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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4 10:36:18瀏覽2243|回應6|推薦23 | |
今天看到聯合報的一篇報導「子女拒撫養 父收回贈屋」, 事情發生在十餘年前,一名計程車司機將名下一棟房子贈送給兩名子女, 這幾年因為生活發生困難,希望小孩子略盡扶養責任,想不到竟然說自己都養不了自己,拒絕老父的要求。 可是,這兩個小孩子明明就把房屋出租給別人,每月收入還有一萬五千元,即便親子關係不好,但是這個房子至少是老父送的吧!當初在調解時,也口口聲聲說願意每個月拿八千元,但是口惠而實不至,沒有給老父一毛錢。 如果你是這位計程車司機,該怎麼做呢? 這位計程車司機的作法,就是打官司,要求兩名子女返還房屋。 理由是什麼?送給別人房子可以要回來嗎? 符合某些條件是可以的。依據民法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贈與物。 相關民法規定如下: 第416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所以,這兩名子女不負扶養義務,老爸當然可以收回當初贈與的房屋囉! 奉勸各位,人未死前,千萬不要先分財產,有聽過「久病無孝子」這句話吧! 把財產留在身邊,小孩一定會乖乖地奉養你的,即便是看在財產的份上, 可是至少能夠安養天年,千萬不要先分財產,分完財產還期盼小孩感謝, 在大多數的情況,可是痴人作夢! ----------------------------- 圖片引自聯合新聞網(http://www.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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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