也不難,這些錢是贈與,還是借貸?
但是問題來了,怎麼證明是借貸? 春嬌承認是借款嗎?通常分手後,依據合理的推測,春嬌應該會主張是贈與,怎麼可能承認是借款。 那有證據可以證明是借款嗎?或許會接著問:那需要什麼證據?以下提供常見的證據以供參考:
如果有這些證據(並不需要全部都具備),就很有可能把屬於借貸關係的錢要回來。 看到聯合報有一篇報導「追不到人 15年後追討到借款」,發生在萬姓醫生與劉姓前女友之間的類似問題。萬姓醫生追討當初交給劉女的201萬元,劉女認為是贈與。後來打官司時,萬姓醫生提出匯款單,以及雙方討論如何還錢的錄音帶,法官於是判決萬姓醫生勝訴,這筆201萬元屬於借款,而非贈與,劉女應該把錢還給萬姓醫生。 報導中還將部份劉女的談話內容寫了出來,摘錄下來供各位讀者參考:
就這樣被判敗訴了,所以各位朋友,講話是一種藝術,千萬要謹慎啊! ----------------------------------------------------------------- 本文作者著有「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一本法律類的暢銷書, 值得您的閱讀與支持,博客來連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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