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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5 18:58:21瀏覽2680|回應1|推薦23 | |
看到聯合報的一則報導「與夫有染? 嗆她欠人X」,內容是莊女懷疑老公與陳女有一腿,一氣之下,在社區大樓牆壁、路燈、電梯內,張貼內有陳女名字的字條,以「不要臉」「臭女人」「玩死你」「偷人老公」「通姦」「只會陪男人睡覺」等字條妨害其名譽,甚至於在陳女轎車引擎蓋上以粉筆寫「欠人幹!雞巴癢!」 陳女一氣之下,就控告莊女,新竹地檢署以妨害名譽罪將莊女起訴。 莊女的行為很明顯成立「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陳女還表示,等到妨害名譽罪成立之後,還要主張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或許讀者看到這則消息,會義憤填膺地替莊女抱不平,和莊女一樣地說:「通姦的沒事,我卻要被關,難道發洩情緒也不行嗎?」 當然可以,在家裡刺草人、下符咒、做一個陳女人像射飛鏢,都是不錯的發洩情緒管道。 假設陳女真的有跟別人老公一腿,最後卻要莊女「關在監牢+賠錢」,恐怕任何人都會覺得很不合理。然而,這正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悲慘結果。 那莊女應該怎麼做呢? 暫時按兵不動,偷偷地蒐集兩人通姦的證據,所謂「抓姦在床」,不只要在床,還儘量能夠採集到有兩人DNA的體液。若是有一些兩人濃情密意的書信或簡訊,也可以偷偷地拍照或影印存證。 這麼大費周章地蒐集證據有什麼好處呢? 第一,控告這對男女通姦罪。 第二,可以主張陳女侵害其權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以通姦為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但是要特別注意一點,如果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這是什麼意思呢?舉個例子來說明一下,例如因為莊女無法生小孩,所以事前同意老公跟陳女生小孩,或者是通姦之後,怕被鄰居取笑,所以容忍與原諒老公犯了每個男人都會犯的錯誤。 第四,判決離婚時,若莊女受有損害,可以向前夫請求損害賠償。然而,有什麼損害賠償,有時候只是精神上的痛苦,這種痛苦也可以主張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也稱之為「慰撫金」。不過,若是莊女也有過失的話,就不能主張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第五,莊女無過失時,若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前夫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反之,由於莊女只是宣洩情緒,到處張貼侮辱、誹謗陳女的內容,這些都被陳女蒐集作為反擊的證據。當雙方宣戰時,莊女想要再蒐集通姦的證據,恐怕已屬事實不能了,只能任陳女宰割。 最後,很多人的老公發生外遇,當妻子的常會到處宣揚,要讓對方名譽嚴重受損,在手頭上沒有證據的情況之下,常會遭對方控告誹謗罪。 當事人常會不滿的說,我講得都是真實的,為什麼還被判刑。 這時候就要學學如何「合法誹謗」,有兩個要件要構成,第一是真實性,就是所講的是有憑有據的,例如看到老公手機中,有狐狸精傳來的簡訊,內容是「昨晚的翻雲覆雨,讓我覺得你是個真正的男子漢」,這些可以佐證你所講的是真的。 但是光有第一個真實性的要件是不夠的,還要有第二個要件,就是「公共利益」。目前大多數的法院都認為只要不是公眾人物而與他人通姦,都是「私德」,並非屬「公共利益」,於是將散佈的人判處誹謗罪。 當然,這點是可以審酌的,有知名學者認為,通姦行為是我國刑法禁止的行為,這種刑法禁止的行為,通常具有較高的社會不容許性,當然可以受到公眾的評價。因此,把通姦的事實公佈於眾,只要是真實的,就沒有通姦罪的問題。但是,看現在法院的判決,恐怕並不採此一見解。 ----------------------------------------------------------------- 本文作者著有「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一本法律類的暢銷書, 值得您的閱讀與支持,博客來連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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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