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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離婚率時代,愈來愈重要的兩性法律問題
2007/05/10 00:44:13瀏覽1948|回應0|推薦9

依據95年5月25日內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

94年實際結婚數為14.2萬對,但是離婚數就有6.2萬對,

結婚數,87、93年可能是民間所稱的孤鸞年,分別只有14,13萬對,不予分析。

其餘88~92年,分別是17.6萬、18.3萬、16.7萬、17.3萬、17.3萬,

雖然少子化的趨勢還沒有大幅度地影響結婚率,可是晚婚、不婚的概念大幅度為人所接受,再加上經濟不景氣,結婚的比率確實有下滑傾向,(如附圖)

其次,從84年的3.3萬對到94年的6.2萬對,離婚成長率幾乎提高了一倍

另外外籍配偶(女)的比例也節節上升,大陸籍的占9.8%,外籍者占7.5%,加起來居然高達17.3%,實在驚人

所以未來可能引發的兩性議題,除了外籍配偶衍生的教養問題之外、本國籍男女不對稱結婚率,最重要的還是離婚的法律問題。

離婚會產生什麼法律問題呢?簡單介紹如下:

1.能夠順利兩願離婚,還是判決離婚?

所謂好聚好散,如果能夠兩願離婚,當然是比較圓滿。雙方談不攏,則必須上法院,請法官定奪,訴訟上的痛苦將造成雙方的壓力

2.兩願離婚,該如何簽訂完善的離婚協議書?

有許多離婚當事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慘不忍賭」,簡單到雙方的權利義務很容易發生問題,例如小孩子的探視權,寫成「女方得隨時探視子女,但需在不影響小孩子之正常作息前提下,經由男方同意後,始得為之」,結果男方多所刁難,還必須另外打一個官司,花了半年左右,請求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權的行使方式,才解決爭議。

3.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是否符合1052條判決離婚的要件?

判決離婚不是說想離就能離,一定要符合法律上的特定情況,才能聲請法院離婚。近來發現法官比較能夠接受離婚,不再一直勸和,這應該是正確的方向。不過是否正確,也沒有個準。只能說現在判決離婚的機會增加許多。

4.離婚贍養費、損害賠償、財產分配的問題

5.子女監護權歸屬

子女監護權歸誰呢?除了雙方的財力、學經歷、家庭背景、子女意願等因素外,還要考量到自己到底有沒有時間、能力照顧子女,常有失婚婦女不顧一切地爭取子女監護權,可是最後才發現每個月收入不到二萬五,褓母、安親班等各式開銷,幾乎讓生活毫無基本尊嚴可言,就算爭取到了監護權,也不代表對小孩子就是好事。

6.子女探視權的行使

常見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因未取得子女監護權,只能在特定時間行使探視權,卻遭到對方百般阻撓,所謂「一日夫妻百世恩」,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一離婚翻臉成仇的比比皆是。如何順利地行使子女探視權,成為重要的課題。

7.扶養費

爭取到監護權的一方,可否向對方主張扶養費?

如果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向他方主張扶養費用」,是不是就不能向對方主張了呢?

扶養費用是小孩子的權利,離婚的夫妻可否簽訂這樣子的條款?是否就不能再向對方請求了?

8.如何聲請改定監護權?

常聽到許多婦女抱怨,當初放棄監護權是一個錯誤,前夫都沒有好好照顧小孩、前夫的父母太寵愛小孩、一直說媽媽的壞話、好想念小孩

這時候就希望能贏回監護權,但說起來容易,做起來不容易,除非有一些特定且嚴重的事項,實務上法院才會改判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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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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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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